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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直播平台合规系列解读(一):流量采购之上篇
发布时间:2022-06-09作者:林琳、杨荣、王琛、陈宇

前言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带来了直播行业的爆发期,为整顿行业乱象,国家近年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对直播平台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我们结合为多家直播平台提供合规管理服务的经验,并梳理当下的行业热点,推出直播平台合规风险把控的系列解读文章,以期为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提供助力。


  现今社会我们逐渐走向“流量至上”的时代,流量采购也是直播平台的主流推广手段,近年来格外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2022年3月17日,国家网信办部署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其中重点任务之一为严管水军招募和推广引流信息,加大违规账号群组查处力度。此外,360导航、UC浏览器、书旗小说推送违法违规信息,为色情低俗小说引流,被网信办采取处罚措施。


  为此,直播平台在采购流量时,需要格外注意法律风险,下面我们针对直播平台流量采购中可能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作简要分析:


  一、行政责任风险


  (一)虚假宣传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平台作为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的行政责任风险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广告内容违法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了广告的禁止性情形,而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广告,广告主的行政责任风险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主的行政责任风险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风险


  (一)可能涉嫌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系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平台“流量采购”中可能涉及诈骗罪风险主要包括两种:其一,为平台引流的人员针对引流用户实施诈骗行为,如采取“虚假充值返现”推广方式、“男扮女”“虚构美女身份”“婚恋交友”“陪充陪玩”或其他诱骗方式诱导用户充值消费(需要遵循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实施行为-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诈骗人获得利益的逻辑判断),或者其他与推广无关但在日常微信、QQ交流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等;其二,与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或其引流人员,通过虚假拉新等方式骗取合作费用,也可能涉嫌诈骗罪,而平台系被害人。


  (二)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系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平台“流量采购”中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风险主要包括两种:其一,引流人员为推广拉新而购买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等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虚假拉新或通过短信、微信或电话的方式进行推广;其二,在“引流”“吸粉”后,平台引流人员骗取粉丝的个人社交软件账号后交由他人转卖。


  (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系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平台“流量采购”中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风险主要为:平台引流、吸粉人员,明知其上粉的QQ号、微信号等将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将粉丝群号等贩卖给第三方,可能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民事责任风险


  平台在流量采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风险除发布虚假广告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民事责任以及普遍性的民事责任外,还应重点注意《广告法》第十三条、三十一条、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以及不得有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列举的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结语


  流量采购作为一种推广手段已经非常普遍,看似安全可靠,但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上文系对直播平台流量采购中的主要合规风险进行的介绍,而直播平台可采取何种方式来降低上述风险,我们的合规建议如何,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