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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田文昌:中国律师进入发展期面临的三大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1作者:田文昌

2023年2月19日上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深圳分院揭牌仪式在深圳举行。本次活动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承办、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协办。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教授、正处级组织员侯红梅老师、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执行院长刘仁琦教授、副院长冉巨火副教授、副院长杨恪副教授、副院长门金玲副教授、副院长梁雅丽律师出席仪式并对深圳分院的成立表示祝贺。


  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田文昌律师的现场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
田文昌律师


  我今天想讲一下我们中国律师进入发展期以后面临的三大问题。


  我一直认为中国律师前40年仅仅走过了一个生成期,那么40年以后的今天应该进入一个发展期了,也就是说前40年经过了迅速的发展,从人数上、规模上我们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管理和服务上还有很大的差距,还没有进入一个比较正规的发展轨道。所以我觉得进入发展期以后,我们面临着三个重要的问题:一个是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化,还有一个是律师职业技能的专业化,第三个就是律所管理模式的科学化。我认为这三个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谈一下第一个问题,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化。


  大家可以回顾一下,长期以来我们都是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摸索前进,为什么?首先是没有传承。40多年过去了,可以说我们律师执业的过程一直处于缺乏规范的状态下,所以大家只能是百花齐放,各显其能。我们可以认真回顾一下,40多年来我们律师界出了多少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有多少人在执业当中感到困惑,感到无所适从,为什么?就是因为缺乏规范。


  我在全国律协任职刑委会主任的时候,最早提出来我们要尽快地制定律师办案规范。在我的倡导下,刑事专业委员会首先制定出了《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该《规范》于2000年1月颁布,这是中国律师第一部的执业规范。接下来,在17年以后,该《规范》在2017年又做了重大的修订,现在我们执行的《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就是2017年的修订版。修订版出来以后,我又组织刑委会编写了一个规范的指引说明,对规范做了具体的解释。但由于各种原因,现在还没有正式出版。


  我想说明的是,我们这个《规范》执行了17年,在2017年修改的时候仍然遇到了很多问题。比如在我们2017年修改规范时,司法部为了慎重起见,要求征求公检法部门的意见,结果征求意见的时候就提了很多问题,这些意见有些是有价值的,也有些是我们无法接受的。


  比如说,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律师辩护权的独立性问题,我们提出律师辩护权的独立性不是独立于当事人,而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因素。我就亲身遇到过在法庭上律师和被告人吵架的场景,被告人坚持不认罪,而律师却坚持做罪轻辩护,并且理直气壮地说,“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这说明,什么叫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在认识上是有重大分歧的。我们在《规范》中关于辩护权独立性的解释遭到了公检法部门的质疑,他们认为这样提不合适,而且很坚持。后来在最后的关头,我直接和主管部门领导通话,最后形成了《规范》里现在的表述,其中最核心的一句话是:“律师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这句话很短,但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涉及到律师的职责定位和职业道德底线。这样的问题,还有不少,在此我仅举一例,这说明我们在制定规范的时候,仍然遇到了很多理念分歧的碰撞,更说明我们没有规范是不行的。制定规范时候的理念分歧,正说明我们的执业理念有很大差别,有很多问题,而越是这样就越是需要有严格的科学的规范,否则我们律师执业就还是处于失范状态之下。


  还有一个例子大家可能都不知道,若干年前全国律协起草了一个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在全国律协理事会上通过的时候,我突然发现一个问题:其中有一条规定,一个所的律师不得为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人辩护。大家想想,如果同一个所的律师不得为同一案件共同犯罪案件的其他被告人辩护,不仅缺乏法理依据,而且也不具有可行性。比如有的一个县里边只有一两家律所,一个黑社会案件有几十个被告人,那么,多数人就只能到县外去找律师。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更无法解释的是,如果说一个律师所的律师不能为同案其他被告人辩护,那么一个公安局一个检察院能不能同时侦查和同时起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当时我发动我们全国律协刑委会的几个理事,共同提出异议,把这一条规定否决了。这个例子足以反映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说明我们律师界本身对律师执业理念也同样存在一些困惑,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这种现象更说明执业行为规范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关于律师执业失范状态下的乱象丛生,现实中更有很多事例随处可见。例如,有一个有目共睹的现象:现在凡是演律师的电视剧,我觉得大家都跟我有同感,几乎都有问题。不过这些问题主要还是一些脱离实际的夸张和编造,前些年的问题,我举出来几个例子,大家会非常吃惊的。


