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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侵犯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刑事案件认定难点及立法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23-02-09作者:刘立杰、钱浩、白宇、申泽冲、戴盛赟

编者按:


  在办理一起侵犯集成电路(芯片)商业秘密案件中,笔者发现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对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存在明显不足。有感于目前西方国家对我国实施的“技术制裁”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形成此文,抛砖引玉的同时,期望能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言献策。

 


图一:集成电路模型1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向电路提供能量的电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2经常被提起的“芯片”一般便是指集成电路的载体,是集成电路经过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后的结果,有时“芯片”也等同于集成电路。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3


  集成电路是信息技术产业高速发展的基础,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但是,我国集成电路的发展目前处于“卡脖子”的关键时期。一方面,美国通过出台《芯片与科学法案》,大力打造所谓的“芯片同盟”,对我国集成电路重点领域实施“实体清单”制裁、高端设备和产品限购等措施4;另一方面,我国集成电路发展需要充分学习和借鉴一切人类科技文明的先进成果,但要超越欧美等芯片强国多年累积的技术和专利成果,打造强有力的“中国芯”,仍面临着诸多技术难题。可以预见,未来5-10年作为芯片研发基础的集成电路产业将迎来爆发期,与之相对应,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现象也愈发普遍,当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利人在维权时存在渠道少、成本高、效果差等诸多困难的情况,亟待立法和司法提前做出布局和应对。5

 


图二:芯片设计制作流程6


  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加态势,并体现出明显的“侵权领域不断扩展”的特征。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的灵魂,全面加强对提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具有促进集成电路行业和经济发展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厘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殊法律定位,分析目前刑事司法实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剖析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难以入刑的原因,并尝试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可持续发展尽绵薄之力。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殊法律定位


  综观国际公约与各国集成电路保护制度,集成电路本身往往并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相关制度与规范实际上是通过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达成保护集成电路的目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又被称为“掩膜作品”“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作为一种出现时间较晚的新型知识产权客体,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难以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提供完善的保障,我国在吸收国际公约与各国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殊法律定位。


  (一)传统知识产权法无法全面保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专利法”无法全面保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首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水平的衡量标准与《专利法》的创造性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利用现有的单元电路进行组合较为常见,而这种组合往往难以达到《专利法》中组合发明中“创造性”的标准。其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质上并不是技术方案。虽然原则上具有价值的工业产品都应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质上并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而只是将晶体管、电阻、电容等有源元件和无源的电子元件在集成电路中进行组合的一种方法。8最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更新周期短且易复制。相较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更新换代的周期更短,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身的易复制性,专利审批制度无法及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


  2.“著作权”无法全面保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一方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虽然具有一定的“作品”色彩,但其价值仍主要体现在实用功能上。同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表现形式较为有限,无法与同一思想存在多种表现形式的作品等同。9


  另一方面,以“著作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会导致权利泛滥,不利于行业创新进步。“著作权”的保护原则是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只关注“独创性”,而不要求创作高度。如果以“著作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必然会导致大量在技术上不具有创新或难度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会使得许多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为专业技术人员熟知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无法继续被自由使用。这不仅无法达到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反而会阻碍技术人员的进一步创新。


  3.“商业秘密”无法全面保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集成电路产品牢牢绑定。作为一种科技产品,集成电路一旦出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际上就有可能已经被视为公开了,即集成电路产品的出售行为实际上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一种“公开发表”行为,无论该产品采用何种封装技术,持有产品的主体均可通过一定的方法了解和复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即使签订了严格的保密协议,建立了完善的保密制度,保密义务的范围一般也仅限于合同的相对方及其关联方,很难覆盖到其他市场主体,导致在“非公知”和“保密措施”的认定上产生诸多争议。即使在申请登记时采取申请保密层的方式,不超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总面积50%的保密层实际上也很难发挥保障作用,反而增加了保护成本。


  同时,实践中常以反向工程对商业秘密进行抗辩。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10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在依据前项(指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该司法解释,反向工程作为合法抗辩理由的构成要件有:①通过公开渠道取得产品,且取得产的所有权;②反向工程主体不负有保密义务或未解除秘密信息;③主张反向工程的主体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例如权利人与下游生产商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保密义务等,那么下游生产商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如果此时主张反向工程抗辩事由,不构成有效抗辩。反之,如果权利人不能够举证其已经采取保密措施,则反向工程或构成有效抗辩。


