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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遗嘱效力得确认,牛星丽、郭鑫鹏律师助继承案委托人获房产
发布时间:2022-10-28

近日,由京都所高级合伙人牛星丽、律师郭鑫鹏代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各方争议的录像遗嘱效力得到法院确认,委托人获得终审胜诉判决,成功取得房屋遗产,律师工作获得委托人高度赞誉。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付某与原配郝某婚后育有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四子女。1972年郝某去世。1973年,付某与程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付某与程某结婚时,付某甲与付某乙均已成年,付某丙与付某丁尚未成年,属于程某继子女。


  2003年程某去世。2020年10月,被继承人付某去世。付某去世时留下的主要遗产为1994年购得的北京房产一套,付某去世前让付某丁代其书写遗嘱一份,将房产留给付某丁,为谨慎起见,付某丁请了两名同事作为遗嘱见证人,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付某去世后,付某乙、付某丙不认可遗嘱效力,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平分房产,各方就房产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亲属关系示意图


  本案涉及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继承法》与《民法典》新旧法的适用规则等继承案件典型问题,对律师诉讼策略选择有较高要求,属于十分具有代表意义的继承纠纷案件。


  要点分析


  1、代书遗嘱与录像遗嘱并存,该如何选择?


  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由见证人书写,而本案中代书遗嘱系由继承人付某丁书写,不符合法定形式,有被判定无效的风险,因此主办律师最终选择放弃代书遗嘱,转而将录像作为遗嘱向人民法院提交,以避免遗嘱无效而进入法定继承的风险。


  2.录像遗嘱是独立遗嘱还是代书遗嘱的辅助录像?


  本案中录像遗嘱虽然是对代书遗嘱过程的记录,但其完整清晰记录了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具备遗嘱的完整内容,且有两位见证人全程见证,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因此,该录像遗嘱属于独立的合法遗嘱形式,而非代书遗嘱的辅助录像。


  3.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


  本案录像遗嘱形成时,民法典尚未生效,应适用原《继承法》,虽然《继承法》对录像遗嘱形式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普遍认可录像作为遗嘱的有效形式;本案进入诉讼阶段,民法典已生效,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原法律无相关规定而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因此本案也应适用民法典综合判定录像遗嘱效力,本案中录像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属于有效遗嘱。因此,无论是适用原继承法还是民法典,本案录像遗嘱均为有效遗嘱。


  在对案件进行了整体分析后,承办律师随即展开工作,首先到访多处公安机关户籍科调取了付某与程某的全部亲属关系,证实了程某的继承人仅有付某及未成年继子女付某丙、付某丁;同时联系到录像的两位见证人,向其核实录像当天的真实情况,并在征得见证人同意后请其出庭作证;最后,综合所有事实与法律问题后,承办律师提出了付某丙应依照法定继承享有房屋六分之一份额,付某丁依照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享有房屋六分之五份额的法律意见。


  


房屋继承份额示意图


  最终,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认可,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属于付某丁,由付某丁将房屋价值六分之一的折价款支付给付某丙。由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律师建议


  家庭继承类案件往往错综复杂,尤其是当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效力成为能否顺利继承遗产的关键,稍有不慎就有遗嘱无效的风险。因此律师提醒,在订立遗嘱时,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民法典》明确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5种遗嘱类型,继承人可视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类型;


  2.《民法典》第1133条至第1144条对每种遗嘱类型的形式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订立遗嘱时应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有疑惑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防止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3.订立遗嘱除形式上符合要求外,内容也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