  好多年前中央6台(电影频道)请我去做嘉宾点评,事先没跟我讲题目,到了演播室才告诉我,是对一部电影《激情辩护》做点评。故事情节是:师生关系的两个女律师为同一个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代理,案由是他们的女儿得了白血病,医治无效,在已经没有治疗价值的时候,丈夫主张放弃治疗,而妻子出于母爱的情感坚决反对。后来由于丈夫拒不出钱,妻子就把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丈夫倾家荡产来给女儿治疗。老师给妻子代理,学生给丈夫代理。在代理过程当中,这个身为女律师的学生就被妻子的母爱情操所打动,暗中支持女方,导致男方败诉。中央台请我点评的命题就是我要评价这位年轻女律师的高尚情操,可我跟他们讲这个女律师应该被吊销执照。他们大吃一惊,根本就无法理解我的话。我跟编剧、导演、影评人三个人谈了一个多小时,终于把他们说明白了。但是他们很困惑地跟我说,他们在写剧本、拍电影的过程当中也请教了一些法律顾问,却没人跟他们讲过这个道理。这又进一步说明了一个更悲哀的问题,连我们自己的一些业内人都搞不清楚这些最基本的问题。


  还有一个例子,前些年我看了一个北京台播的电视剧《被告》:一个不赡养父亲的儿子被告上法庭,一个年轻的帅小伙律师给被告代理。法庭当庭宣告儿子败诉,被告就很生气,站起来对律师说:“白请你了,一点用都没有”。这个潇洒的男律师很藐视地看了被告一眼,从西装兜里掏出一沓钱,说:“退给你。我根本就没想让你赢,你就该输”!这个小伙子律师又是电视剧宣扬的正义化身的典型。


  我们经常有一些这样的文艺作品出现,充分反映出我们整个社会的理念误区。而更可悲的是对律师群体也有很大的误导作用。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就越需要有严格而科学的规范,否则我们有些律师难免误入歧途。


  第二点,律师职业技能的专业化。


  多年来我们一直缺乏对律师职业技能的培训,上午在开幕上讲过了,我不重复。更严重的是,还有很多人根本就没认识到技能培训的作用,以为只要把法律知识讲全了,学好了,就行了,这是个重大的误解。现在我们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级研究院的培训模式,重点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正由于人们有重大误解,不认为刑事辩护是一个专门的技能,所以把刑事辩护业务看得很低。很多人甚至认为刑辩最简单,谁都会做,以至于有些人大言不惭地在很多场合高喊,他做的是高端业务,如什么证券业务、涉外业务等等,或者加几个英文字母就变成高端了,加几个IT产业标签就变成高端了。


  我多次批驳这种观点:什么叫高端?律师刑事辩护所维护的权利是人的自由权乃至生命权,谁高端?那些资本权利,那些民事权利难道比人的自由权、生命权还高端吗?刑辩既是传统的业务,又是高端的业务,而且是经久不衰的业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只有消灭国家的时候才可以消灭法律,才可以消灭犯罪,从而刑事辩护才可以消亡。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就是刑事法律,中国历史上的文字中“刑”字和“法”字是同一个字,刑即法,法即刑。刑是什么?刑就是伤害杀戮的意思。所以历史上最早的刑罚就是死刑和身体刑,为什么?很多人还没房子住,哪会有监狱?就是把罪犯杀掉或者伤残。从有法律开始,就有刑法,直到国家消亡,刑法才会随之消亡。所以,刑事辩护是经久不衰的传统业务,也是高端业务。那些为高端产业服务的业务可以说是新型业务,但没有理由说那些新的律师业务就一定是高端业务,而刑事辩护却成了低端业务。


