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竞争法一周要闻●229期 | @市场主体,湘潭市市场监管提醒您:这些垄断行为不能有
发布时间:2022-09-30

目录


  国内动态


  1.重庆多措并举推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2. 市场主体,湘潭市市场监管提醒您:这些垄断行为不能有
  3.国资委出台新规重点防范垄断风险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8.2022年9月19日-9月25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9.市场监管总局公布8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国际动态


  1.美国国会议员敦促FTC反对亚马逊以17亿美元收购iRobot 
  2.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政府制定法案提高违反竞争法和消费者法的处罚力度


国内动态


  1.重庆多措并举推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本报讯(记者常宇)记者9月20日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自8月1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已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案件8件。


  据介绍,为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试点工作,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多项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工作制度,在市局官方网站开设“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专栏,设置申报人在线申报端口,开辟简易案件公示和无条件批准案件公告版块。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显示,在受委托的8件案件中,玉溪市工业信息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已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坦克智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欧龙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等2件案件进入立案公示程序。案件涵盖农业、采矿业、广告业、汽车业、电子器械制造业等多个行业领域,涉及重庆、云南、湖南、河南、湖北等多个省市。


  此外,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加大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力度。9月9日,该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派员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展实地走访,并现场对企业进行反垄断合规指导。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联合开展有针对性的规模上企业宣传培训,主动对接联系企业帮助解决发展难题,以高效精准服务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http://www.cmrnn.com.cn/content/2022-09/26/content_220569.html


  2. 市场主体,湘潭市市场监管提醒您:这些垄断行为不能有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点行业领域反垄断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者:


  垄断行为不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将面临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和可能附带的民事赔偿。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有效识别和预防垄断违法行为,可以降低违法概率和风险。


  为提升相关行业领域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增强防范化解垄断违法风险的能力,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有关禁止性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和《湖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各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如下“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和区间、利润水平或者约定折扣、手续费、返佣等其他价格因素;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2.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3.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4.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达成如下“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和区间、利润率或者折扣、手续费、返佣等其他价格因素。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和区间、利润率或者折扣、手续费、返佣等其他价格因素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依法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实施如下行为:


  1.不得召集、组织或者推动会员(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2.在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以及制定的标准中,不得出现以自律或其他名义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对象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如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以不公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尤其是拒绝其他经营者使用已构成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设施。原材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销售原材料时以包销或者独家销售下游经营者生产的成品为条件变相拒绝交易,或者与下游经营者达成、实施固定成品价格等垄断协议。


  4.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在特定区域内或者与特定对象进行交易。


  5.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产品价格或其他差别待遇。


  (五)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二、有关垄断行为处罚规定


  (一)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5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提示:销售额不是指涉案商品销售额,而是经营者的总销售额)。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其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整改要求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者应当加强反垄断自律管理,立即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切实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涉嫌垄断违法行为,将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来源: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amr.xiangtan.gov.cn/14744/14754/14760/content_1065466.html


  3.国资委出台新规重点防范垄断风险


  本报讯9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应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由总法律顾问兼任,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办法》还要求,强化重点领域合规风险防范,制定专项管理指南,其中反垄断合规被摆在首要位置。


  据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介绍,在当前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规则之争、法律之争的大背景下,中央企业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和风险挑战日趋复杂严峻,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


  由此《办法》强调,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续评估。


  中央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在制度建设方面,《办法》将反垄断写入其中,并摆在强化合规管理重点领域的首要位置。《办法》第十八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表示,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多次强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央企业的市场规模较大,往往具有垄断地位,在竞争合规上面临较大压力。因此,有必要高度重视中央企业反垄断合规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据了解,8月1日新反垄断法实施当天,国资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的通知》,要求今年年底前各单位至少开展1次新反垄断法相关学习培训,系统梳理反垄断重点领域相关业务风险点,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增强全员反垄断合规和公平竞争意识。截至目前,已有中国有色集团、中盐集团等多家央企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活动,明确将反垄断合规与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新法有关规定落地。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http://www.cmrnn.com.cn/content/2022-09/26/content_220597.html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完善反垄断监管规则,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6月27日至7月27日,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共收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及个人提出的意见40条,已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对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推进相关工作。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hd/zjjg/202209/t20220929_350449.html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完善反垄断监管规则,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6月27日至7月27日,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共收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个人提出的意见135条,已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对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推进相关工作。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hd/zjjg/202209/t20220927_350398.html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完善反垄断监管规则,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6月27日至7月27日,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共收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个人提出的意见67条,已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对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推进相关工作。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hd/zjjg/202209/t20220927_350399.html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完善反垄断监管规则,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6月27日至7月27日,对《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共收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个人提出的意见97条,已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对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推进相关工作。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hd/zjjg/202209/t20220927_350400.html


  8.2022年9月19日-9月25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2年9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2年9月19日-9月25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1件。

 

