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疫情防控影响,上海市大部分商超停业,电商平台也无法有效配送。为保障生活物资供应,上海市商务委汇总下发了重点保供企业名单。
“保供”制度体现于如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保供白名单本身是作为一项市场机制的补充,具有行政命令的特征,本身不具备任何特权属性,反而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加严,一定程度上,保供企业成为为数不多可以供应商品的市场主体,保供物资成为为数不多可以畅通无阻的货源,企业订单随之激增。这种垄断性及高额利润,使得一小部分保供企业出现哄抬物价、以次从好等违法犯罪行为,公职人员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2022年4月23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保供生活物资管理的通知》,从管理层级、监管主体、发放组织者和接受捐助主体责任、监督热线等方面,确保捐助生活物资质量安全。“通知”的出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供物资无规则可依的境地,明确了相关主体的各自职责,压缩了不法企业为非作歹的空间,相信在保障物资安全方面,能起到积极作用。
“保供白名单”制度作为临时应急措施,常态化运行甚至作为物资供应主要渠道,很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如果列入“保供白名单”脱离【义务】的性质,变成一项政府赋予的【权利】,那么就应该视为一项行政许可,受到行政许可法的规制。否则这项制度游离在法律之外,本身会破坏现有市场秩序,衍生出权力寻租、食品安全、行政垄断、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保供物资在非市场环境中执行市场价格,正当性也十分可疑。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重点物资通行许可证,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已经于2022年4月22日颁布通知,实行类行政许可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章规定了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采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应急物资供应机制;完善“保供白名单”进入、退出程序,施行保供物资公开采购、区别定价、公平分配,制定保供制度细则,让“保供”回归应急本源,才能最终有效保障市民物资供应。
以上一孔之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