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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261期 | 雅培涉嫌在婴儿配方奶粉项目中串通投标,FTC已发起调查
发布时间:2023-05-30

目录


  国内动态


  1.短缺药品保供稳价近期工作
  2.聚焦财政奖补领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
  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64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5.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试点单位公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6.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试点单位公布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国际动态


  1.Meta遵守英国监管机构命令出售Giphy 
  2.雅培涉嫌在婴儿配方奶粉项目中串通投标,FTC已发起调查
  3.瑞银收购瑞士信贷获欧盟反垄断批准


国内动态


  1.短缺药品保供稳价近期工作


  近阶段,国家和省两级充分发挥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作用,持续完善多部门药品信息协同监测机制,多维度提升药品供应水平,不断提高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一、持续做好短缺药品信息监测与分级应对。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托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加强短缺药品监测,指导地方积极应对。国家医保局定期监测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的价格和配送情况,督促指导地方核查处置异常涨价和异常配送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清单等重点品种的生产情况开展动态监测,推进部分药品原料药恢复生产。


  二、统筹提升药品供应水平。国家药监局积极推进短缺药品审评审批,加强国家清单药品基础信息标记和数据管理。国家邮政局积极推动邮政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拓展医邮合作。国家中医药局配合跟进调度“三药三方”等重点品种生产供应情况。海关总署全力做好新冠治疗药物进口通关保障。商务部积极推动做好短缺药品流通保障工作。


  三、持续加大药品领域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继续推进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曝光重大典型案件。税务总局筛选部分医药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源线索,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ww.nhc.gov.cn/yaozs/s7652/202305/d07a004804da4a08ac7197217044b049.shtml?R0NMKk6uozOC=1685411442328


  2.聚焦财政奖补领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


  为推动制定重点领域和行业性专项细则工作,了解财政奖补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制定的进展情况,5月18日下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邓慧敏前往承担该项工作的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调研座谈,市局公平竞争处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


  座谈会上,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汇报了目前关于制定财政奖补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工作进展情况。首先介绍了该领域欧盟国家的援助制度,国内其他省市的研究现状,之后在梳理风险问题、分类总结典型案例以及查阅政策文献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搭建制度规则框架的基本思路,并对其中的关键问题点进行了详细剖析。双方围绕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以及如何切实提高规则的针对性、可行性、实操性等进行了充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


  最后,邓慧敏指出,财政奖补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是公平竞争审查重点领域和行业性专项细则的焦点和难点,同时也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非常关注的项目之一,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迎难而上、勇挑重担,充分利用区域优势,做了大量、细致、有效的工作,为后期相关规则草案的顺利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希望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担当作为,市局相关处室也要继续加强沟通协调,主动了解该项工作进展和需求情况,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前期调研和后期征求意见,共同推动财政奖补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起草任务的顺利完成。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305/t20230520_3108557.html


  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64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粤市监网监函〔2023〕490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韩学智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提案》(第20230647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加强对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监管


  一是开展“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按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选取唯品会、美团优选、格力商城等26家省内头部平台企业参与“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通过“亮照、亮证、亮规则”消除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不准确等问题,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二是指导平台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突出“6·18”“双11”网络集中促销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召开行政指导会、发布合规工作提示及倡议书、开展政策宣讲活动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我省平台企业合规辅导。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切实履行好网络经营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三是积极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2022年9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批复17家城市地方政府开展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广州市是广东省目前唯一获批城市。我局随后印发支持广州创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的行动方案,从促进网络经济产业提质增量、构建网络市场规范监管体系、优化网络经济发展环境、探索网络新经济领域创新实践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6项务实措施,指导广州在推动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上聚焦用力,推动广州创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


  二、加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


  一是加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测。我局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并组织查处。2022年,共监测发现网络不正当竞争线索236条,核查企业240家,立案调查83家,责令整改15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家。二是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组织开展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621宗,结案508宗,罚没4559.83万元。其中,查处网络“二选一”、流量劫持、数据爬取等违法行为案件1宗,查处刷单炒信、口碑营销等虚假宣传以及帮助虚假宣传行为案件119宗,查处直播带货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11宗,查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5宗。


  三、加强数字经济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全省获批建设6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7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专利快速预审业务,为我省包括数字经济领域在内的创新主体大大缩短了专利获权周期,为加快核心专利的授权及布局提供便利。二是大力推动全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一张网”建设,已建成13家国家级保护中心或快维中心、16家省维权援助分中心、10家市县级维权援助机构和217个工作站,初步形成全面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网络。三是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对具有智力成果属性的数字化产品、技术和服务,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则,加强数据知识产权权益保护,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四、加强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