  如上所述,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向工程”存在,是因为“反向工程”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技术的发展,但是法律允许的反向工程,是在正当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基于非正当目的的复制和抄袭并不构成合理使用,违反保密协议进行所谓的“反向工程”是一种“伪反向”,不应得到法律认可。


  (二)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殊法律定位


  由于传统的多种知识产权制度均无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全面妥当地保障,我国借鉴域外经验,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门保护的法律制度。


  从域外经验来看,为促进集成电路创新发展与技术更新,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际社会逐步加强立法,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新兴知识产权类型加以保护。1984年,美国最早通过《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将集成电路图设计界定为“掩膜作品”,日本、欧共体、瑞典、德国、英国等国家紧随其后展开立法。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尽管《华盛顿公约》最终并未生效,其中的许多内容被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所采用,其中就包括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规定。11为了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一致以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于2000年开始研究并起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关规定,并于2001年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


  从国内立法来看,目前我国尚无关于集成电路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层面的专门规范,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及第八百七十六条提及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但只是原则性地进行了规定,对具体内容进行判断的主要依据仍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部门规章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1年先后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直到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但这份文件并不属于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文件,只是具有参考性的指南。在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层面,目前尚无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仅有2001年颁布的《关于开展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并且只针对受案范围、案件管辖和诉讼中止等作出了简单规定,较少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因此,我国虽然确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门保护的方向,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特别的新型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但目前仍处于法律规范数量少,制度不健全的状态。与法律规范相比,各机关发布的各种政策性文件反而是支持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主要依据。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刑事打击力度等措施全面加强对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加强司法保护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和运用,助力科技强国建设。”

 


图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内立法现状


  二、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刑事实务现状


  以“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网络公开平台对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公开裁判文书共41篇。进一步分析后,只有两篇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为实际相关,由此,可以发现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刑事实务目前存在认定构罪数量少,适用罪名不统一及罪责刑难相适应的特点。


  (一)认定构罪数量少


  从目前公开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裁判文书看,数量逐年递增,特别是近五年,就高达两万余篇,占比约50%。


  根据2022年10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的数据:截至2022年9月,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累计发证5.9万件。12如果将尚未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数量计算在内,我国实际上存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量巨大。


  但是目前刑事司法实务中认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量都是极少的。仅有的两篇相关裁判文书,分别为罗开玉、徐振、朱晓勇侵犯著作权案13、门洪志、叶威等假冒注册商标案14,分别作出于2016年、2017年,距今已近6年,刑事司法实务中对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为处罚的缺位与我国不断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发展的趋势相比,严重滞后。


  (二)适用罪名不统一


  从仅有的两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刑事裁判文书来看,其中一起最终判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起最终判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在两起案件的具体涉案行为上,罗开玉、徐振、朱晓勇侵犯著作权一案中,罗开玉等人为获取利润,在与被害单位签订协议购得芯片后,组织技术人员对正版芯片各层电路布局进行拍照,然后提取、分析数据信息,后委托技术公司使用提取的代码数据、电路图生产芯片晶圆,最终切割、封装为仿冒芯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罗开玉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被害单位许可,复制发行被害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数量超过五千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门洪志、叶威等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门洪志等人在未经被害单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被害单位注册商标的芯片集成电路布图并委托外包厂家加工生产,印制注册商标,生产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芯片,并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门洪志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从两起裁判文书公开的具体内容来看,两起案件存在的犯罪行为较为一致,均是在未经被害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对合法正版芯片进行技术破解,获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然后以此为基础生产侵权芯片。但两案最终判处的罪名却截然相反,并且实际上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关联较弱。因此,目前司法实务中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为难以认定为犯罪,只有在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为同时侵犯了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通过刑法进行保护。


  (三)刑法难以全面评价侵权行为


  由于目前缺少侵犯布图设计权利相关罪名,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案涉行为与定罪罪名之间并不完全相符的特点,这就导致了相应的判决无法全面评价所有的涉案行为。


  从罗开玉、徐振、朱晓勇侵犯著作权一案来看,罗开玉等人通过技术公司制作了112片假冒芯片晶圆,每片晶圆可制作约6500个假冒芯片,案发时首批5万个仿冒芯片已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在最终判决时,人民法院却并未计算罗开玉等人行为的获利金额,而是以复制品数量超过五千份的标准认定,虽然最终判处主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但并未认定违法所得,只是销毁了查扣的仿冒芯片等材料。