  在这种误解下,刑辩业务的技能培训更加被忽略。所以我们要纠正这种误解,一定要认识到诉讼业务是一门专业的技能,而刑事辩护是诉讼业务当中难度最高、保护权益最重要的一种技能。所以,做刑辩的律师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也担负着很重要的任务。


  我认为在律师进入发展期以后,提升职业技能是迫在眉睫的任务。特别是刑辩律师,更要高度重视提升职业技能的问题。所以,我们各地分院的培训一定要充分发挥作用。我们算一下,每个班30个人,要把中国的刑辩律师培训一轮,如果只是小范围培训,100年都不够。所以我们的培训要以滚雪球式的方式开展,我们刑辩研究院的任务应该主要是培训培训者,让他们接下来再去培训别人。这样才能使中国更多的刑辩律师尽快得到业务技能的提升。在没有接受过培训的时候,有些人可能会自以为做的还不错,但当他真正接受了专业化的培训,真正地了解到高端的刑辩水平是什么样的时候,就会发现现在所做的很多方式都是有问题的。


  所以我常说,由于这种现状,中国还没有进入到产生大律师的时代。有些律师虽然被捧得很高,但由于整个社会都没发展到这个程度,实际上我们整体的辩护水平跟那些法治发达国家的律师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的。所以我们一定要有自知之明,谁也别认为自己是什么大律师,更别称自己是大师。当你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的时候,你才能看到差距。我们编写的《刑事辩护教程》上、中、下三册,今天上半年之内会出版,希望大家认真地参考一下,而且我们还要不断地修订,还要完善。我希望中国的刑辩律师专业化技能在不太长的时间内能有一个比较大的提升,否则我们对不起法治环境的要求,更对不起我们的委托人。这是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是律所管理模式的科学化。


  为什么提到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更重要。可以说40多年来,我们的律所管理无章可循,没有传承,五花八门。为什么?很简单,因为没有历史。国际上律师有2000多年的历史,我们只有断断续续的100年出头,没有传承,没有经验。而且中国的律师,可以说出身卑微,处境艰难,这不是危言耸听。


  1979年恢复、重建律师制度,当时是改革开放初期。开始是国办所,后来到了80年代以后开始改制,出现了合伙所与个人所。这时候是什么时期呢?正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把平均主义大锅饭改成了包产到户、分田到户,把集体化改成了个体经营。农村是个体生产,城市里是个体经营。而我们律师所转制的时候正是个体户时代,所以我说是出身卑微。当时一些律师在组建律所的时候都很自豪,也很轻松,因为大家自负盈亏,自担成本,几个人搭一个所租一个房子很便宜,自己挣钱自己花,完全是一种个体户的思维。


  那么为什么说处境艰难?因为中国律师的历史太短,法治环境不成熟,全社会无论从官方到民间,从高层到低层,对律师都缺乏一个最基本的了解。开始的时候,人们对律师几乎没有任何印象。我在政法大学教书的时候,去搞普法宣传,遇到的奇怪现象很多,人们根本就不知道律师为何物。我曾经在接受中央台采访的时候,当着全国观众说了一句话,我说我非常希望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场大讨论,题目就叫《律师是个什么东西》,因为人们对律师太缺乏了解了。由于人们太不了解律师甚至多有误解,加上法治大环境不尽人意,律师的执业环境一直比较艰难。所以说律师处境艰难事出有因,并不为过。


  在这种情况下,律所的管理怎么办呢?还是回到那句话,直到现在,我们绝大部分律所还是人自为战,各自为政,自己挣钱自己花。那么这样做为什么不行?我们的改革开放从平均主义大锅饭走向了个体化,解放了生产力是好事,但是走过了一段之后又发现,个体化生产的能力是有限的,虽然解放了生产力,但是没有合作化,没有互补互动就难以扩大再生产,难以进一步发展。


