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吉岳律师团队代理的某省知名企业家、省十大杰出青年职务侵占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在原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的情况下,经上诉后撤销原判,重审改判无罪。
一、力图拯救企业的行为如今被控涉嫌犯罪
被告人在商场打拼多年,成绩斐然。几年前,经人介绍,被告人对一家正在筹划上市的A公司进行投资。熟料,几千万的投资款刚打过去没多久,A公司的老板竟然离奇失踪、音信全无。众人看到其留下的绝笔信才得知,该老板原来已欠下巨额赌债,无力归还,只能“轻生”。
随着老板的失踪,被告人的投资款眼看着将要血本无归。与此同时,A公司也陷入危局,养殖的海产品也被债主打捞一空,几百名员工面临失业。这时候,股东们考虑到被告人在商业经营方面的能力和成就,经过慎重考虑一致推选被告人作为A公司新的董事长开始恢复经营。接手公司后,为了和A公司有所区分,摆脱负累,被告人和公司管理层专门另行成立了B公司,在利用A公司原有资源的基础上重新经营。近十年里,被告人大力为公司“输血”:偿还了大量贷款,投入了很多资金,同时也利用公司原有厂房设备和海底资源等作为生产资料进行营利,可谓是倾尽了心血。多年后的今天,被告人在法庭上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然抑制不住激动的情绪,高呼:“中国企业家,只有企业,没有家!”
二、辩护从第一次见到法官就开始
本案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有四起,涉案金额3亿余元:
事实一:被告人为了恢复A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厂房设备进行了大规模翻新、改造,由于公司经济能力有限,为了节约成本,被告人联系了自己亲属的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此过程中虚报工程款,从而间接侵占公司资金。
事实二:被告人虚构A公司海底养殖物盘点报告,故意降低海底养殖物数量,由B公司低价收购后销售。
事实三:被告人将A公司的厂房设备低价租赁给B公司使用,公诉机关认为租金的差价属于被告人侵占的利益。
事实四:被告人虚构A公司对外采购业务,并指使财务人员形成A公司向被告人其他关联公司借款的虚假账目,侵占A公司资金。
上述事实,单以控方思路来看似乎成立犯罪问题不大。但用被告人自己的话来说:“我接手A公司的时候它就是一个空壳,有什么好侵占的?我苦心经营近十年,投入了不只数千万资金,到底是谁在侵占谁?”
是的,要在案卷之中研究案件,更要在案卷之外研究案件。片段化的事实会给人误导,辩护人的眼光,要审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案从片段来看,可能存在财物的“转移占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外观,但是从整体来看,被告人无论是A公司的资源还是对B公司新投入的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为了盘活企业,没有占为己有。
为了避免使审判人员陷入“先入为主”的有罪思路,辩护人在案件重审立案后就火速约见了法官。鉴于本案影响重大,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辩护人在开庭前多次和审判长进行了沟通,使其逐渐熟悉了案件事实的全貌,为开庭时能够真正查明案情做好了铺垫。辩护,很多时候不只是法庭审理时的“烈火烹油”,也需要庭前过程的“文火慢煮”。
三、真正做到有效辩护,阅卷+法庭辩护可能远远不够
笔者在一位资深法官写的书里读到:一个案件有没有问题,侦查人员可能比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都要清楚,因为侦查人员直接参与证据形成的过程。
的确,在卷宗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下,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接触案件信息的媒介主要是“卷宗材料”,但这本质上属于经过筛选加工后的二手信息。对于案卷形成的过程,每一份笔录如何作出、每一份书证如何调取、每一份检材如何移送……,这些信息我们往往无从参与和了解。
因此,作为辩护工作而言,仅仅将我们的工作对象理解为案卷,仅仅通过阅卷和法庭辩护,对于真正有难度、有挑战的案件,可能远远不足以做到有效辩护。因此,在本案过程中,辩护团队还在庭外进行了大量工作。一方面,多次和承办法官进行沟通,逐步“渗透”辩护观点,使法官了解到案件全部事实;另一方面,对于工程量鉴定涉及的大量违法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成功争取到证人出庭;再次,针对案件涉嫌的个别人员违法办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辩护团队向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各个部门进行了逐级反映和控告。
辩护工作就像打磨艺术品,对理想状态的追求没有上限,有一丝机会也要使作品再完美一分。
四、坚守法治的司法人员,撑起的不仅是被告人的人生,也是我们对法治的信赖
公正的审理结果,离不开司法人员的勇气和担当。司法系统内不缺乏技术好、专业强的人,但可能更需要有勇气、敢担当的人。本案虽然为省公安厅督办案件,涉及多起事实,涉案金额3亿余元,目之所及这可能是全国基层法院审理的职务侵占罪最大金额的案件之一,但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恪守法律、坚守证据标准,依法宣判无罪,不仅体现出专业水平的高超,更体现出审判人员的勇气和担当。
正是我们的司法体系中有这样一批专业过硬、担当负责的人员,才使得我们不断坚定对国家法治的信心,才使我们在艰难前行的路上屡屡感到光明和温暖,才使我们在前方的路上看到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