  从门洪志、叶威等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来看,虽然人民法院认定门洪志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3万余元,但这一金额只是门洪志等人形成销售存在被害单位商标的产品获得的收益。在该案犯罪行为中,可能存在着已制作完成但未进行商标打码的仿冒芯片,由于不涉及假冒注册商标,这一行为并未被视作本案侦查内容,在最终的认定中也并未出现。同时在刑期上,即使存在63万余元的非法经营数额,本案主犯最终仍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芯片的关键技术内容之一,往往直接关系到芯片的设计与制作。虽然目前刑事司法实务中通过适用其他罪名的方式对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进行处罚,但由于其他罪名犯罪构成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本身无法全面妥善涵摄,导致侵权行为无法在相应的裁判文书中得到全面评价,从而无法有效打击侵权人的嚣张气焰。


  三、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刑事案件认定难点


  在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对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实践中许多司法机关采取侵犯著作权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对权利人进行刑事保护。但正如目前已公开的两份裁判文书,通过其他权利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方案并不周全。因此,要解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刑事保护的问题,仍要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身出发,明确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刑事案件认定难点。


  (一)认定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客体难


  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难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最大难点,便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本身是不同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的新型知识产权。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其保护的对象仅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并且没有兜底性规定。因此,仅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本身而言,其并不是刑法的保护对象。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要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只能通过某些方式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解释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的内容。而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已经建立起相应的申请登记制度,同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产品销售后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前提下,采取刑事手段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打击存在较大困难。


  在商业秘密之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对象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该部分内容已在本文第一部分充分展开,此不赘述。从本质上来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一项介于著作权与专利权之间的权利,是一项具有经济价值但定性模糊的权利,目前刑事司法实务中通过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保护已是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作出的最大努力。


  (二)认定主观上具有不法目的难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身并不属于工业产品的终端,只是产品的中间形态,甚至会被认定为只是一种服务于产品的方法。由于集成电路中间形态的特性,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往往难以认定具有不法目的。


  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来看,相应罪名在主观方面往往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或明知他人享有相应的权利。换言之,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需要明确侵犯他人具有价值的权利,或者利用他人具有价值的权利谋取利益。根据《条例》,我国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只需要满足独创性的条件,即“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15并未要求具有经济性或经济价值。虽然有观点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是生产制造集成电路及含有集成电路产品的基础,16但这种价值仍是依附于集成电路这一最终产品的,而非一种独立的价值。由于现阶段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还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身难以在刑事语境中认定为独立的法益,导致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在刑法中往往被误认为是一种不具有实质危害性的行为,也就难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法意图。


  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为来看,一方面,“反向工程”的存在使得对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不法的判断更加困难。我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将反向工程作为一种合法或豁免事由,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拆解与分析,往往就是反向工程的内容。另一方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不是行为人最终追求的结果,行为人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利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成相应产品,这实际上仍是一种未完成的中间行为或帮助行为。


  因此,无论是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观方面的立法设置,还是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为来看,现阶段都难以将只是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三)认定违法所得数额难


  在现有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往往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作为立案追诉、定罪量刑的标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等产品的基础,可能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大多数产品的生产,但是其本身的价值缺少客观标准,也就使得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存在困难。


  一是,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价值不等同于集成电路产品的价值。布图设计本身的价值依附于产品,但不能直接与产品等同。因此,不能直接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后形成产品的销售额直接算作违法所得。目前刑事司法实务中,罗开玉、徐振、朱晓勇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并未计算违法所得,认定为门洪志、叶威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仅将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销售额作为违法所得,这两种计算方法均存在不合理之处,本质上仍不是对集成电路布图本身设计价值的衡量。


  二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身的价值难以确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具有部分著作权的特征,即体现了设计人的智慧凝结,这就使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价值确定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同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身的价值缺少客观标准,无论是在行业内,还是在领域内,均未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身的价值形成可信的标准。在司法鉴定领域,通常是对被侵害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同一性进行鉴定,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定值鉴定,往往难以形成可信的结论。


  三是,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可能与其他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混同。如目前刑事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两起案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分别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同时存在,由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为往往是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行为的前置行为,此时的违法所得计算必然存在交叉,难以进行区分评价。


