“雪梨税案”、“薇娅税案”发生后,除了涉税金额之大令人瞠目结舌,还有一小细节值得关注——两个税案的当事人皆采取了不合法的方式来偷逃税款,即两人均不合法地采取了个人独资企业形式来筹划。那么,从税法上看,两人为何要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它的税收独特性在哪里?与之相伴随的“核定征收”优惠,能否继续享受呢?税收筹划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里?作为非专业人士,该如何“擦亮双眼”识别非法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也是摆在众人面前的必修课题。
一、个独、合伙的税收独特性在哪里?
在杭州市税务局对网络主播朱宸慧(网名:雪梨Cherie)进行税务处理的公告中显示,“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1]”在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进行税务处理的公告中显示,“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通过研读税务局的表述,我们可以发现两人采用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税法上的独特性在哪里呢?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独特性在于,它们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通俗来讲,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于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因此,依据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于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以主播为代表的高收入群体,若以个体的名义参与直播带货或提供其他劳务的所得,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报酬是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然后再按照3%——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网络主播L女士直接以个人名义在某平台进行直播带货,每年获得收入300万,则该女士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方便计算,假设该女士不存在其他类型的收入,也不存在其他的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则该L女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00×80%-6)×45%-18.192=87.108万元。若该网络主播L女士是以工作室的形式在某平台进行直播带货,每年获得经营所得300万,则该女士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方便计算,假设该女士不存在其他类型的收入,也不存在其他的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则该L女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00-6)×35%-6.55=96.35万元。
经过上述对比分析,利用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直播带货,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反而更高。因此,并不能仅从税率的高低来比较税收成本的大小,而要进行精细化测算。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并不是利用其低税率的特性。薇娅等主播之所以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是不正当利用了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相伴随的“核定征收”政策。
二、核定征收是否还能使用?
粗暴式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就是采用“个独、合伙+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的,即在某个经济园区设立个人工作室,然后与所谓的“专业税筹公司”订立服务合同,就可以在一个月内享受巨大的税收优惠。而这些所谓的“专业税筹公司”每年仅收取几万的服务费用。
据之前了解,某个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政策的经济园区,其税收政策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行业 |
核定征收后的应税所得率 |
1 |
咨询 |
2.02%-3.5% |
2 |
广告设计 |
2.02%-3.5% |
3 |
其他现代服务 |
2.02%-3.5% |
4 |
贸易 |
0.45%-1.75% |
5 |
建筑、装潢、安装 |
1.12%-2.4% |
通过上述表格显示,若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就可以使用0.45%-3.5%的应税所得率,可以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但其实核定征收有其使用的严格条件和要求,并不是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2021年9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深化文娱领域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因此,对于明星艺人和网络主播其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未来是要实行查账征收,不能适用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初衷是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和税基侵蚀,但不能被滥用。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公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部分高收入人员借此逃税”的问题,截至11月20日,涉及的197人中,除重病3人、失联37人外,其余157人已申报补税8.4亿元。同时,按照“先试点、后扩围、再推开”的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已在15个省分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8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可见,国家打击的是核定征收不规范使用的违法行为。若符合核定征收的严格要求,是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并且需要在国家规定的核定征收税率范围内享受。“薇娅税案”后,5%以下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将会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同行业在满足核定征收政策的相关要求时按照下表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可以获得国家认可的。
序号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1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20 |
2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20 |
3 |
饮食服务业 |
7-25 |
4 |
娱乐业 |
20-40 |
5 |
其他行业 |
10-30 |
三、注销企业的方式是否可行?
在“薇娅税案”之前,薇娅注销了某合伙企业,让广大网友浮想联翩。实践中,也有多位明星艺人在税务部门的“网剑行动”中注销其工作室或合伙企业。注销企业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基于后续不再经营,如据之前某位影视公司老板的介绍,注销一个工作室是因为该剧的项目结束,后续不会发生业务,所以选择注销该工作室。当然也可能是由于税务问题而选择注销工作室或合伙企业。那么,这种选择注销企业的形式来躲避税务稽查或处罚的“税务筹划”方式是否可行呢?
