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职业打假人购买150碗熟肉后,以销售三无产品为由起诉卖家,法院判决要求卖家退还购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职业打假人再次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有人说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牟利,欺负卖家是老人不懂法,法院判决过重;也有人说职业打假人至少维护了食品安全,不应该承受网暴。
那么,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再索赔的行为,到底能被法律支持吗?
一、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
其实,司法中有非常多与本案类似的案例,我们可以一起回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某在南京欧尚超市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某到收银台结账后,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孙某要求欧尚超市赔偿14包香肠的十倍赔偿金即5586元,其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该案中,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法院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原、被告双方对孙某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某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某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某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旨在明确消费者明知食品有质量问题而购买的,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这一方面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激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与食品违法行为做斗争,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从而有利于群众监督食品安全,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把食品安全和质量永远放在第一位,确保食品安全,从而防范和减少食品纠纷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发现,利用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库,以“食品、知假买假”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并将时间限缩为“最近5年”得到的案件中,有接近70%的案件的都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但仍然存在部分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要求“十倍赔偿”不予支持的案例。
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九为例,法院认为,“‘退一赔十’规则的适用前提是购买人为消费者。解某在本省有多起知假买假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其买假之意在于牟利。本案中解某先后三次到某诊所购买保健食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获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消费者。”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驳回解某“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解某上诉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食品、药品领域外的知假买假行为
以2018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五为例,该案中黄某在商场购买了一部某品牌电子产品,价款为4000元,购买后黄某通过电话拨打查询该电子产品的防伪码时被告知其购买的系属假冒产品,遂又至该商场购买同一类型电子产品两部。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在本案中,针对黄某的第一次购买行为,被告商场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构成欺诈,黄某提出要求商场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黄某在通过查询防伪码明知所购产品系假冒产品后,仍然继续购买两部电子产品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行为,对其主张该两部产品的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我们通过检索发现,近5年来,在非食品、药品领域中,大部分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再索赔的行为被法院予以驳回。例如一起比较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董某某及妻子多次在京东平台网购手表、电脑等产品,并多次以虚假宣传为由将京东平台诉至法庭,要求京东返还货款及三倍赔偿。庭审中董某某自认在南昌地区就同类型案件起诉过京东公司7件次。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就一审法院发现董某某及其配偶近期提起多起类似网络诉讼案件可以判断,董某某的行为有悖于一般意义的正常网络购买,法院有理由认为董某某购买涉案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是想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其主观上并未受到欺诈。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董某某在本案中不符合前述条款所规定的‘消费者’的身份,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然也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有关三倍赔偿的规定。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针对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中提道:‘⋯⋯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三、关于熟肉卖家被判赔的分析
探讨完知假买假在各个领域的裁判趋势后,我们再回到新闻本身。随着乡村振兴、电商发展,越来越多农家产品在网络上热销。早在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在《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要求存在很大差异,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由此可见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品在贮存和运输上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风险,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甚至禁止进行此类形式食品的异地销售,故这类产品的食品安全更应当引起重视。
新闻中扣肉、熟肉类食品应当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显然,既然卖家在网络上售卖熟肉制品,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因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我们想说,在舆论风向瞬息万变的网络环境中,我们无从了解更多案件细节和事实,不管卖家是否故意利用老人不懂法来卖惨,还是职业打假人看到商机从中牟利,我们始终相信法院审理每个案件的客观公正。任何时候,我们都应当把食品的安全和质量放在第一位,并且从我们检索的上述案例中不难发现,近年来职业打假人企图利用惩罚性配偿进行牟利的道路,也越来越难走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