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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舞弊”到“反腐败”,刑事立法对民企合规管理提出新期待 ——刘立杰律师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
发布时间:2023-07-28

2023年7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其中重点强调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次修改在上述三个条文中各增加一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刘立杰律师及其团队在一系列民营企业反舞弊案件办理中关注到,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将内部人员背信行为视为企业内部的舞弊行为,主要依据《公司法》、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进行规制,导致有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法治意识淡薄,错误地认为背信损害民营企业资产的行为“没多大事”,与国有企业中侵占国家财产的腐败行为相比不值一提,因此,实践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背信行为也易发、高发。此次修正将民营企业中部分“舞弊”行为定性为“腐败”行为,既强调了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又体现了新时期刑事立法对民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刘立杰律师在7月26日文汇报采访中表示,草案新增关于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规定,直击现实中的痛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新增条款规定的行为,正是民营企业当前难以取证、立案、维权的典型内部舞弊行为,相信草案如获通过,将进一步保护民营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刘立杰律师在采访中谈及现实执业中的案例时表示,草案中针对民营企业新增的这几种罪行,正面临着取证难、立案难等问题。例如某家拥有独家芯片技术的高科技企业,发现企业高管的亲属也开了一家技术类型相似的芯片企业,即便明明知道这是发生在民营企业的徇私舞弊行为,但由于这种情况往往行事非常隐蔽,现行刑法的规定没有将民营企业纳入,如果通过民事诉讼只能是“谁主张、谁举证”,缺乏像调查国有企业腐败行为一样的公权力机关介入,不但给民营企业的取证和民事立案维权造成了非常大的困难,而且即便民事立案成功且胜诉,也往往因为调查权和举证能力的不足,导致无法获取对方的实际获利金额,从而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与巨大的维权成本不成正比。


  


  此外,刘立杰律师在采访中还表示,草案此次新增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犯罪行为都是非常隐蔽的,相当于把企业的墙角挖空了,破坏了很多企业的经营,特别是影响了很多创新型民营企业的积极性。此次草案中的新规定,则是把这些漏洞堵上了。此外,刑法中明确民营企业也适用这些罪行,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也会起到震慑的作用,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