(一)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务注销后被追征
在丁某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所作税务处理决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3],法院查明,2007年11月9日,丁某出资设立某公司,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丁某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某公司自2009年至2011年间通过提供服务取得收入7 896 400.52元,并使用其他公司领购的发票开具给接受服务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规定,应当依法补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丁某作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公司清算时作为该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如实进行公司清算,其中当然包括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在公司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但丁某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清算报告》中签字确认“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结清”,由此致使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经原工商登记部门核准予以注销。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提供虚假清算资料的方式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其法律主体地位不存在,但丁某作为某公司唯一股东,应当对某公司注销后不能承担缴纳税款责任而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税务稽查局将丁某作为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在某公司已经注销不能作为法律主体接收退还的税款、滞纳金的情况下,将应退还的税款、滞纳金抵为被诉处理决定项下丁某应缴纳之税款、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
(二)某个人独资企业税务注销后被追征
在张某诉泰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一案中[4],经审理查明,消防事务所系由原告张某于1999年1月11日投资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12年9月5日注销登记。2012年10月18日,被告泰州地税五分局通知消防事务所对其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消防事务所2009年、2010年、2011年三个纳税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消防事务所系个人独资企业,原告张某系投资人,被告根据《关于投资者个税的规定》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之规定,确定原告为纳税义务人,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出2009年、2010年、2011年每个纳税年度原告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扣除每一年度已缴的税额确定其最终需补缴税款1210643.91元。最终对张某追征税款。
因此,通过注销企业的方式来躲避税务稽查或处罚的方式不可取。
四、税收筹划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是什么?
2021年12月20日晚间,薇娅丈夫董海峰发布了一则道歉信。信中表示,“曾聘用所谓的专业机构进行税务统筹合规,但后续发现这些所谓的合法合规的税务统筹均存在问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往往伴随着“合法”与“非法”的问题,稍不留神就可能误入非法税务筹划的歧途,带来难以承受之重的税务后果。那么,如何把握税务筹划的合法边界,在合法的范围内适度进行税务筹划呢?对于主播等高收入群体,作为非专业人士,可以从哪些角度来判断税务筹划是否合法呢?
(一)跨越式税务筹划不可取
根据上述关于核定征收政策的分析,某些特殊的经济园区为了招商引资,被所谓的“专业税筹公司”运用,粗暴式进行所谓的“税务筹划”,将本来35%的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低至1%。这些巨大“税务筹划”空间的背后,更多的是不合法的设计与谋划,势必会带来难以承受的税务后果。因此,可以从税务筹划结果的角度进行分析,若通过简单的操作,就可以享受巨大的“税收优惠”,那么该种方式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了。
(二)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一个合法的税收筹划设计,一定是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那么,该如何判断某个主体是否具有“经济实质”呢?这个问题很重要,同时也带有一定的专业性。“经济实质”是指某企业或主体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该地,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一般是在该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满足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在该地工作,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该地,在该地开设银行账户,该主体有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资产在该地等。
(三)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个合法的税收筹划设计,一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符合商业逻辑。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一般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者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二是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种安排的唯一或者主要目的。因此,若一项安排或设计是以不当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唯一或主要的目的,那么该项安排或设计就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经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判断,基本上可以帮助判断一项税收筹划的安排或设计是否具有合法性。
税收筹划必须在合法的界限内进行,由专业的税务律师协助把控落地细节和界限,否则一朝不慎,可能造成多年的苦心经营和盘算毁于一旦,造成难以承受的后果。税收筹划有风险,进行税筹需谨慎!
注释:
[1]参见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70767/content.html
[2]参见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71503/content.html
[3]参见(2020)京02行终1464号行政判决书
[4]参见(2013)泰高新行初字第0014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