2022919-925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序号

案件名称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审结时间

1

科尔伯格有限责任公司与穆巴达拉投资公司等经营者收购Onecall控股公司股权案

科尔伯格有限责任公司与穆巴达拉投资公司等经营者收购Onecall控股公司股权案

2022920

2

英国石油公司与HyCC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英国石油公司与HyCC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2920

3

瑞科洞石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城市更新(英属维尔京群岛)A1有限公司股权案

瑞科洞石私人有限公司,城市更新投资第一控股有限公司

2022920

4

英国石油公司与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收购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太阳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

英国石油公司,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太阳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

2022920

5

苏州工业园区中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普洛斯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苏州工业园区中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普洛斯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2022920

6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收购北京航天医疗有限公司股权案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22921

7

坦克智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欧龙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坦克智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欧龙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2022921

8

玉溪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玉溪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921

9

熙维资本合伙企业收购VERITEXT, LLC股权案

熙维资本合伙企业,伦纳德·格林伙伴公司(有限合伙)

2022921

10

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921

11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2292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wtjjz/202209/t20220922_350212.html


  9.市场监管总局公布8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收购海德福斯公司股权案
  (2)株式会社LG新能源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3)通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收购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权案
  (4)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产业创投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5)上海美天副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合同取得融美市集(上海)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控制权案
  (6)Platinum Ivy B 2018有限公司收购达盟集团股权案
  (7)PPG涂料(香港)有限公司收购黄山华佳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8)北京联茂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越腾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
  https://www.samr.gov.cn/fldys/ajgs/jyaj/


国际动态


  1.美国国会议员敦促FTC反对亚马逊以17亿美元收购iRobot


  当地时间2022年9月30日,以美国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为首的一些美国立法者致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席琳娜·汗(Lina Khan),要求其阻止亚马逊对扫地机器人公司iRobot的收购交易。


  2022年8月,亚马逊宣布以17亿美元的全现金交易收购总部位于马萨诸塞州的智能扫地机器人公司iRobot。后者以75%的市场份额主导了智能吸尘器市场。亚马逊此前曾试图用自己的产品与iRobot的旗舰产品Roomba真空吸尘器进行竞争,但产品反响平平,并于2020年被无限期搁置。


  “我十分担心亚马逊与iRobot的拟议交易——政府不应允许像亚马逊这样的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通过收购其他公司来摆脱竞争。”参议员沃伦说。“FTC应该反对这项拟议的合并,以保护竞争、降低商品价格,并遏制亚马逊有据可查的反竞争活动。”


  亚马逊利用巨大的市场份额和资本来购买或压制流行产品的战略,被称为“应对-收购-扼杀”(Cope-Acquire-Kill),这是该公司长期坚持的模式:2017年至2018年,亚马逊收购了Blink和Ring,这两家可视门铃生产商占美国可视门铃市场的40%——到2021年,亚马逊Ring的销量已经达到了其四个竞争对手的销量总和。


  立法者还对亚马逊的数据隐私政策以及拟议交易对消费者隐私的影响表示担忧。亚马逊未能保护消费者隐私——其Alexa语音助手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对消费者进行监听并录音,并通过其可视门铃Ring与600多家执法机构合作。自2017年以来,iRobot开始涉足数据收集领域,使用地图技术改进其产品。亚马逊收购iRobot将会使该公司能够通过Roomba的地图技术访问房屋内部,并有效地让亚马逊在房屋内拥有“眼睛和耳朵”。


  鉴于亚马逊的反竞争行为模式、未能有效保护消费者及其隐私,以及其对iRobot的收购将会引起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问题,美国立法者呼吁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根据《克莱顿法案》第7条反对此次收购交易。


  (来源:美国国会)
  https://www.warren.senate.gov/newsroom/press-releases/warren-jones-lawmakers-call-on-ftc-to-oppose-amazons-proposed-165-billion-acquisition-of-irobot


  2.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政府制定法案提高违反竞争法和消费者法的处罚力度


  当地时间2022年9月28日,澳大利亚国库部(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发布新闻称,澳大利亚政府正在制定法案,提高违反竞争法和消费者法的处罚力度。


  对于从事反竞争行为的公司,澳大利亚政府拟将罚款从1000万澳元提高至5000万澳元,从而提高犯罪成本以阻止不竞争行为。现行法律中基于年度销售额计算的罚款也将从年度销售额的10%增加至30%,对个人的所处罚款将从50万澳元增加到250万澳元。


  该报道称,企业间的竞争在压低商品价格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阻止大公司利用其市场规模进行市场支配,必须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正。


  澳大利亚国库部将于近期就拟修订的处罚条款公开征求意见,以确保法律可为所有经济领域的消费者继续提供强有力和有效的保护。


  该修正案实施后,澳大利亚的反竞争处罚力度将与全球其他司法辖区趋近一致。


  (来源:澳大利亚国库部)
  https://ministers.treasury.gov.au/ministers/andrew-leigh-2022/media-releases/more-competition-and-better-pr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