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办理的新疆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经开庭审理与有效辩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在本案一审侦查阶段,民营企业家王某被侦查机关认定涉嫌合同诈骗8019万元、职务侵占1170万元、诈骗596.7万元三起事实、三个罪名,涉案金额近1亿元。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梁雅丽律师对大量案卷材料细致梳理和法律分析,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意见后,公诉机关决定仅以诈骗罪一起事实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中,基本认定了检方起诉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通过篡改设备购买合同价格的方式虚增净资产,进而在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多获取了国有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判决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当事人与家属基于梁雅丽律师在本案一审中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与优秀出色的专业表现,再次委托梁雅丽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经辩护人提出开庭审理的申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开庭审理本案。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梁雅丽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诈骗数额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详细阐述了辩护理由。辩护人提出:其一,一审对被告人篡改合同价款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未收集涉案合同原件及被告人公司与设备销售公司的往来账目,在案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存在大量矛盾,不能确实、充分证明合同真实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其二,一审对被告人犯罪既遂的认定存在错误。国有公司与被告人公司的交易名为股权转让,实为项目收购,双方对项目对价并无错误认识,财产损失结果未发生;根据资产评估方法,修改设备合同行为与净资产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即便认为其存在修改设备合同的行为和虚增净资产的目的,也因客观因果关系不成立且结果未发生而构成犯罪未遂。此外,辩护人从事实和法律出发,提出了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行为以及一审判决刑期起算时间计算错误等量刑辩护意见。
庭后,辩护人仍积极争取涉案国有企业的谅解,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幅度的量刑空间。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存疑并支持辩护人进一步收集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目前,二审法院已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外地企业家,远赴新疆开办铸钢企业,为当地政府实现产业转型的目标贡献积极力量,却因股权交易活动引发民事纠纷,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导致企业家王某失去人身自由并面临严重刑事指控。梁雅丽律师在刑民交叉领域的专业辩护,为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助力,也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了律师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