  一是强化平台行业领域反垄断指引。研究制定了《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较为细化的提示。《合规指引》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新颁布的有关规章进行修改后出台。二是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委托审查工作。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我局自2022年8月1日开始开展涉及广东、广西、海南区域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工作,对申请参与集中的数字经济平台经营者,我局将通过商谈等方式,重点规范和指导其落实依法申报工作。三是开展有关平台费用情况调研。部署开展全省网络售药平台、网络餐饮平台有关服务费用调研工作,掌握了解平台在费用收取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督促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合规经营。


  下一步,我们将立足职能,统筹协调,协同推进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方式,从网络交易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持续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监管,为推进我省数字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缪哲,020-38835441)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amr.gd.gov.cn/gkmlpt/content/4/4184/post_4184671.html#2966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3〕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药品委托生产;药品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等。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1幢23层1-6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发现的线索,经前期核查,2020年11月6日,本机关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了相关人员,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相关原料药企业、制剂企业和医院等单位广泛开展调查;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组织专家深入开展案件研究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3年5月10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以下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在2022年8月1日前发生并终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适用修改前的《反垄断法》。


  (一)当事人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经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和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了关于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


  1.当事人与武汉汇海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0年以来,中国境内具有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当事人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东泰盛),武汉汇海通过包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在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上,当事人与武汉汇海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当事人与武汉汇海达成了垄断协议。当事人与武汉汇海多次沟通后,于2016年6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当事人通过两种方式给予武汉汇海补偿:一是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以高价回购;二是要求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由武汉汇海高价转卖。


  3.当事人与武汉汇海实施了垄断协议。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和武汉汇海均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武汉汇海按照协议约定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当事人则按协议约定,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给予了武汉汇海补偿。


  4.当事人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当事人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是排除、限制了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竞争。当事人与武汉汇海是中国市场仅有的两家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供应商。当事人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强化了当事人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导致当事人失去应有的竞争约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排除、限制了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是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的合法利益。在正常市场竞争状态下,制剂企业可以以更低价格、更多渠道采购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当事人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使当事人长期成为中国市场上两种原料药的唯一供应商,导致相关制剂企业无法从当事人以外的渠道购买该品种原料药,原料药供应和制剂销售受到当事人控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三是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是国家基本药物、医保药品和临床必备急抢救药品。当事人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推高了去甲肾上腺素5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价格,增加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查,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在向相关制剂企业供应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时,没有正当理由,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1.相关市场界定。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


  (1)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均是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性粉末,分别主要用于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


  从需求替代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和药品标准。根据《药典》,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分别是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的必需原6料药,其成分不能被其他原料药替代。同时,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与肾上腺素原料药属于不同化合物,药理作用不同,生产出的制剂产品实际功能不同。去甲肾上腺素是α强受体激动剂,β弱受体激动剂,可引起血管极度收缩,使血压升高,冠状动脉血流增加,心肌收缩加强,心排出量增加,其制剂主要用于治疗急性心肌梗死、体外循环等引起的低血压等症状;肾上腺素是α和β双受体激动剂,可引起皮肤、黏膜、内脏血管收缩,冠状血管扩张,骨骼肌、心肌兴奋,心率增快,支气管和胃肠道平滑肌松弛,其制剂主要用于治疗因支气管痉挛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药物等引起的过敏性休克和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骤停,二者没有需求替代性。


  从供给替代分析,根据《药品管理法》,在中国生产原料药需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且需具备满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及检验等相关规定的生产设施、技术和人员。生产出的原料药需经过一系列测试和评审,与相关制剂进行关联审批,获批准后才能进入市场。其他原料药企业短期内难以转产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


  因此,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分别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2)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中国原料药市场存在严格的管制措施,境外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进入中7国市场需要进口药品注册证,获得相关资质并满足监管要求通常需较长时间。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核发过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进口药品注册证,制剂企业采购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实际地域范围为中国。因此,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