  前些年播出的电视剧《老农民》,我印象特别深。同是一个村子,改革以前饿死了人,改革以后一下子就富起来了。但过了几年又感到出现瓶颈,发展不了了,又自发组织起来建立公司,又上升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个例子生动地说明,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机制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而走向个体化生产只是迈出了解放生产力的第一步。只有进一步再走向以科学分配机制为基础的更高层次的合作,才能产生规模效应从而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律师所的发展过程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总结几十年来中国律所的发展过程,主要有三种模式:多数还是那种各自为战的松散模式;第二种出现了一些山头林立的小团队化模式,比如一个所里有一些专业的团队,但是几个团队在一个大山头上并存,大家顶着一个牌子来做业务;第三种模式是真正大团队的模式,就是所谓的一体化。我觉得团队化一体化是一回事,本质上还是团队化。也就是说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体会,个体化的经营已经受到局限了。当然个人律所、小规模律所也需要,各有所长,并不是说都要办成大所。但是一个城市必须要有几个规模性大所,这是市场主体的需要,也是专业化与综合化互动互补的需求。但是这规模性大所却很难成功,现实中很多律所规模一大就会分化。为什么?因为没有经验,没有传承,没有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说到底,律所团队化管理的基本前提也是最大难题,就是分配机制问题。我们大家都有体会,我们律所总是裂变式发展:一搞大了就分了,为什么?就是因为分配不公平,所以人们就会用脚投票,各奔前程。


  那么如何做到分配公平,如何做到大家能够相融,能够互补,共进?最基本问题是设计分配机式。


  在分配机式的设计上,我发现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念。其中有一种理念有些律所正在尝试,我感觉是走上了回头路,出现了新形势下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比如搞计点制,没错,我是一点也不反对计点。但是怎么计点?这其中问题就很复杂了。如果把计点制变成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又会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后果。这种乌托邦式的理念,形式上很诱人,但后果却很可怕,这是在中国社会已经被验证过的教训。所以我一直认为,我们在建立大的团队化模式的律所时,一定要以基本公平原则为基础,我说的基本公平不是绝对公平,也做不到绝对公平。我们现在的社会发展进程还处在形式平等的阶段,有些人提出要实质平等,就是要实现结果平等,显然是不现实的。如果执意尝试,愿望与结果会适得其反。


  我举个例子,我在参加国际人权对话的时候遇到了很多争议问题,其中一个就是关于国家补偿的标准问题。我们原来的标准是城市与农村有所差别,我们的理由也很充分,因为城市与农村的生活水准不一样。按理说这个理由是有道理的,可是在国际社会却遭到了反对,反对的理由是我们的价值观就是同命不同价。针对这个问题争论了好多年,现在我们的补偿标准据我了解已经统一了。这个例子就足以说明,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中,人们的分配理念仍然是以形式平等为基础的。


  律师所也同样,如果过早提出来实质平等的分配机制,最后结果就是能力强的人会用脚投票而离开。能力弱的人留下了,也许会很和睦,但到最后都没有效益的时候,还是会分裂。这种认识并不是某些人的观点,更不是我个人的观点,而是中国社会走过了几十年,经过了文革前后的反复实践检验出来的结论。如今我们有些律师和律所还在试图探索这样的途径,这是令人担忧的问题。我们京都所这些年来一直在进行律所管理机制的改革,在搞团队化建设,但是我们特别清醒,绝对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绝不能走向平均主义大锅饭。同时,我们又不能没有协作,不能没有互补与互动,而是要在基本公平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合作机制。在形式平等的原则下也存在让利式互助的合作机制,这种让利的限度得当,就会实现合作共赢的效果,否则就会适得其反。至于这个限度如何把握,我一直以为在分配机制中客观上始终存在着一个平衡点,只是我们很难找到。只要通过各种调研各种尝试找到这个平衡点,这个机制就比较好设立。


  谈到律所管理的问题,这是我的一点想法也是一点担忧,时间关系不多讲了。


  我认为,这三个问题是我们中国律师进入发展期以后面临的很重要的三个问题,它直接涉及到我们的律师业务和律师队伍如何发展的问题。所以,这也是留给我们大家共同探讨的课题。希望大家都要关注,都要重视。大家把这三个题目做好了,我们中国的律师,特别是我们的刑辩律师,才能得到健康的、正常的、快速的发展,才能走上正轨,避免误入歧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