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东方旗下“东方甄选“凭借双语直播带货火速出圈,粉丝突破上千万。做为商业竞争游戏中的资深玩家,“东方甄选”没忘了商标布局,早在半年前就提交了全类商标注册申请,为进军电商行业做足准备。意外的是,“东方甄选”商标申请竟与他人“东方优选”商标同日申请且全类撞车,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新晋直播天团能否顺利拿到商标权?
从公开检索信息看,早在2021年12月8日,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东方甄选”45类全类商标申请,同日,青岛盛世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也全类申请了“东方优选”文字商标。不仅如此,该公司还在2021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了“东方甄选”,时间上相比新东方公司要晚二十多天。从可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看,两家公司之间并无股权或实控人等关联关系。
“东方甄选“与”东方优选“是近似商标吗?
近似商标的判断不是仅仅关注于标识本身。
首先,更应该判断争议标识所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申请或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标识,才有判断是否近似的必要性。
其次,才是根据商标构成,结合相关公众一般注意程度和认知标准,采用整体观察、隔离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判断标志是否近似。文字商标是否近似的比较主要考虑音形义三个方面,争议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是重要参考要素。
在这个事件中,“东方甄选”与“东方优选”这两个商标均申请了全类,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群组不少,特别是35类,基本完美对应。均包含了“广告销售、替他人推销“等内容。其次,两个商标标识在文字上有三个相同的字,且其排序相同,均属于文字商标,结合相关公众一般注意程度和认知标准判断,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基本无争议。
对商标的同日申请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商标侵权、恶意抢注三个概念有什么不同之处?
商标近似是一种客观状况,将近似商标使用在他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时,才可能构成侵权。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商标侵权还需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是否存在合理使用事由等,比如: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恶意抢注商标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恶意抢注的认定需要综合判断,比如:注册人是否以正当使用为目的,是否明知或接触过他人在先权利,在先权利标识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如何,注册人的行为表现,造成的法律后果等等。
新东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首先,新东方应就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确有实际使用的类别进行充分准备、积极提交在先使用证据,争取基于在先使用准予注册;对于暂时没有在先使用证据的其它类别,则可能无可避免要走到抽签环节,俗称看命。
其次,新东方可以向对方进入公告期的商标提出异议,当然,需要遵循异议事由条款。
再者,如果异议仍未能解决问题,商标无效、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海关保护申请登记,域外商标布局也该安排起来了。
最后,以直播间使用的组合标识申请新的组合商标或者直接协商购买对方商标以确保标识对应性也是可选项,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协议共存。
总之,一路下来,商标应该是能拿到的,需要走多久,是否实现完整专有,要看证据情况和代理团队的发挥。
标识产品或服务来源,只是商标的基础功能。随着企业发展,商标进一步承载的是企业商誉、产品或服务所凝聚的品牌故事、品牌精神、品牌美誉度,这些内容才是相关公众持续认同和买单的核心。商标申请作为漫漫品牌路的第一步,杜绝傍名牌搭便车等心思,以初心品质前行,方为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