  2.当事人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是当事人在两个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50%,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以来,以产量计算,除2015年为85.47%、2020年为98.47%、2021年为93.87%外,当事人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市场份额均为100%;以销量计算,除2016年为99.50%、2020年为93.19%、2021年为75.77%外,当事人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市场份额均为100%。2010年以来,以产量计算,除2015年为77.24%、2020年为95.31%、2021年为89.59%外,当事人在中国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市场份额均为100%;以销量计算,除2016年为99.78%、2017年为98.57%、2021年为69.35%外,当事人在中国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市场份额均为100%。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推定当事人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二是当事人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当事人作为中国唯一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和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企业,是相关制剂企业采购两种原料药的主要对象。制剂企业向当事人购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时,是否供货、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供货时间等交易条件均由当事人确定,制剂企业谈判能力较弱。因此,当事人对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具有很强控制能力。


  三是当事人的技术水平具备显著优势。在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生产方面,当事人具有较高的技术和工艺水平,自2002年取得两种原料药批文以来,一直持续生产,技术较为成熟,质量长期获得市场认可,生产的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均已通过欧盟认证。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供应的原料药曾因稳定性不足发生退货、召回等情况。因此,当事人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生产技术明显优于竞争对手。


  四是相关制剂企业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分别是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的必需原料,当事人是相关制剂企业最重要的原料药供应来源。2010年以来,除个别年份外,市场上两种原料药的供应商只有当事人。同时,制剂企业如更换原料药供应商,还需进行一系列研究验证并经审批或备案,耗时较长。因此,制剂企业在两种原料药的采购上高度依赖当事人。


  五是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较大。生产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并投资建设生产设施,满足环保、安全生产等各项监管要求,投入较高,所生产的原料药如要对外销售,还要与相关制剂进行关联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因此,其他经营者进入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难度较大。


  3.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当事人既生产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是相关制剂企业的原料供应商,也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与相关制剂企业具有竞争关系。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以原料药供应为制约,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一是当事人要求制剂企业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010年以来,当事人制订并实施“正副肾素制剂与原料联动整合项目”,通过中断、拖延供应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等方式,迫使相关制剂企业分别与其达成关于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的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根据协议,当事人向相关制剂企业供应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并低价购买上述制剂企业所生产的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后销售。相关制剂企业为获得原料药供应,不得不接受上述不合理交易条件。当事人上述要求持续到药品销售“两票制”政策实施前后。


  二是当事人要求制剂企业以支付推广费、研发服务费等名义和方式向其返利。2016年12月,原国务院医改办等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两票制”使当事人难以再向相关制剂企业低价购买制剂后销售。由于“两票制”在全国推广实施等原因,当事人逐步将要求相关制剂企业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改为要求制剂企业自行销售后以支付推广费、研发服务费等名义和方式向其返利,从而连续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三是当事人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按照其规定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2010年以来,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提出口头要求等形式,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按照其规定的区域和价格自行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当事人在与部分制剂企业签订的书面协议中规定,制剂企业仅能在个别约定的区域,或因两票制等政策原因不宜重复开票的区域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其他区域均由当事人销售,且制剂企业不得自主报价。对于未签订书面协议的制剂企业,当事人通过口头要求方式,规定制剂企业的销售区域和价格。实际执行中,上述制剂企业均需根据当事人指令销售,区域和价格均需由当事人确定,销售对象和数量也需当事人批准。


  4.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要求制剂企业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的原因是相关制剂企业主动寻求与其合作,这些企业销售渠道与能力有限,由其购买后总经销可以帮助扩大药品供给渠道与覆盖地域,不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目的。经研究,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一是相关制剂企业不得不向当事人销售。证据显示,当事人以中断、拖延向相关制剂企业供应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为制约,要求制剂企业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为获得原料药供应,制剂企业不得不接受相关条件,并非自愿与当事人达成合作。


  二是当事人要求制剂企业向其低价销售产品,主要目的是通过排除、限制竞争获取垄断利润。当事人实施相关行为的目的不是帮助制剂企业扩大销售。在当事人要求制剂企业向其低价销售前,相关制剂企业已具有各自的销售区域和客户,大部分企业在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市场的市场份额曾高于当事人,销售能力较当事人更强。在当事人与相关制剂企业签订的书面协议中,还要求相关制剂企业让出原有的销售客户。制剂被当事人低价购买后,相关制剂企业市场份额反而下降。此外,在当事人对个别制剂企业实施低价购买行为过程中,由于制剂企业的客户不愿向当事人购买,产品实际仍由制剂企业自行销售,仅在账务上记载当事人先购买(产品实际不出库),再返销制剂企业,进一步说明当事人回购目的并非为帮助相关制剂企业扩大销售。


