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小峰律师办理的甲某涉嫌强奸罪一案,2022年2月11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宣告甲某无罪,但最终以检察院撤回起诉而告一段落,也使得本案获得了相对完美的结果。
时间回到2021年1月份,当时已临近春节,甲某的父亲通过朋友联系笔者,希望笔者能够接受委托辩护甲某被指控强奸罪一案,按照甲某父亲的介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甲某一直否认自己实施了强奸行为,并对辩护律师不断强调是被害人乙某对自己的诬告。但检察院对于甲某的辩解明显不予认可,不仅已经对甲某批准逮捕,且已经以甲某构成强奸罪起诉至法院。法院定于2021年2月25日开庭。这是典型的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
与此同时,甲某的父亲还向我们介绍了一个离奇的情节,甲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由于当时正处在十一假期,律师无法会见。然就在家属在不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而这也是导致办案机关认定甲某有罪的理由,办案机关认为,既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为什么要进行赔偿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而这也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从证据中寻找突破口,确定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笔者从法院调取了案卷材料,会见了甲某,正如甲某父亲所说,甲某向笔者不断强调自己是被冤枉的,当天夜里没有发生任何的侵犯行为。带着种种的疑问,笔者实地走访了案发时的酒店,查看了当晚甲某入住的房间,查看了酒店的布局、测量了甲某所住房间和前台及酒店老板丙某所住房间的距离,事后证实这些信息的掌握对于案件的全面了解起了很大的作用。通过前期的细致工作,笔者最终确定了本案的辩护策略,强攻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问题,并以此为主线重点强调孤证不能定案,提出辩方的合理怀疑。
庭审交锋,一波三折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被害人乙某的陈述、证人丙某、乙某男朋友丁某的证言和监控视频足以认定甲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虽然甲某一直不予认可,但其供述前后存在一些矛盾,且与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的矛盾,明显是回避自己的犯罪行为。
针对公诉机关的意见,我们主要提出三点质疑,一点说明。
(一)公诉机关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强奸罪中涉及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且需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体本案中,无论是乙某与其男友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丁某的证言还是酒店老板丙某的证言中涉及犯罪事实的问题均来源于乙某,也就是说目前本案能够直接证实犯罪事实存在的只有被害人乙某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这类案件确实具有一定隐蔽性,证据存在难固定的问题。但,无论是指控还是定罪并因证据难调取就会降低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从而降低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法律许可依据现有证据进行有限的推理,但推理的前提必须是客观的,结论必须是确定唯一的。然而根据本案证据,甲某在明知酒店存在监控且周边房间均注满客人的情况下,考虑到房间隔音效果很差的问题,如果要实施犯罪,等同于自投罗网,明显不合常理。
(二)本案缺乏客观证据补强指控犯罪的言辞证据。
通过阅卷,我们注意到在本案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以试图通过客观证据来补强乙某陈述的客观性,如乙某咬甲某舌头、掐甲某腋下等行为,但最终这些细节并没有得到证据来印证,侦查机关的法医及医院的医生曾经对甲某的身体、舌头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任何的伤情,而这些内容却成为辩护方反击的有力武器。
(三)案件来源存疑
首先,案件发生在2020年9月26日凌晨,乙某当时并没有报案,而是到2020年10月2日才去公安机关报案,中间相隔6天时间,其报案动机存疑。
其次,根据酒店规定,酒店的前台不能加住客的微信,更不能随意进入客人的房间。故而在酒店老板丙某发现乙某违反规定添加甲某微信且主动进入甲某所居住房间的情况下,存在为了保护自己而虚假报案的可能性。
最后,乙某有男朋友,案发期间乙某正和男朋友闹矛盾,不排除为了表明自己而虚假报案的可能性。
(四)关于谅解问题
这也是本案很离奇的事情,家属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擅作主张替甲某进行了赔偿,进而导致办案机关也基于此陷入错误的认识,以为是甲某与家属之前有过沟通。不过好在甲某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代为赔偿之前,律师确实没有见过甲某,这是我们对于该问题的最好解释。赔偿并非甲某的意愿,也非甲某的授意,赔偿与否与甲某是否构成犯罪无关。但事后证明,该提前赔偿确属弄巧成拙。
法院裁定
面对笔者所提出的主要观点,公诉机关先后两次建议延期,并在延期期间补充了大量的证据,法院在公诉机关补充证据之后又先后组织了三次庭审,但由于所补充的证据无外乎再次寻找乙某、丁某、丙某了解案发的情况,所补充的言辞证据仍然无法对存疑的证据进行有效补强,无法改变指控不利的局面。2022年2月11日,一个值得甲某永生不忘的日期,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甲某在被羁押一年四个月多月的时间后恢复自由,回到家庭之中。
案后思考
甲某回归了家庭,但案件本身却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思考的空间,给我们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诸多的思路:
思考一、如果甲某家人不代替甲某提前赔偿乙某的话,甲某是否会被批准逮捕,我们现在来评判这个问题,也多少有点事后诸葛亮,毕竟我们无法回归当时。但,该案件却告知我们,今后办理涉及赔偿的案件时,了解案件情况是一个前提。
思考二、办理该类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是最不利的直接证据,如何对该证据进行突破,减弱其证据效力是辩护律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可以结合被害人陈述与客观证据的矛盾,结合案件的来源进行有针对性的突破。在办理本案中,笔者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客观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作了详细的对比,重点突出证据之间的矛盾。
思考三、本案是因为缺乏客观证据,进而导致公诉机关的指控明显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但一旦侦查机关获得了可以支撑被害人陈述的部分客观证据,如伤情、体液的鉴定等,则会极大的增加辩护的难度。如果确实存在客观证据足以证实两人发生了性关系的情况下,双方自愿是辩护方可以争取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