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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动态
1.以竞争政策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综述
2.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全面整改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三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曝光8件反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5.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6.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试点单位公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国际动态
1.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结束针对谷歌在线新闻服务的调查
2.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万事达停止封锁与其竞争的借记卡支付网络
国内动态
1.以竞争政策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综述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和高水平竞争。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部署,高位推动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精心组织开展试点探索,持续强化反垄断执法,着力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效能,大力开展竞争政策宣贯,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双循环、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超大规模的市场和市场主体成为我国独特的发展优势,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打击各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市场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
广东省先后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如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惠州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等,在全省、全国范围内均产生积极影响,前两件案例还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与此同时,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动能。此外,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连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经营者共同守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打造公正监管的治理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是政策制定部门为防范出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开展的自我审查。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有助于减少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进入与退出市场中遇到的阻碍,实现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通,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的成本与交易机会方面获得更加公平的待遇。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振市场主体发展的信心。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政府相继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强化各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重点检查、专项抽查等,加大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监督力度,及时修改、废止一批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深圳、广州相继开拓性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第三方协助审查的试点,为营造公正监管的治理环境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推动粤港澳竞争政策合作 建设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毗邻港澳是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天优势。作为全球领先的经济体,港澳在竞争政策和营商环境建设领域有不可多得的经验和优势。
为充分借鉴港澳竞争政策实施的先进经验,推进粤港澳竞争政策领域的合作,2021年,广东省印发《进一步推动竞争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先行落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推动竞争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先行落地的总体要求、实施内容、保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此举对于推动大湾区在竞争政策领域先行先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具有重要意义。
去年以来,按照上述通知要求,粤港澳三地竞争监管机构积极推动建立粤港澳竞争执法会商机制,畅通三地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建立竞争纠纷快速处置工作机制,支持企业共建执法咨询机制,着重解决市场主体在发展、创新中最直接、最关心的公平竞争问题,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建设等,为推进粤港澳竞争政策合作,促使粤港澳大湾区早日建成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强大助力。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http://www.cmrnn.com.cn/content/2022-12/28/content_225303.html
2.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全面整改
2022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依法扎实高效、稳妥有序推进案件查办,对知网进行现场检查,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大量用户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多次听取知网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
经查,知网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2014年以来,知网滥用该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一是通过连续大幅提高服务价格、拆分数据库变相涨价等方式,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其数据库服务的行为;二是通过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等方式,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学术期刊、博硕士学位论文等学术文献数据,并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实施。调查表明,知网实施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行为排除、限制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竞争,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影响了相关市场创新发展和学术交流传播,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知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2022年1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计8760万元。同时,坚持依法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监督知网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要求知网围绕解除独家合作、减轻用户负担、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创新发展。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xw/zj/202212/t20221226_352396.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三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12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做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工作,立案查处一批违法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调整转段平稳有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第三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一、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疑似销售不合格非医用口罩。经检测,该款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外包装明示质量要求。该公司采购涉案口罩共计2400包,已销售2170包,货值金额共计64320元,违法所得34641.7元。该公司销售不合格非医用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2022年12月7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尚未销售的涉案口罩230包,没收违法所得34641.7元,罚款64320元。
