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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实务 | 夫妻一方向父母借款,谁来还?
发布时间:2022-02-22作者:李亚飞

日常生活中,子女向父母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即将成家或者刚成家不久的子女,经济收入有限,却要面临高额的房贷、车贷等支出,经济压力较大,因此向父母借钱接济生活便成了常态。


  那么夫妻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在婚前及婚后向父母借款,这笔钱应当由夫妻间借钱的一方偿还还是夫妻共同偿还呢?


  经办案例


  近期,我们成功办理了一起家庭成员间的民间借贷案件。我方代理人王某(化名,下同)的儿子小王(化名,下同)在结婚前以个人名义向父亲王某借钱用来买房,后房屋登记在小王及其妻子名下。由于小王及其妻子婚后收入有限、生活压力较大,小王又以个人名义持续不断地向父亲王某借款,用来维持夫妻日常生活。


  一段时间后,父亲王某因严重的家庭矛盾及养老、就医需要,想要追回款项,遂委托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我们接受委托后,经过与委托人数次沟通,多次收集、调取及整理款项用途的证据材料后,向委托人提出了本案款项应当属于小王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意见。遂王某将小王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本案中,被告小王结婚前多次向父亲王某出具借条,并由父亲王某代为支付购房款共计十八万余元。因两名被告均是房屋产权人,因此可以证明小王在婚前所欠付购房款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小王的妻子享有了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两被告结婚后,被告小王多次向父亲王某出具借条,原告王某多次支付款项或垫付款项,并提供了相应的借款用途(票据、收据)予以证明;父亲王某另通过支付宝向小王夫妇二人转账2万余元。结合两被告的陈述,在2015年之前,两被告仅有一人工作,且月收入仅为3000元。此外,原告交付时间跨度将近6年,且集中在2015年之前。虽然仅有小王个人出具的借条,但能够证明上述款项用于两被告日常生活开支,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认定上述借款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小王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父亲王某五十万余元。


  普法小结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同时结合上述案例可知,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虽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父母借款,但该款项实际用于婚后夫妻日常生活的,在还款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但如果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借款项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不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附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