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京都所许明律师辩护的某上市公司董事长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法院未予认定
发布时间:2022-08-16

近日,京都律师许明辩护的某上市公司董事长高某某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案判决。本案涉案总金额数亿元,在辩护人的不懈努力下,涉案金额2.5亿元的职务侵占在审查起诉时未予认定;涉案金额3500万元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法院判处无罪;通过认罪认罚,对涉案金额1.08亿元、避损金额1600万元的内幕交易判处五年半有期徒刑的从轻处罚。该案是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曾先后被北京电视台、新浪财经、中国基金报、上海证券报等多家知名媒体深度报道。


  国家逐渐加强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力度、加重刑罚,在“零容忍”的背景下,证券期货犯罪必将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多查处高关注的案件类型。此类案件的辩护也将走向新的发展方向。


  一、董事长被起诉背信:斥巨资购买无产权房损失定金3500万元


  检察机关起诉在2015年至2016年间,高某某利用担任北京××上市公司实际负责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北京××上市公司的名义与A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截至2016年8月29日支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653亿元。2016年9月6日,高某某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A处转回购房款人民币2030万元,并在收到A发出的《是否继续履约通知书》后仍然未履行付款义务,致使北京××上市公司损失购房定金人民币3500万元。


  二、辩护人抽丝剥茧拆解证据,核实关键书证,否定了起诉事实,证明了高某某并未利用职务之便“掏空”上市公司,最终判决无罪


  本案起诉书中指控的法律事实是基于在案三人的陈述及相关证言,言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从而认定高某某和财务总监两人利用职务便利,购买无产权的楼房并且支付定金,最后导致购房失败,使得公司违约损失定金3500万元。


  辩护人通过梳理数十本卷宗,拆解查证案件的相关银行流水、记账凭证、支付凭证、合同等相关书证,发现并佐证在公司账目上支付的购房定金3500万只是通道,并非定金。而起诉书中的定金认定是通过证言进行银行流水的拼凑,并未有实际书证。其二,辩护人还通过整理书证发现,起诉书中的购房款2030万元,只不过是财务总监用于上市公司走账的财务通道,并非购房款。据此,法院最终认可辩护人意见,上市公司并未违约,否定了定金损失的起诉事实。


  本案中关于高某某背信罪名的认定,关键取决于是否适用背信罪的兜底条款。《刑法》采用列举式的方式描述了“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等五类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状,同时在第(六)项中采用兜底方式规定了“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从刑法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该条款列举的前五项均系公司高管通过与关联公司不正当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从本案看,高某某的行为显然不是背信的典型罪状。


  在案证据可以证实高某某有真实购买涉案房产的意愿,并无利用购买房产“掏空”上市公司的故意。虽然购买时的房产无房产证,但在购买过程中A因出售房产的原因已申领了房产证。高某某虽然未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但并未以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价格购买涉案房产。且根据书证可以证实,回转2030万元款项不属于购房款,损失定金的事实与该行为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处高某某不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三、上市公司发展中存在共性问题,国家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也将走向新的发展方向


  中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后疫情时代合规已在全国铺开,上市公司在近年中大量存在的违规披露、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内幕交易等的共性问题层出不穷。因此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及股民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家逐渐加强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力度、加重刑罚,对其“零容忍”。


  (一)刑法修订加重证券期货犯罪刑罚


  2021年3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欺诈发行证券罪刑罚从最高五年有期徒刑修改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罚从最高三年有期徒刑修改到十年有期徒刑。可以看出国家在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中的刑罚力度加强,特别是违规披露行为在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规避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作为证券期货犯罪中比较容易认定的兜底罪名,在未来几年惩处将出现大幅度增长。


  (二)中办、国办下文要求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加大打击力度和范围,加强北京、深圳等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审判工作建设,落实中级法院和同级检察院证券期货犯罪一审级别管辖,加大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度。


  (三)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加大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处罚力度


  2022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九类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加大了惩罚力度,对内幕交易中交易主体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立案标准减半,即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均应立案查处。


  在国家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大背景下,将导致证监会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之前未移送的内幕交易、违规披露等证券期货案件将全部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之后此类案件也必然从严查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证券期货犯罪在全国(尤其是北京、深圳、上海等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必将会成为多查处高关注的案件类型,此类案件的辩护也将走向新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