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律师,江宁律师代理的Z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过提交辩护意见以及与检察官的多次有效沟通,当事人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会见了解,2022年10月,Z某与同伴因一时贪念,从某品牌店内拿走了商家衣物,到案后,Z某供认不讳。由于被盗衣物的吊牌价格已经超过了当地盗窃罪立案标准,Z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会见当天,Z某还告诉辩护人,前不久民警将衣物的价格认定结果告诉了他,经了解后,我们发现被盗衣物价值认定低于盗窃罪立案标准。这意味着,Z某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但根据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即使被盗物品的价值未达到入罪标准,如果行为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仍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一年内行为人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此次被盗物品的价值只要达到入罪标准的一半,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于是,我们向Z某进一步核实,是否有其他情形的存在。在得到Z某否定的回答后,我们再次提醒Z某,检察官会对案件做全面审查,包括同案犯的供述和其他客观证据,不是仅听取其本人的辩解。如果有证据证实确有其他入罪情形的,不如实供述反而会效果欠佳。Z某则更加坚定地告诉我们没有其他情形。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辩护人认为Z某虽然实施盗窃行为,但涉案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遂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承办民警告知辩护人,Z某等人存在多次盗窃的嫌疑。公安机关驳回取保申请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
在与检察官取得联系后,检察官亦表示,Z某等人存在多次盗窃的情形,已构成盗窃罪。
辩护人从两方面着重阐述了辩护意见,一方面,如果认定Z某存在其他犯罪事实,应有充分的客观证据予以证明,比如是否存在能够证明具体盗窃时间、地点的证据,衣服失窃的报案记录,失窃衣服具体货号、款式、尺码等是否能与搜查到的衣服一一对应,是否存在监控视频能够证明盗窃行为确实是Z某实施的等等。另一方面,辩护人对近几年该地区类似案例进行梳理,发现针对涉案金额相当的案件,即便次数达到两年以内多次的,亦属情节轻微,没有逮捕的必要。
最后,辩护人向检察官表示,Z某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段时间的羁押对其已经达到惩罚效果及教育警示作用。Z母因该案心脏病复发已住院,Z某的孩子只能由邻居代为照看,他们亟需Z某回归家庭。检察官听后表示,可能要让邻居继续代为照看孩子几个月。
审查批捕的期限内,辩护人又与检察官进行了几次交流,并递交了详细的书面意见。在焦急的等待中,Z某终于在第37天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其他同案犯仍被批捕。
本案中,辩护人结合事实与证据、法理与情理等综合角度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检察官也能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坚持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出决定,最终案件收获了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