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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律师、李荣律师参加商辩委 “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若干问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2-02-23

2022年2月19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主办的2022年工作会议暨“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刑法规制若干问题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受邀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现场


  一、梁雅丽律师作为发言人从实证研究和法社会学的研究相结合的角度,探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可行路径。


  梁雅丽律师指出,有关“维持”还是“提高”的对峙,主要在于实定法是否已充分评价收买行为的“恶”,但其实《刑法》第241条第1款及以下的并罚条款并不能对收买行为产生有效的刑法规制。


  实际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就约等于“买媳妇”,妇女在后续的婚育行为中被性侵、拘禁的可能性极高,但是这却很难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予以定罪处罚。这种法理与事理的错位感,正来源于立法对这一罪名对应的事实归纳和涵摄范围有误。立法将收买行为与后续侵害割裂评价,导致收买行为被掏空只剩下对人性尊严的金钱交易,忽视了收买行为本身就存在对一系列法益被侵害的紧迫危险,但目前的法定刑设置之低,连这种危险都无法评价进去。

 


梁雅丽律师演讲现场


  梁雅丽律师认为,呼吁修法不在于更改最高刑期这一项数字,而是通过科学立法对收买行为的罪质以及收买行为与其他重罪之间的罪数关系予以澄清,使得刑法对收买行为的评价真正与现实国情相当,将民众的立法期待不仅落在纸面上,更落在社会生活当中。


  对于立法应当慎之又慎,必须保证立法科学性作为前提,在全面、充分论证修法必要性和研究、预判修法将产生的实际效果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修法以及如何修法。修法还需依赖更精准的、贴合实际的、多视角的研判。结合实证研究和法社会学的研究,《刑法》第241条规定与中国现实情况明显脱节,修法确有必要。


  除了修法,我们更应该多角度探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可行路径:


  1.加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妇女权益受侵案件履行职责;


  2.尽快为被拐妇女及其子女指定监护人,并委托专业人员就收买者涉嫌的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3.检察机关应行动起来通过公益诉讼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

 


  最后,梁雅丽律师指出,减少拐卖保护妇女权益需要通过提高现代化治理水平、发展经济、普及教育来“治本”;通过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以及各种专项行动来“治标”,只有这样,才能有望填补愚昧与文明之间的沟壑。


  二、李荣律师作为点评人就“没有必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期”的观点进行评析


  李荣律师不赞同“没有必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期”的观点,认为当前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立法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其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样侵害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同时收买催发拐卖行为,主张买卖同罚方能体现刑罚的公正与功利价值。


  而收买行为是否存在善意、某些地区是否存在收买刚需等理由,并不能消减收买行为将人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侵害被拐卖人的人身自由权的犯罪性质。

 


李荣律师演讲现场


  本次研讨会上,参会律师对如何从法律层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不受侵害展开了积极讨论和分享,研讨会通过“一发言、一点评”,二者同步进行的方式,使得每位律师的观点都能得到充分的讨论,展现了刑辩律师积极关注社会问题、承担社会责任的热情与担当。研讨会顺利举办,各位律师通过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探讨,思路得到了扩展,专业知识得到了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投身于刑辩事业,提供更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研讨会参会人员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