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2年3月以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绿色江南、芜湖生态中心等多家环保机构结合《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相关情况,就尚未公开信批名单地区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公示的企业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举措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环境信批的规范性建设。环境信息公开举措的落地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公众参与环保限停关的价值更为突出。
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环保限停关的基础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必要前提。为此,《环境保护法》增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秉承立法原意,在具体规定中亦处处可见信息公开的规制。《办法》第四条明确要求环保部门要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同时要求对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则要求排污者将整改方案及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这些规定和要求将使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更为公开,整改方案和整改进展更为透明,解除整改决定更为公开。公众参与和监督,有利于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管理模式,从而保障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执行到位,环境保护落实到位。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路径是保障公众参与环保限停关的举措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途径能够依法保障公众环境信息获取权,即保障公众获知公共职能机构或企业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的权利。公众参与以信息公开的全面性为前提,环保限停关尤其如此。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限停关决策的基础,因此公开的内容应简单易懂,便于公众理解。这就要求相关部门灵活运用图片、动画等多种形式,将专业环境信息转化为公众易于理解的信息,更好的实现公众参与的价值。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的公开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公开包括及时发布环境质量、建设项目审批、行政处罚、污染源监测等各类信息数据,以新闻等形式,在官方网站上及时更新政府环保动态,及时向公众传达最新工作进展。利用新闻媒体,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修复工作进行及时报道,公开环境执法、环境管理等典型案例。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对公众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应,确保公众正确理解环境信息,避免公众由于对环境信息的误解而出现恐慌。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就最新生态环境问题解答公众疑惑。督促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如实公开排污信息。建立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名录,将企业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的企业给予一定处罚。
(二)创新环境信息多元化的公开方式
结合环境信息公开的需要,充分调动新媒体力量,利用网络、论坛、App、微信、微博等多种平台,拓展环境信息公开渠道,为公众实时接收信息提供便利,收集公众举报信息。同时组织信息公开日活动,通过环境科普、社会教育等形式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信息收集,加强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理解,引导公众更好地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打通公众参与渠道
加强“12369”环保投诉热线的宣传,让“12369”成为社会公众心目中的“12345”。同时考虑打通“12369”和“12345”的平台链接,使公众环保监督渠道更畅通。此外,微信公众号、APP端口加强公众参与渠道的不断完善,最终实现公众参与渠道的便利条件。
放宽环境信息公开限制是对公众参与环保限停关监督的鼓励
(一)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律实施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环境信息公开中放宽主体限制,不以任何不恰当理由阻却社会公众获取环境公开信息的权利是实现公众参与公众监督的主体必要举措。
(二)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环境保护法》第54条将部分重要的环境信息纳入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是环境信息公开的最基本要求。公开的环境信息,不仅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信息,还包括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环境信息;不仅包括宏观层面的国家环境质量信息、环境状况公报,也包括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环境监测信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还有微观的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不仅要公开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还要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不仅要将环境信意向社会公布,还要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在环保限停关中,不仅仅要公开限停关的决定,还要公开限停关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以及公开解除整改的决定等,适当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使社会公众可通过更广泛环境信息参与到监督中来,能够更好的实现公众参与的监督效果。
(三)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间
对于一般环境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法律规定公开期限的环境信息:如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应于每年3月之前公布;环境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公开;限停的整改方案,应当自收到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等。对于环保限停关而言,信息公开时间的更快一点,信息公开的时间更长一点,对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及时提出异议、快速恢复原良好生活环境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
结语
环保限停关影响着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影响着一方百姓的民生福祉,公众通过环境信息公开获悉与切身利益相关的环境信息,进而选择性的参与到限停关的程序之中,监督限停关决策的有效落地与执行,既能及时保障自身权益,又可以稳步实现环保目标的效果。公众参与对于环保限停关措施的落地、监督,对于保护企业的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