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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淮南、李嵩律师为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成功辩护,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1-30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闫淮南、李嵩律师接受委托,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当事人李某某进行辩护,在辩护人紧张有序的工作后,检察院最终决定对本案不起诉,李某某终获自由。


  案情介绍


  2018年至2022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互联网络先后将20余部不雅视频上传到网站上,相关视频被点击浏览量200余万次,后李某某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其所上传的视频均被鉴定为淫秽视频。


  “黄金37天”,工作紧张,但获得不批捕的良好阶段性结果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预约会见,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递交辩护手续,第一时间同办案民警沟通案情。会见后,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主要从李某某所上传自己与他人的亲密视频系基于好奇心,涉案行为恶行小,具有自首情节,但均被驳回。同时,辩护人发现在同侦查机关沟通时,对案件下一步走向等程序性问题并未得到明确答复。


  基于以上情形,结合当时临近中秋节的情况,辩护人根据经验判断该案件可能不会等到第30天而是随时可能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此,辩护人积极通过电话高频次向检察院案管部门查询案件是否报捕,并通过绑定12309网站,实时查询案件进展。


  在辩护人蹄疾步稳的工作节奏下,及时捕捉到案件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日期并提交不应予以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其中对李某某无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和目的及行为的具体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进行全方位论述,结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不认为犯罪,或者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并再次对自首情节进行固定,强调在案证据已搜集完毕,并从其一贯表现等方面从情理法进行多角度论证。


  检察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行为恶性较小,且在案相关证据均已固定,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期间,围绕不批捕理由展开辩护,终获不起诉处理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阅完卷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且李某某所传播视频经鉴定为淫秽视频,且点击量为200余万次(为同批移送审查起诉同类案件中点击量最高),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且李某某已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此案应以犯罪情节轻微为辩护的切入点,辩护目标为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辩护人结合现行捕诉合一的司法体制,紧紧围绕检察院不批捕理由为切入点展开辩护。辩护人重点围绕视频获取方式及行为危害性进行辩护,指出李某某所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使用的是境外网站,故其传播影响和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所上传视频点击量太高。鉴于此,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指出李某某传播视频点击量之所以偏高系在好奇心理作祟下放任不管的结果,与积极扩散并追求点击量等情形有本质区别,行为性质和主观恶性均较小。


  案件结果


  经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所传播的相关淫秽视频并非通过恶劣方式获得,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一是必须利用好“黄金三十七天”的每一天。“黄金三十七天”时间紧任务重,不能有半点躺平心理。


  二是利用好现有所有办案辅助工具,盯紧各个办案节点。如12309系统,可以实现在线阅卷,查询案件进度等。


  三是辩护策略必须紧贴捕诉合一的背景。在捕诉合一的司法背景下,辩护要紧紧围绕检察院的意见开展针对性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