  四、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刑事立法完善建议


  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作为对集成电路产业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知识产权,却未受到完善的刑事司法保护,多年来甚至只有两起案件认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且是以其他罪名认定。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司法实务认定难点的厘清,确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认定困难的根本原因,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才能充分落实我国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


  (一)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刑事案件认定困难根本原因

 


图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与相近权利立法情况比较


  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刑事案件认定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刑事领域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仍不属于刑法的保护客体(法益)。即在刑事领域中,并未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作为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等同的知识产权。虽然在知识产权领域,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已形成共识,但刑事领域尚未与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一致的认识。


  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来看,刑法秉持着谦抑性,对不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一般不进行刑事处罚,对可能进行刑事处罚的部分民事侵权行为也坚持必要性原则。在涉知识产权犯罪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往往依据前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虽然已受到产业与政策的重视,但由于尚无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门立法,在刑事立法中也未制定相关的规范,不仅可能阻碍芯片产业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在司法裁判中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目前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已是法定的案由,但民事诉讼的保障力度弱于刑事诉讼,同时侵权行为往往十分隐蔽,在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难以举证。而通过刑事诉讼,既能妥善解决侵权证据收集与使用问题,也能更加对于权利人进行保障。因此,相应的刑事诉讼也亟待建立相关的规则。


  (二)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刑事立法完善建议


  1.增加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罪名


  在域外,许多国家已规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作的刑事处罚措施,如日本就在《半导体集成电路线路布局法》中规定,对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或一百万日元罚金。18在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也应增加相应的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罪名,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明确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同时,适当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提高侵权犯罪成本。


  2.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及相关单行法


  我国当前已有《条例》《细则》与《指南》,但立法位阶较低、年代久远、条文粗疏。因此,在《刑法》设立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罪的同时,应尽快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作为前置法律,并增设“严重侵犯权利人专有权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款。在此基础上,《刑法》中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罪的罪状则可采用空白罪状的立法模式,例如可以把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犯罪行为规定为:违反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有关规定,未经专有权人许可,非法复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将及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投入商业利用,情节严重的,以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罪论处。


  3.在现有刑法规范体系内扩张相关罪名的适用范围


  由于制定单行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过程相对漫长,目前可通过将严重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罪名的打击对象的方式暂“解燃眉之急”,但是需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类推解释。例如,可以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适当扩张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非公知”等构成要件的认定范围,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最大程度纳入商业秘密涵摄范围,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权利基础,从而暂时解决刑事立法完善目前“远水解决不了近渴”的难题。


  4.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应专门司法鉴定规则


  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定值难等实际困难,制定专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司法鉴定细则,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鉴定标准、鉴定规范进行明确规定,完善行政与刑事领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认定衔接。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鉴定人才储备,推动知识产权鉴定的进一步细分与专业化。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人类社会正在经历着新一轮的科技革命,法律应当及时作出有效和恰当的回应。刑事立法应当促进科技的发展并为科技发展划定边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自身特点与司法实务呼唤刑事立法尽快完善,为我们守护好“中国芯”。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站酷(ZCOOL):作者ID:AD1569,《集成电路pcb电路板主板芯片IC电子元器件三维全息》,载于https://www.zcool.com.cn/work/ZMjU4MTM4MzY=.html,于2023年2月2日访问。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2014年6月24日发布)


  4.曲永义,李先军:《创新链赶超:中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载《经济管理杂志》2022年第9期,第5-26页。


  5.参见傅启国、曹坤、王梦婷、宋海瑞、周盼:《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及其立法完善》,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21年第6期,第67-76页。


  6.图源微信公众号FPGA开源工作室:《芯片制造全过程-晶片制作(图示)》,2021年5月8日推送。


  7.逄政、付红梅:《涉知识产权犯罪办案现状及对策分析——以浦东新区检察院工作情况为例》,载《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1期,第37-40页。


  8.冯晔、冯晓青:《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的立法探析》,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第11-13、17页。


  9.刘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特点》,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第107-110、19页。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09月12日施行),第十四条。


  11.马骏:《中外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载《科技与法律》2017年第5期,第59页。


  12.张依依:《数据|截至今年9月,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累计发证5.9万件》,载微信公众号《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22年10月11日推送。


  1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刑初228号,2016.04.07裁判。


  14.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刑初29号,2017.07.14裁判。


  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条。


  16.张成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刍议》,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8期,第105-107页。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8.李雪连:《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2020年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