二、浙江省诸暨市晴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2年12月14日,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诸暨市晴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KN95口罩,12月6日每包售价为18.68元。此后大幅提价,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4日的售价分别提高到48.9元、89.9元、139.9元,涨幅最高达648.93%。该公司在进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福建省厦门市马某等涉嫌未经许可销售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案
2022年12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酒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马某等12人在没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酒店内向他人销售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执法人员共查获新冠抗原检测试剂34箱共计16925人份。有9名人员存在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于12月16日对9名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马某及其他2名人员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山东恒诺世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山东恒诺世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展厅内和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含有“虾青素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新冠肺炎的抑制作用”等内容的广告,涉嫌构成违法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2022年12月13日,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8.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湖北省鄂州市汪浩林中医门诊部涉嫌哄抬连花清瘟胶囊价格案
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鄂州汪浩林中医门诊部2022年11月以8.62元/盒的价格购进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12月8日以12元/盒的价格销售,12月10日将售价大幅提高至70元/盒,进销差价率从39%提高至712%。该门诊部在进货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湖南省湘潭市春和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哄抬连花清瘟胶囊等药品价格案
2022年12月16日,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春和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于12月3日以16.5元/盒的价格购进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12月10日在某电商平台上以65元/盒的价格销售,进销差价率达294%;11月19日以31元/盒的价格购进疏风解毒胶囊(0.52g*36粒),12月15日以98元/盒的价格在网上销售,进销差价率达216%。该公司在进货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四川省德阳市谢某某涉嫌违法销售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案
2022年12月1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监测中,发现网名“中江谢谢你了”的个人用户通过某微信公众号发布售卖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的信息,并判断该人员12月14日将在某小区门口进行现场交易。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现场截获全英文标签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50份,并在其私家车上发现13份同类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经查,试剂无任何中文标识,试剂来源和可靠性无法保证。当事人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和经营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目前,中江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63份新冠抗原检测试剂采取了扣押措施。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孙某涉嫌非法收购药品案
2022年12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孙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居民处收购连花清瘟胶囊330盒,案值5070元。截至检查时上述药品尚未售出,当事人涉嫌非法收购药品。目前,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药品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xw/zj/202212/t20221228_352488.html
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曝光8件反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从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办理的违法案件中选出8件典型案例,向社会进行曝光。
乌拉特前旗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31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乌拉特前旗某家具灯饰城二楼以会销模式宣传其经营海尔空气净化器可以分离甲醛、杀菌、灭杀新冠病毒。经过调查,该宣传内容与实际效果不符,并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海尔空气净化器有分离甲醛、杀菌、灭杀新冠灯功能的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保健品经销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10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新城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排查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通知》的文件,经过现场检查发现:一是当事人采取抽奖、办理会员卡送福利的方式吸引老年人消费群体,免费店内体验并观看视频明示或暗示艾灸无副作用,能治病,误导消费;二是当事人宣传是郑州金腾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传国古艾”品牌产品,宣传四季艾绒的治病功效,实际给老年人做艾灸用的艾绒,免费送给老年人的艾条,是从网上购进的“三无”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并罚款32万元。
包头市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1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办公场所内挂有医生的宣传海报,宣传海报中对医生冠以各种不同的头衔,虚构、夸大医生的相关资历,给消费者以服务品质保证的假象,损害了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伊金霍洛旗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13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投诉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某商品房时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过调查:当事人在售卖某商品房屋时通过微信公众号、现场发放宣传单、宣传册、现场销售人员口头介绍等沟通形式宣称“一梯一户、赠送独立入户门厅”,而且房屋的实际结构未达到销售时所宣称的“一梯一户、赠送独立入户门厅”结构要求,且宣称的“一梯一户、赠送独立入户门厅”属于公摊面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0万元。
