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都律所民商诉讼部蔡康苗律师、许斯琪(实习)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外离婚六年后再发生的财产纠纷案件,在我国就相关问题存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依旧为当事人取得了胜诉的好结果!
案情介绍
1996年,女方王某(中国籍)与男方G某(丹麦籍)在中国登记结婚,2017年,两人在丹麦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丹麦的共同财产由丹麦法院进行分割完毕。
时隔6年后,男方G某(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女方王某(被告),请求分割女方王某名下3套房产(北京朝阳区2套、内蒙古包头市1套)及租金收益。女方王某委托京都律所蔡康苗律师、许斯琪(实习)律师进行应诉。
案件难点
由于夫妻双方离婚手续是在丹麦国家行政管理局办理的,而我国目前法律对除国外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以外的文书是否具有有效性没有任何规定,也无任何司法实践中的先行判决。
案件进展
两位律师接受当事人王某(女方)委托后,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资料,梳理案情后发现男方持丹麦离婚判决书直接向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分割房屋及租金,躲避了丹麦离婚文书在我国的效力认定,对女方极为不利。
于是两位律师第一步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本案纠纷是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引发的财产分割而非男方主张的共有物分割,那么管辖本案的法院应为女方王某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朝阳法院采纳两位律师观点,遂将案件移交到女方王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在第一步取得成功后,两位律师随即对男方所持的丹麦国家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离婚(登记)判决书》的效力进行论述,由于我国法律对此相关问题存在空白,司法实践中亦无对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予以认可的判例。通过两位律师大量论证工作,最终法院又一次采纳我方律师观点,认为男方所持的丹麦《离婚(登记)判决书》不能起到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法律效力。因此,男方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便不具备法律基础,本次起诉被法院全部驳回,我方当事人胜诉!
结语
随着房地产在我国长达十余年的发展,房产价值在家庭资产结构中通常占比较大,一旦婚姻关系破裂,房产如何分割通常为夫妻双方主要争议点。蔡康苗律师是京都律所婚姻家事诉讼“明星律师”,在婚姻继承类相关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涉外婚姻案件服务客户身份涉及美国、加拿大、丹麦等众多国家,客户通常也是慕名而来,而蔡律师通过个人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许律师(实习)律师一起在不懈努力下,帮助当事人王某成功应对了一场复杂的财产分割大战,保护了客户上千万元的资产未受任何损失,获得了客户极大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