  证据显示,当事人要求相关制剂企业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主要目的是排除、限制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市场竞争,削弱相关制剂企业竞争能力,提高自身在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市场的市场份额,获得高额垄断利润。通过上述手段,当事人实现了自身市场份额不断增长、其他制剂企业市场份额逐步下降。


  5.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在向相关制剂企业供应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时,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了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市场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是排除、限制了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市场的竞争。在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市场,当事人与相关制剂企业具有竞争关系。在正常市场竞争状况下,相关制剂企业可自主销售并与当事人竞争。当事人对相关制剂企业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削弱了相关制剂企业与当事人竞争的能力,排除、限制了中国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是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的合法利益。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使相关制剂企业的经营自由受到限制,难以与当事人开展有效竞争,销售利润被剥夺,市场份额被挤压和蚕食,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三是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导致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市场竞争不充分,两种产品价格逐年上涨,时常出现短缺,被列入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部分地区列入短缺药品清单,不仅影响患者正常用药,还增加了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损害了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事实,有国家药监局复函及相关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文件、地方医保机构复函及相关文件、相关药品说明书、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签订的相关协议、内部文件、沟通记录、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行为;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同时考虑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自查整改,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与武汉汇海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接受向当事人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当事人返利、按照当事人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149,457,348.3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玖佰肆拾伍万柒仟叁佰肆拾捌元叁角柒分)。


  (三)对当事人处以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37,754,442.38元3%的罚款,计136,132,633.2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陆佰壹拾叁万贰仟陆佰叁拾叁元贰角柒分)。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285,589,981.64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伍佰伍拾捌万玖仟玖佰捌拾壹元陆角肆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3〕1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医药研发、医疗食品研发;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抗生素原料药、化学药制剂的销售等。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经济开发区和平路8号1幢宿舍二层210-217室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发现的线索,经前期核查,2020年11月6日,本机关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了相关人员,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相关原料药企业、制剂企业和医院等单位广泛开展调查;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组织专家深入开展案件研究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3年5月10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与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以下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在2022年8月1日前发生并终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适用修改前的《反垄断法》。


  (一)当事人与远大医药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0年以来,中国境内具有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远大医药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东泰盛),当事人通过包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在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上,当事人与远大医药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二)当事人与远大医药达成了垄断协议。当事人与远大医药多次沟通后,于2016年6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其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远大医药通过两种方式给予其补偿:一是低价向其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以高价回购;二是要求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其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由其高价转卖。


  (三)当事人与远大医药实施了垄断协议。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和远大医药均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远大医药则按协议约定,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给予了其补偿。


  (四)当事人与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当事人与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是排除、限制了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竞争。当事人与远大医药是中国市场仅有的两家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供应商。当事人与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强化了远大医药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导致远大医药失去应有的竞争约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排除、限制了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是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的合法利益。在正常市场竞争状态下,制剂企业可以以更低价格、更多渠道采购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当事人与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使远大医药长期成为中国市场上两种原料药的唯一供应商,导致相关制剂企业无法从远大医药以外的渠道购买该品种原料药,原料药供应和制剂销售受到远大医药控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三是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是国家基本药物、医保药品和临床必备急抢救药品。当事人与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推高了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价格,增加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事实,有国家药监局复函、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签订的相关协议、内部文件、沟通记录、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与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同时考虑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与远大医药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


  (二)没收违法所得30,924,825.51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玖拾贰万肆仟捌佰贰拾伍元伍角壹分)。


  (三)对当事人处以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06,339,182.40元2%的罚款,计4,126,783.64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壹拾贰万陆仟柒佰捌拾叁元陆角肆分)。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35,051,609.15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零伍万壹仟陆佰零玖元壹角伍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xzcf/art/2023/art_7c2e7bb441c04c8f8bf45a96d9f4f9a2.html


  5.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试点单位公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7件经营者集中案件

 

  (1)阿克苏诺贝尔公司收购威士伯涂料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
  (2)瑞科铈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坎多古尔冈一号房地产项目私人有限公司股权案
  (3)贝莱德集团公司与高盛集团公司等经营者收购Maple Topco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4)嘉兴平安国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上海琉诺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5)瑞科铕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凯洛斯物业管理私人有限公司股权案
  (6)株式会社日本触媒收购DiFi 1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7)深圳极兔供应链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jyaj/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试点单位公布1件经营者集中案件


  (1)广东电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购东莞莞能绿色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jyaj/


  6.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试点单位公布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3年5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试点委托公布2023年5月22日-5月2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件。

