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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从一起法律援助案件,浅谈未成年人犯罪辩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2-04-20作者:李嵩、鲁静怡

2021年8月某日凌晨,在北京市某酒吧内,男子Y某与酒吧销售A某的姐姐B某发生纠纷,后继续纠缠B某。于是A某召集了在另一家酒吧喝酒的朋友C某等人。在C某等人到场后双方发生口角,进而上升到肢体冲突。Y某不敌,后被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数百元。冲突结束后Y某报警,C某等人因抢劫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千门万户曈曈日
  春节前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紧锣密鼓展开阅卷工作


  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因C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笔者在春节前夕接到指派,考虑到审查起诉期限仅有一个月,且本案C某年龄尚小,案件结果对其影响极其深远。笔者丝毫不敢怠慢,第一时间投入了具体工作,在除夕前阅取到了本案卷宗材料。因疫情原因,见面不便,故办案团队与C某及其父亲制定了“先阅卷、后沟通”的办案方式。在春节期间,办案团队加班加点,利用假期的间隙完成了阅卷工作,并形成了上万字共40页的阅卷笔录,对案情和本案的冲突矛盾点有了初步的把握和了解。


  应有游鱼待冻开
  大年初六会见,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给出意见和解答


  大年初六,办公大楼也只开了一个侧门,在大家都忙着抢“冰墩墩”时,办案团队已经开始了会见工作。初六的上午,笔者见到了C某及其监护人,向其讲述了办案团队通过阅卷对本案形成的初步的了解与看法,并在监护人的见证下,再次向C某核实案发时的全部经过。经过重新的探讨和确认,发现本案中对辩方有利的一些情节。进一步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夯实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针对C某及其监护人的相关问题,作出相关解答。


  画角声声已报春
  形成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检察官多次交换意见


  结合阅卷和会见情况,办案团队形成了侦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在本案共10页的法律意见书中,办案团队通过运用图表等形式,梳理了冲突发生的过程。用可视化的手段,将事实部分诸如被害人过错、抢劫故意并非自始存在等问题具体展示,进行充分说理。


  从事实角度上看:首先,本案事出有因,案发及C某涉案均存在偶发性,且各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Y某索取财物是冲突后的临时起意,没有犯罪预谋。其次,Y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过错行为全部发生在C某等人向其索取财物之前,其对矛盾产生及激化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本案各犯罪嫌疑人年龄均较轻,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自控能力不强。监护人监管的缺失以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也是造成了本案发生的原因。


  从定性角度上看:办案团队详细从犯罪动机、暴力程度、危害结果方面分析,并对本案定性及罪名问题亦提出了相应意见。


  从量刑角度上看:办案团队提出了相应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在此不做赘述。且本案因民间纠纷所引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1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中提到:“对轻罪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


  综上,办案团队形成整体意见是建议检察机关对C某作不起诉处理,把案件阻断在审判阶段前。


  春风送暖入屠苏
  不懈努力下,取得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


  最终意见形成后,笔者也就上述意见多次与办案检察官进行交流,争取可以将案件阻却在审判阶段之前。检察官也对律师快速、高效的工作表示了认可。双方在真诚、高效的交流氛围下,针对案件定性、危害结果、量刑情节、未成年犯罪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意见交换。经C某及其监护人同意,C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尾声,C某迎来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至此,本案办案团队实现了既定工作目标。受援人C某及其家属也对办案团队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年月回首却思量
  针对本案的一些办案心得


  一、法律援助案件更应体现律师的责任心与社会责任感


  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案件对于律师,尤其是执业初期的律师而言,是积累经验、提升技巧的重要机会。律师应把握好每个法律援助的案件,不因经济利益将案件区分对待,也不因没有委托亲属嘱托便失去能动性,要全力以赴,争取能够取得好的成绩和效果,体现律师责任心与社会责任感。


  二、未成年人案件具有特殊性,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更加关注的问题


  1、随着未成年人的成人感、自立意识不断增强,与之不匹配心理的不成熟,情绪管理能力未完善,意志水平薄弱的问题就愈发明显,表现为缺少自我判断能力、易冲动,认同不良倾向和违反社会规则的事件。


  2、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往往因其心智尚不成熟,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但正因如此,往往会出现“没轻没重”的现象,会出现主观恶性和犯罪后果不匹配的情形,在认识到严重性后,他们普遍会出现对面临刑罚的恐惧。因此,这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后也大多能够积极悔罪,反省错误,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在办案机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同时,律师也更加关注其心理动态,做好疏导,起到警示教育的效果。


  3、律师办案要关注到未成年人案件独有的程序问题,如对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需要监护人到场并签字确认。


  三、从本案中亦可看到,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司法政策落实较好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查工作白皮书(2020)》(下称《白皮书》)对“十三五”时期特别是2020年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下降,涉嫌罪名相对集中,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情况持续好转,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现创新发展。


  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


  1、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明显上升


  《白皮书》显示。2016年至2020年,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逐年上升,分别为31.66%、33.59%、34.13%、34.43%、39.1%,2020年上升幅度达4.7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少捕政策进一步落实。


  从不捕原因看,2016年以来,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人数呈增多态势,分别为8081人,8769人、9666人、10693人、10415人,占不捕人数的比例分别为59.48%、61.65%、63.57%、64.61%、70.81%,2020年同比上升6.2个百分点;因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等原因不捕的比例进一步降低,反映司法理念和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这也为辩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2、未成年人犯罪不诉率大幅上升


  《白皮书》还显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4709人,不起诉16062人,不捕、不诉率分别为39.1%和32.59%,2020年同比上升8.46个百分点。


  从不起诉原因看,2020年法定不起诉292人,情节轻微不起诉9410人,证据不足不起诉507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5853人,与2016年相比,法定不起诉和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占比均有所降低,司法理念进一步更新。


  3、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率逐年上升


  《白皮书》显示,2016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依次为4455人、5681人、6624人、7463人、11376人,同期附条件不起诉率分别为8%、10.06%、12.15%、12.51%、20.87%。


  同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被提起公诉人数维持在较低水平,分别为141人、134人、183人、233人、286人,2020年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人数占附条件不起诉总数的2.51%,同比下降1.32个百分点,反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人数逐步扩大,运行情况良好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例高。


  《白皮书》显示,2020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50062人,适用率92.63%。同期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包括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80437人,适用率82.7%,反映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高度契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情况更好,更有利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用尽用、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提升教育挽救效果。


  四、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与预防问题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仅靠施以刑罚来惩罚,社会预防和家庭教育同样不能缺位。在本案中,涉及到酒吧等娱乐场所违法向未成年人开放等问题。近年来,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部分娱乐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进入消费的问题仍较为常见,尤其是酒吧。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因此不少未成年人涉足酒吧后,极易染上不良嗜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被不怀好意之人盯上,遭受侵害。原本休闲娱乐的场所,常常沦为涉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产生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各经营性娱乐场所应当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同时,家长也应承担相应的教育规劝作用,共同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