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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第三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隆重召开
发布时间:2022-09-29

9月24日上午,西北政法大学校庆85周年系列活动之“西北政法大学第三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陕西宾馆开幕。中华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顾问、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门金玲,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馨仝,京都律师事务所傅庆涛出席会议并做主题发言。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致欢迎辞。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顾问、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致开幕辞。

 


  论坛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朝琦主持。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政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理事长汪功新、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姚子奇出席会议。


  本次论坛共分四个单元,分别就“单位犯罪的程序与证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范围及认定”、“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证明”以及“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等问题研讨。


第一单元  单位犯罪的程序与证据

 


  针对单位犯罪,田文昌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值得关注及研究的问题。第一,单位犯罪这个概念在我国出现较晚,是在1997年刑法中补充设立的罪名。第二,单位犯罪实际上就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法人犯罪,在我国之所以叫做单位犯罪,正是因为争议激烈,即便后来明确对法人犯罪做出规定后依旧采用了单位犯罪的概念,没有适用国际社会通行的法人犯罪的概念。第三,单位犯罪的争议之所以大,其深层原因在于经济性质不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长期并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事业单位的财产都是国家所有,对单位进行处罚就意味着处罚所有者本身,所以没有单位犯罪的概念。第四,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因此对单位犯罪处罚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五,虽然法律对单位犯罪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划分上仍有很大的难度,这个问题直到今天依旧没有彻底解决。最后,从现有立法上可以看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量刑力度上有所不同。有些犯罪比如单位行贿,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最高刑才五年。这也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划分模糊,因此争议较大,给司法活动带来诸多难题,但同时也给律师带来了更大的辩护空间。

 


  门金玲老师针对“单位犯罪”的程序与证据,以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为例,共谈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单位犯罪”有实体无程序的现状;《刑事诉讼法》对单位犯罪的程序只字未提。第二,2021年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40条规定在检察院不接受司法建议坚持起诉自然人的情形下,允许法院变更起诉的犯罪主体,适用单位犯罪条款裁判,有违“不告不理”之嫌。第三,建议对《司法解释》第340条做限缩解释,只适用于自然人与单位犯同罪时构成要件相同的不纯正单位犯。对纯正单位犯,诸如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有着不同构成要件,检察院不接受司法建议坚持起诉自然人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无罪。最后,门金玲老师以“无程序无法治”结束了主题发言。


第二单元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范围及认定

 


  梁雅丽律师以“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之辩——民营企业涉案件引发的思考”为题进行主题分享。在传统的刑事诉讼背景下,“重自由舍财产”、“重人轻物”是普遍存在的观念。双方都强调定罪量刑的公正性,而忽视财产处理的合法性。一直以来,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之辩并不受重视,但随着反腐案件、涉众案件、涉黑案件等不断增多,以及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改革等诉讼程序变革,涉案财产处置逐渐受到案涉各方、司法机关甚至社会各界的关注,涉案财产之辩也逐渐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且专业的领域。但是同时,涉案财物处置在各阶段的具体操作目前都缺乏统一的制度约束,且司法实践普遍存在对规范缺乏解读甚至存在误读的情况。从辩护经验来看,在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的辩护,关键是应当与诉讼阶段同步进行。首先充分用好刑事合规的改革红利、民营企业及产权保护政策;其次,向司法机关提出区分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为当事人扶养家属保留必要生活费用的合理方案;再则,与办案机关沟通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意见步步留痕,为后续财产返还或提起异议提供支持;最后,尽早收集、调取相关财产归属凭证,为财产辩护方案提供充足依据。


第三单元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证明

 


  傅庆涛就案外人财产保护问题进行主题分享。案外人对涉案房产处置提出异议,法院执行局、刑事审判庭都认为案外人的主张有理,应当按照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解决,但怎么解决却成为问题,相关救济程序陷入困境。首先,关于现行案外人实体权利主张处理规定的缺陷,他指出:一方面,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异议审查、复议针对的执行裁定,执行审查也不可能“撤销或者改正”生效刑事判决。另一方面,刑事补正裁定、审判监督程序不允许随意适用。其次,关于现行规定系基于刑事审判财产调查的理想前提,他谈道,为解决案例所述这一法律困境,就必须从源头上重申涉案财产调查的性质。财产调查是刑事诉讼调查的重要内容,是刑事庭审调查的重要环节。财产调查、涉案财产处理本质上是对财产性质的认定和处理,只能由审判权来行使。最后,针对问题的解决,他表示可引入刑事审判补充调查手段进行程序重构,建议对案外人异议处理程序进行重构。在现行异议处理制度框架内,构建起审判补充调查、执行作出裁定、异议审查处理的分工配合机制。

 


  朱勇辉主任提出,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公民(单位)财产的“合法推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财产不得认定为非法;认定财产非法的权力应唯一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应加强财产是否非法的实质化审理;控方负有认定财产非法的全部举证责任;认定财产非法的证明标准应与认定犯罪的标准一致,也即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此外,朱勇辉主任还建议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碰到专门性民事问题时可以“外包”给民事法庭按民事程序单独审理,并希望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加强对涉案财物是否非法进行说理释法。


第四单元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

 


  王馨仝律师以“刑事涉案财产的案外人异议实务”为题进行分享。在司法实务中存在涉案财物过度执法、过度冻结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涉案财物概念的扩张,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强调涉案财物的“证据价值”,导致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可能会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案外人在审前、审判、和刑事财产执行阶段都可以对涉案财物认定提出异议,但在审前阶段提出并证明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与案件无关是最优选择,案外人及其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应对,有理有据的提出涉案财物的权属争议,争取尽早解决问题。为保障审前阶段律师相关权利,应建立涉案财物处置公开机制和告知制度、侦查机关的涉案财物专卷移送制度,并明确案外人代理人的相关权利。

 


  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司法实务界及西北政法大学师生参加本次论坛。线上观看人数突破2.5万人。本次论坛会期一天,与会代表热烈交谈,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充分就理论与现实问题发表意见,有效推动了刑事辩护研究的发展。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自2017年7月以来,一直致力于辩护理论研究、刑事辩护文化推广、刑事辩护人才陪养、刑事辩护律师培训。刑事辩护高峰论坛是在西北政法大学支持下,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所主办的高层次、高水平系列性论坛,目前已经成功举办了两届。


  京都律师事务所


  京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较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目前,京都律所已建设成为一家提供包括非诉业务、民商诉讼、刑事诉讼等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除北京CBD(中央商务区)设立总所外,在上海、深圳、大连、天津、南京、海口、郑州、重庆、日本横滨等地设有分支机构,拥有律师600余名;汇集数百位精英律师及中国法学界最权威的专家顾问;与诸多国内外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并进行学术交流,已建立起专业化、团队化、国际化的大型综合法律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