 

2023522-528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序号

案件名称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审结时间

1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与兰州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与兰州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352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


  2023年5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试点委托公布2023年5月22日-5月2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件。

 

2023522-528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序号

案件名称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审结时间

1

湖州吴兴城市更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湖州吴兴城市更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3524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


国际动态


  1.Meta遵守英国监管机构命令出售Giphy


  当地时间2023年5月23日,Shutterstock Inc表示,将以5300万美元现金从Meta手中收购动画图像平台Giphy Inc,此前Facebook所有者Meta已同意剥离Giphy以解决英国监管机构的竞争担忧。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在去年命令Meta出售Giphy,因为担心它可能会拒绝或限制Facebook的竞争对手Snapchat Inc和Twitter等平台访问其网站内容。


  Giphy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动画图像(GIF)库。提供在Facebook、Instagram、TikTok、Microsoft Teams等平台上使用的动图表情。网站还包括来自迪士尼和Netflix等媒体公司的官方供稿,每天的曝光量大约150亿次。


  据悉,Meta在2020年斥资4亿美元收购了总部位于纽约的Giphy。一年后,该交易受到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的质疑,对Meat做出业务剥离的命令,这也是英国监管机构首次迫使美国科技巨头出售已收购的公司。


  (来源:路透社)
  https://www.reuters.com/markets/deals/shutterstock-acquire-giphy-inc-53-million-cash-2023-05-23/


  2.雅培涉嫌在婴儿配方奶粉项目中串通投标,FTC已发起调查


  当地时间2023年5月25日,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网站上发布的一份文件显示,FTC正在调查雅培(Abbott)是否和其他婴儿配方奶粉生产商在竞标州政府项目时进行串通投标。


  根据该文件,FTC于2022年开始调查为妇女、婴儿和儿童(WIC)营养计划(该计划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免费配方奶粉)提供配方奶粉的竞标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串通或共谋行为。


  该文件称,研究表明,比起获得中标合同赚取的商业利润,赢得招标项目本身往往会带来更好的商业销售。FTC专员Alvaro Bedoya撰写的这份文件称:“尽管在WIC计划以外的商品销售能帮助制造商赢得WIC合同,但这也可能产生参与串通投标或协同进行市场分配的动机,从而使现持WIC合同的生产商同意不相互竞标。”


  另外,FTC还要求提供这些公司在该计划之外的配方奶粉销售信息。


  雅培的一位发言人表示,该公司正在配合FTC的信息请求,并向其提交了一份文件,该公司在文件中表示:“雅培不知道有关WIC调查的任何依据,员工也没有发现任何理由相信雅培或其竞争对手在WIC合同方面进行了协调或串通。”


  据了解,自2022年2月雅培关闭位于密歇根州斯特吉斯的一家工厂以及随后的召回事件以来,美国面临着全国范围内的配方奶粉短缺,人们对配方奶粉市场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生产“Good Start”系列婴儿配方奶粉的雀巢证实,FTC也曾向其索取信息。一位发言人表示:“和其他公司一样,我们收到了与WIC合同招标过程有关的调查要求,并已向FTC作出了回应。”


  (来源:路透社)
  https://www.reuters.com/business/healthcare-pharmaceuticals/abbott-other-formula-makers-face-ftc-investigation-collusion-wsj-2023-05-24/


  3.瑞银收购瑞士信贷获欧盟反垄断批准


  当地时间2023年5月25日,瑞士银行宣布获得欧盟无条件的反垄断批准,收购瑞士信贷,此为瑞士政府策划的“救援瑞信行动”的一部分。


  欧盟委员会表示,该交易不会在欧洲引起竞争担忧。合并后的实体将继续面临来自市场众多竞争对手的巨大竞争压力,这些对手包括几家大型全球银行、专业供应商,以及强大的当地对手。


  瑞银集团资产规模为瑞信的两倍。今年3月,瑞银同意买下价值30亿瑞士法郎的股票,收购竞争对手瑞信,并承担最多50亿瑞士法郎的损失。这是瑞士当局为了避免波及全球银行业而策划的一桩强制合并案(shotgun merger)。


  在全球30家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列表中,瑞银和瑞信都赫然在列,受到监管机关密切注意。瑞信如果破产,将波及全球金融业。


  (来源:路透社)
  https://www.reuters.com/markets/deals/ubs-gains-eu-antitrust-approval-acquire-credit-suisse-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