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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消失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2-03-03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人们对爱情最美好的祝愿,但是半路分道扬镳,草草收场的也不在少数,最不济的就是老死不相往来了。但我们最近承办的这个案子,男女双方分手后竟因恋爱期间的转账钱款是否需要归还而对簿公堂。


  当男方张某(化名,下同)找到我们的时候,该案件已经处于第二次起诉准备阶段了。第一次起诉,法院驳回了张某向前女友王某(化名,下同)要回恋爱期间转账钱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与王某相识于某社交软件,认识没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张某也曾带着王某见了父母和家里的亲戚,两人以结婚为目的开始相处。不到两年的恋爱时间,张某陆续为王某花了近20万元。这其中有张某主动给的,也有王某明里暗里向张某索要的。两人分手后,张某一纸诉状将前女友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还恋爱期间的所有花费和转账。


  张某的第一次起诉,采用了不当得利纠纷的案由,但法院认为张某的转账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之间的赠与,并非不当得利;加之王某态度坚决,一分不退。正如之前所说,法院驳回了张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确实,此类案件在法律上很值得深究,借此案件,我们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件的判决,也搜索了很多案例。简单总结下来,对于该类型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项可起诉的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纠纷。


  首先,关于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更多的是要求双方都具有借贷的合意,同时,也会主动审查借款的来源和用途等。在这类案由中,如果一方只能拿出一份没有任何备注的转账记录,证明是借款,并要求另一方返还,那么很大可能是无法被法院支持的。即使部分款项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但大家熟知的诸如520、1314等带有特定含义的金额一般也是无法要回的。


  其次,关于婚约财产纠纷。


  顾名思义,一般需要以双方订立婚约为前提,所谓的婚约财产一般也是指我们熟悉的特定金额的彩礼等财产,对此可适当参考原《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同时,通过我们查阅的案件,实践中法院对此一般可以作一定的扩大解释,比如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付出的财产在某些案件里也可被认定为婚约财产,或即使未订立婚约,但已为结婚做出了实际具体的准备等,那么此时,在双方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可以要求返还,该案由其本质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再次,关于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在该类案件中一般明确所付出的财物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自条件生效时,相应法律行为则失效。实践中也有法院支持的案例,但此类案由在数量上相较其他类型明显少了许多。


  最后,关于不当得利案由。


  实践中更是有各种裁判不一的标准,就本案中张某第一次起诉来看,法院认为张某给予王某的赠与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并非不存在法律或是事实上的依据,所以不能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在同市范围内的另一法院则认为,赠与发生时的基础确实是双方的恋爱关系,但在双方分手之后,这个原本所依附的关系和事实消失了,所以之前的赠与变成了不当得利。乍一听,好像二者说的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实实在在存在矛盾之处,究竟孰是谁非还是交由各位去定夺吧。


  上面所说的几种案由每个都有其合理之处,可每个又都不那么全面。并且每一起案件的事实情况都不尽相同。


  在我们处理的这起案件中,张某已经带王某见过了全部家人,王某也按照习俗收取了张某家亲属给予的红包等财物;在双方的聊天过程中,张某自始至终都表达了要与王某结婚的强烈愿望,王某对此也是积极回应,双方更是都已经一同查看并由张某购买了婚房。加之大部分的花费都超过了张某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超出了一般恋爱的花费数额。


  综合以上种种因素之后,我们考虑选用了最为接近的婚约财产纠纷的案由,同时也检索了大量的类似的支持案例提交给法庭。在我们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沟通工作和法院的调解下,王某从刚开始一分不退的坚决到同意退还一部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所以,如果真的发生此类型的纠纷,还是需要委托专业律师,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有所抉择。


  作为本起案件的承办律师,当事人给我提供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法律之外,看着双方的聊天记录从卿卿我我,一直到恶语相加,不免有些唏嘘。虽说感情是盲目的,也是冲动的,但这并不能作为生活的全部。


  现在全社会倡导的也是一种更加平等的两性关系,所以希望每个人在恋爱期都能够多些理性,起码在经济方面,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适可而止、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