鄂尔多斯市某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12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水世界内宣传有“温泉、冰雪温泉、花海温泉”字样牌匾,实际上当事人使用燃煤锅炉加热市政自来水注入温泉池,并没有温泉井及相关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伊金霍洛旗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2年6月8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伊金霍洛旗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家具市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举办的以“6·18生活,就该这么热爱”为主题的抽奖式有奖促销活动,所设奖品未标明奖品品牌、规格、价格等具体信息内容,影响兑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锡林浩特市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2年4月7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锡林浩特市某公司经营的羊心肺是从盟外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将羊心肺拆分成了羊心、羊肺、羊心管,并更换包装,外包装印有“羊副产品”字样,外包装上贴有标签内容为“羊肺”“羊心”“羊心管”,“产地:锡林郭勒盟,生产商:锡林浩特市某公司,监制:锡林浩特市某公司”的标签。上述标签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是“锡林郭勒羊”副产品。经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产品,罚款人民币6万元。
赤峰市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2年4月6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赤峰市某公司在2022年3月29日、3月30日连续2日,在工作辖区内的7个业主群发布诋毁竞争对手公司的短视频。经过调查,举报行为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amr.nmg.gov.cn/zw/zyxw/202212/t20221221_2191960.html
5.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2年12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2年12月19日-12月25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23件。
2022年12月19日-12月25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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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名称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
审结时间 |
1 |
玛氏宠物护理美国公司收购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全部业务案 |
玛氏宠物护理美国公司,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全部业务 |
2022年12月19日 |
2 |
熙维资本合伙企业收购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
熙维资本合伙企业,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
2022年12月19日 |
3 |
|
北京华熙海御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壹华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2022年12月19日 |
4 |
中信外包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国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中信外包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国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19日 |
5 |
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19日 |
6 |
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
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0日 |
7 |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南通智慧充电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 |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智慧充电网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0日 |
8 |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海螺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新能源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1日 |
9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1日 |
10 |
沙特阿美发展公司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沙特阿美发展公司,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
2022年12月21日 |
11 |
金阳(香港)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尚义源恒电力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
金阳(香港)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尚义源恒电力有限公司,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2日 |
12 |
宝钢金属有限公司收购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
宝钢金属有限公司,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2日 |
13 |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网易(贵州)好物科技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网易(贵州)好物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2日 |
14 |
中煤电力有限公司收购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力有限公司股权案 |
中煤电力有限公司,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力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2日 |
15 |
深圳南国能源有限公司与重庆国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收购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
深圳南国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国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2日 |
16 |
凯雷集团公司收购争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
凯雷集团公司,陈氏家族 |
2022年12月22日 |
17 |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3日 |
18 |
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分销公司收购道达尔(埃及)营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
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分销公司,道达尔(非洲)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3日 |
19 |
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分销公司收购道达尔(埃及)营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
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分销公司,道达尔(非洲)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3日 |
20 |
康菲卡塔尔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卡塔尔液化天然气第十二有限公司股权案 |
康菲卡塔尔私人有限公司,卡塔尔能源油气第一公司 |
2022年12月23日 |
21 |
道达尔能源股份公司收购卡塔尔液化天然气第十有限公司股权案 |
道达尔能源股份公司,卡塔尔能源油气第一公司 |
2022年12月23日 |
22 |
壳牌气体有限公司收购卡塔尔液化天然气第十一有限公司股权案 |
壳牌气体有限公司,卡塔尔能源油气第一公司 |
2022年12月23日 |
23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开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工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3日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wtjjz/202212/t20221229_352518.html
