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河南“红码”事件本身的影响还未消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又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大家主要的质疑点在于如此严重的权力越位,数千人健康码受影响、出行受限,引发这么大范围的社会舆论与关注,结果仅仅只是撤职、严重警告、记大过等政务处分,不少学者提及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问题,则没有任何的回应。
“某某同志”“乱作为”,这样的表述,这样的定性,显然此事已经与刑法无关。我们不知道背后的调查过程是什么样的,但有关人员可能没有意识到的是,此事对国家公信力的破坏是多么严重。
如此处理结果能起到安抚人心、消除民愤的作用吗?“一撤了之”就能解决问题了?除了撤职处罚,我们还能反思些什么?
问题一:郑州政法机关部分“同志”为何“法治意识淡薄”
在严格的疫情防控政策下,红码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电子镣铐”,红码人员几乎寸步难行。根据我国的《立法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以国家立法的方式规定。可是,有人却假以疫情防控之名,对数千人的人身自由随意地进行限制,这可能不仅仅是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了,而是根本就没有法治意识!
也难怪很多网友担忧,如果这次轻轻放过了,以后万一引来效仿,我们该怎么办?
法治的核心,是要把政府的“权力”关进笼子,而不是把群众的“权利”关进笼子。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也早已写入了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甚至中央还专门成立了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但为何直到今天,郑州政法机关的“同志”还能如此无视法律法规,无视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
根源还在于法治理念的缺失!喊了这么多年的法治建设,但扪心自问,我们解决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法律规则吗?知法的人就一定守法了吗?法律已经成为我们心中的一种敬畏了吗?
问题二:对数字时代的公民权利,缺乏足够的重视和保障
笔者相信,如果不是通过健康码转红的方式,“红码”事件中的责任人员万万不敢直接限制数千名银行储户们的行动自由。由此又延伸出了一个问题,数字化时代,与人身高度绑定、依附的电子化、数据化权利,为何就有人敢肆无忌惮地无视、侵犯?
大数据时代,数据已成为一种资产,大量的个人人身、财产权利也被电子化、数据化。面对这样的时代变迁,如何保护这些权利,不管是老百姓还是国家管理部门,都没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当前,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公民积极配合国家的识别、管控需求,通过健康码等方式,已经主动让渡了一部分个人隐私、自由权利。在这样的情境下,居然还要被随意地“转红码”,可谓“人在家中坐,红码天上降”,确实令人愤慨!
诚然,收集、保存、处理个人数据,是网络时代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但是,在数字监控更加容易、数字侵权更加高发的时代背景下,我们理应更重视公民数据权利的保护。
对“数字权利”,个人和社会可能都需要一个“觉醒”。
问题三:程序意识,依旧不被重视
此次事件通报中所提及的“规矩意识淡薄”,我们不知道具体指的是哪些“规矩”。但在笔者看来,程序意识的缺乏也是导致此事出现的重要原因。
郑州的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出面协调解决许昌、商丘、开封等其他城市的村镇银行问题,而且还能对远在深圳没进入河南的储户转“红码”,听起来就不符合程序规范。
那么,问题来了,他们是通过什么程序得到的这个“红码”名单?又依据什么程序来处理这些隔着十万八千里的人和事?介入村镇银行事件,经过请示汇报批准了吗?对数千人“转红码”,社会管控指导部部长和副部长两人是如何“擅自”决定的?又为何能“擅自”决定?这么大的事情,他们敢“擅自”决定的动机是什么?部长决定后又是经过什么程序让后续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和执行的?
显然,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环节,只要有程序意识,按程序办事,都可以把这件事拦下来。不客气地说,这就是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传统一脉相承下来的恶果。特别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在一些司法人员看来,程序性问题就只是“瑕疵性”问题,可以通过“情况说明”等方式进行补正。而殊不知,没有程序意识,根本就实现不了法治。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不按程序办事,不按规矩办事,迟早要出事。
总而言之,对这次“红码”事件,我们希望不要“一撤了之”,本也不应止步于此。往后,该怎么防止健康码被滥用,对公民的数据权利该怎么保护,又该如何恢复受损的国家机关公信力……未尽事宜还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