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徐莹、马立喜、张凯律师团队为涉20余亿元集资案公司的副总裁成功缓刑辩护
发布时间:2023-03-17

近日,徐莹律师、马立喜律师、张凯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为某资产公司副总裁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提供法律服务,在团队协作努力下,取得良好辩护效果。案发时,刘某系某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本案指控被告人刘某等人,以某资产管理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通过拨打电话、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投资有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共计20余亿元。其中,刘某及其团队人员业绩300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处刘某自由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律师团队实现了有效辩护,律师们的辩护工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被告人面临实刑处罚的巨大风险及律师团队缓刑辩护的应对方案


  一、从职位与涉案金额来看,刘某面临被判处实刑的巨大风险


  (一)工作时间较长、职位较高


  刘某2012年8月入职涉案公司,2018年10月离职,六年有余的时间。先后任职销售经理、销售总监、分公司经理、副总裁。截至公司案发时,其副总裁职位上已工作一年有余。


  (二)公司整体非吸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所属团队涉案金额巨大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依据报案人材料卷-合计210本,以及银行流水等材料,计算出公司整体涉案金额20余亿元,其中刘某所属团队人员业绩3000余万元。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如此职位和涉案金额,刘某确实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且适用实刑的极大可能性。


  二、本案量刑辩护中,实现缓刑辩护的实务方案


  (一)律师团队根据具体案情,为当事人选择无罪或者罪轻辩护提供参考依据


  律师团队成员曾多次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不同,会紧紧围绕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特别是根据类案的司法实务经验,为被告人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的选择提供实用性方案,供其参考。本案经刘某最终选择,确定做罪轻辩护。


  (二)缓刑辩护的具体实施方案


  罪轻辩护的方向确定以后,律师团队的辩护目标是适用缓刑。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思路:刘某所属团队成员的确认以及各成员所涉非吸金额的核对与统计,意在核实与剔除非团队成员及所属业绩误归在刘某名下的情况;副总裁职位任职的时间,特别是具体工作内容与非吸行为的关联程度;与公诉机关认罪认罚的协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退缴比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梳理;家庭状况在法庭上的呈现;通过庭前辅导优化刘某本人的庭审表现等。从多个角度、不同维度进行方案的具体化,以期达成缓刑辩护目标。


  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检察机关采纳部分律师意见,将建议适用缓刑在《量刑建议书》上列明


  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多次进行量刑协商。协商中我们发现,律师担心的问题也是承办检察官关注的问题,任职时间长、职务高、团队非吸数额大,在前期沟通中感到缓刑存在巨大困难。为了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官,不放过任何阶段有效辩护的机会,律师团队内部多次研讨,形成内容详实的律师意见,书面提交检察机关,并多次与检察官进行交流。


  一、刘某是作用较小的从犯


  (一)刘某任职的公司在涉案资产管理公司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仅是销售投资项目


  通过证据分析,可以看出,刘某任职公司仅负责销售投资项目,项目组织、策划、设计、审核到最终形成均由上游公司控制;相关投资合同文本由上游公司提供、签约;涉案项目资金账户、兑付由上游公司控制。刘某任职公司名为独立公司,实际只起到一个销售部门的作用。


  (二)刘某在其任职公司中所处地位和作用较低


  从副总裁数量上,公司有10多名副总裁;从任职时间上,刘某担任副总裁仅1年多;从职权分工看,刘某主要参与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不直接管理销售业务,也不具体落实销售任务。


  二、刘某具有自首情节


  很遗憾,此部分意见检察机关未予认可,在《量刑建议书》中没有体现,但该情节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下文详述。


  三、刘某的认罪认罚态度、积极退赃、家庭情况等


  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部分律师意见,认定刘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量刑建议书》中明确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


  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团队为刘某争取到了很好的量刑建议,但最终裁量权还在法院。在法院阶段,如何能进一步为当事人辩护,争取权益呢?律师团队决定将辩护重点放在检察机关未予认定的自首情节。


  一、起诉书未认定刘某的自首情节


  本案起诉书对刘某的自首情节未予认定,显然自首情节的认定会对适用缓刑起到重要的作用。自首需要同时具备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两个条件,起诉书未认定刘某的自首情节显然是基于刘某并非主动投案。


  二、详细了解到案情况,发现并证实主动投案的事实


  (一)卷宗材料中的《到案经过》与实际情况不符


  律师团队经过详细了解刘某的到案情况得知,卷宗材料中的《到案经过》所述内容与事实根本不符。


  刘某称当时警察到其住处时,其并未在家,警察直接通过其母亲手机打电话给她,之后其很快返回家中配合警方调查。而《到案经过》记录的却是“民警赶往上述地址将该人查获。民警现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人进行询问。”


  (二)主动投案事实最终被法院认定


  随后,刘某母亲出具了证人证言。同时在庭审中,律师团队通过发问环节呈现了刘某的到案过程。


  律师团队分析认为,刘某在接到民警的电话后,可以选择逃跑,但她却选择主动来到警察身边配合调查。其行为达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要求与目的,应在量刑上予以肯定性评价,依法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最终,判决书肯定了刘某主动到案的事实,结合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得以被认定。


  律师团队协作办案,集思广益为被告人“护航”


  刑事案件可以分难与易,但绝不可以分大与小。毕竟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背后都承载着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都需要辩护律师认真再认真、谨慎再谨慎、思考再思考。由此,律师团队的协作便显得尤为重要。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团队成员就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法律争点、程序性事项的处理方法等问题,反复、多次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商讨预案等等。不仅做到了有备无患,更是为刘某提供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安全“护航”。


  结语


  一份理想的判决,需要多方共同的努力。本案辩护目标的实现,绝对离不开公诉机关和法院的案件承办人高度负责的工作作风;刘某于庭审中对事实问题逻辑清晰的表达,是最终合议庭准确认定涉案事实的基础;律师团队对每一个案件都竭尽全力的准备以及专业的法律运用能力亦不可或缺。总之,任何一个案件合法、公正、合理的处理,都离不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及辩护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