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尝试云辩护,倾力辩无罪——京都所金杰、李嵩律师为某盗窃案辩护,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7-05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金杰、李嵩律师收到了内蒙古某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至此,历时五个月,二人辩护的内蒙古S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落下帷幕。


  S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起源于侦查机关的执法人员寻找某单位报案丢失的莜麦秸捆时,在S某家里牛圈内发现与本案报案单位丢失莜麦秸捆特征相似的莜麦秸26捆,同时在犯罪嫌疑人家牛圈西侧发现了与案发现场留下的车辆车辙印完全吻合(轮胎花纹形态、排列顺序相同)的拖挂车一台。执法人员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S某家牛圈中发现的26捆莜麦秸进行价格认证,以基准日市场零售价格为准,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据此认定S某涉嫌盗窃罪,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针对侦查机关的指控逻辑,金杰、李嵩律师详细阅读在案证据材料,李嵩律师做了详细的笔录和图表,认真梳理和分析本案的事实,充分研判。在此基础上,再次与S某沟通,听取了其对涉案事实的辩解,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本案的关键是,嫌疑人家里发现的莜麦秸,是否就是报案单位丢失的莜麦秸?如果是,其质量和价值多少?经过分析得出结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指控事实成立,从而确定了本案的辩护策略:坚定不移地做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的具体意见为:本案指控的“盗赃物”的同一性未被证实;所谓“盗赃物”的质量、价格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关于该部分财产价值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


  审查起诉阶段,能否按下停止键?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并反复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主动、积极、真诚地沟通,详细阐述了辩护意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承办检察官对辩护律师的意见高度重视。鉴于本案在事实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辩护律师再次针对补充证据提交了针对性更强的补充辩护意见。


  最终,检察机关坚持证据标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S某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达不到认定犯罪的四要件要求,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S某不起诉,S某得以重获清白,当远在内蒙的当事人S某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后,兴奋地拍图片发到微信里,向辩护律师表达了敬意。


  值得一提的是,因本案委托人取保候审后经济困难,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因路途较远,考虑工作效率最大化以及当事人实际情况,辩护律师均是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实现了在线提交手续,在线阅卷,并通过电话和邮寄的方式充分阐述辩护意见,本案全程采用“云沟通”,隔空交流辩护意见。同样实现了优质高效,推进了辩护工作的落实,保障了辩护工作的有效进行,也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差旅成本。在本案中,作为辩护律师,也由衷地钦佩承办检察官的严谨、细致和公正,充分体现了法律共同体的互相信赖,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本案的过程和结果,成为了辩护律师“云辩护”的例证,也是个案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