6.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试点单位公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16件经营者集中案件
(1)宝尊电商有限公司收购盖璞(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2)瑞科钢铁私人有限公司收购Binming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案
(3)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股权案
(4)英国石油公司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5)中集世联达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肇庆润庆航运有限公司股权案
(6)陈清水、陈延河、陈延富通过合同取得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权案
(7)乐天化学株式会社收购日进材料株式会社股权案
(8)丰益国际有限公司收购科莱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
(9)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控股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10)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有巢住房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收购南京安洲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案
(11)全球基础设施合作伙伴核心C2中级有限合伙和KKR公司收购万塔奇铁塔公司股权案
(12)Medlog SA收购地中海捷运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股权案
(13)大家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联长山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14)瑞科钛私人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家住宿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15)岩谷产业株式会社收购日本氢能源株式会社股权案
(16)帝人株式会社与日挥控股株式会社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
https://www.samr.gov.cn/fldys/ajgs/jyaj/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试点单位公布4件经营者集中案件
(1)滨州宏展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威海海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2)山东嘉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麦格纳宏立汽车系统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3)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方电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4)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湖南高创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
国际动态
1.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结束针对谷歌在线新闻服务的调查
当地时间2022年12月21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谷歌就出版商权益做出大幅调整后,宣布结束针对谷歌旗下“谷歌新闻橱窗”(Google News Showcase)在线新闻服务的调查。
Google News Showcase是谷歌推出的一款新闻资讯服务,内置谷歌设计的新闻版面,出版商们可以选择将自己出品的内容在上面投放。平台所展示的内容并非由谷歌自动筛选形成,而可以由出版商自己选择。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主席Andreas Mundt表示:“我们曾担心其他供应商提供的类似服务会被谷歌挤出相关市场或受到谷歌的不合理待遇。谷歌对我们的担忧作出回应并且对出版者待遇做出了重要调整。值得一提的是,在调查过程中,谷歌放弃了将Google News Showcase嵌入谷歌浏览器中的做法。这意味着无论出版商是否加入了Google News Showcase,都不会对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显示顺序有任何影响。谷歌已经变更其合同条款,这让新闻出版商在主张其附属版权时不会受阻。同时也确保了今后会有更多的出版商能够加入到Google News Showcase平台中”。
此项调查始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宣布美国Alphabet公司及其子公司谷歌需接受竞争主管部门的扩张滥用管制。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介入下,谷歌澄清表示,使用Google News Showcase的出版商仍然可以由一个版权协会集体主张他们的附属版权。德国出版商也可以效仿法国,将其关于被抓取的新闻内容的附属版权与Showcase的协议分开,进行分别许可。
在接下来的几个星期内,谷歌将会实施进一步措施,为Google News Showcase提供更详细的结构性信息。包括Google News Showcase的运作方式以及对想要加入该平台的出版商做出的具体要求。因此,该公司正在努力提供非歧视性的平台访问权限。此访问权限的细节受德国国家媒体条约(German State Media Treaty)调整。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将继续密切关注这一进展,并对那些被拒绝访问的出版商可能存在的任何投诉进行调查。
关于出版商适当报酬的争议
在关于Google News Showcase的竞争法诉讼中,版权协会Corint Media和三个出版商协会对谷歌提出了进一步的指控。这些指控主要针对新闻出版商的附属版权报酬是否适当。
目前,由于自由裁量的原因,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暂时没有对此进行详细审查,也没有进行干预。关于禁止歧视的问题,当局已经与谷歌达成一致,谷歌将向Corint Media支付附属版权费用,且费用金额至少需与谷歌和独立出版商之间达成的许可协议所规定的费用相符。至于为新闻出版商的附属版权报酬是否适当的问题,立法者表示会根据《德国版权协会法》(VGG)在德国专利和商标局进行特别仲裁程序。当事人已提起仲裁。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可能在该程序中作为法庭之友出席。
(来源:德国联邦卡特尔局)
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Meldung/EN/Pressemitteilungen/2022/21_12_2022_Google_News_Showcase.html;jsessionid=FC3A7A45376E3963D89ECAC1EBFA077A.2_cid362?nn=3599398
2.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万事达停止封锁与其竞争的借记卡支付网络
当地时间2022年12月26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下称“FTC”)发布新闻称,FTC现已叫停万事达(Mastercard)的非法商业策略,不得继续强迫商家使用其提供的借记卡支付网络,并且不得封锁其他借记卡支付网络的使用。在FTC的命令下,万事达将不得将其客户账户信息提供给与其竞争的其他支付网络。
借记卡支付网络
在美国,80%以上的成年人至少持有一张借记卡,每年,通过借记卡交易的成交额超过4万亿美元,这一支付手段在当前的支付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借记卡的普及率一直在增长,尤其是对于使用电子钱包(如Apple Pay、Google Pay和Samsung Wallet)的消费者来说,普及速率更加明显。
支付网络(Payment card networks)在这些借记卡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客户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时,网络会将支付信息传输到发卡银行以获得交易批准,然后将批准交易或拒绝交易的信息传回给商家。支付网络就发卡银行合作业务和接受银行卡支付商户的业务展开竞争。
万事达和Visa是美国两大支付网络。根据FTC的数据,这两大支付网络每年收取的手续费总额高达数十亿美元,这些费用大部分由商家支付。
为了刺激支付网络之间产生更多竞争,美国国会于2010年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的一项条款,即《德宾修正案》(Durbin Amendment),要求银行在每张借记卡上至少启用两个非附属网络,从而让商家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哪个网络进行交易。
万事达的非法手段
FTC称,《德宾修正案》颁布后,借记卡电子商务和电子钱包交易兴起,但万事达藐视法律,制定政策阻止商家使用其他支付网络。
FTC称,万事达利用其称为“令牌化”的行为来阻止商家使用与其竞争的支付网络。这些令牌存储在Apple Pay、Google Pay和Samsung Wallet等电子钱包中,作为替代凭证为持卡人的帐号提供额外“保护”。当借记卡持卡人使用电子钱包进行消费时,商家会从持卡人的移动设备接收令牌并将其发送到商家的银行,而银行又会将令牌发送到支付网络进行处理。然而,为了继续进行交易,该支付网络必须能够将令牌转换为其关联的帐号。
FTC表示,万事达卡拒绝向竞争网络提供令牌转换服务以进行远程电子钱包借记交易,从而使商家无法在万事达以外的网络上完成电子钱包交易。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news/press-releases/2022/12/ftc-orders-end-illegal-mastercard-business-tactics-requires-it-stop-blocking-competing-debit-c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