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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网络暴力,就得这么治理! ——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14

  


寻亲男孩因网暴致死、高三学生因誓师大会上激情澎湃发言遭网暴、孩子校园被碾压母亲遭网暴跳楼自杀……


  动动手指、敲敲键盘,在网络上发表一些恶毒的观点和极端的言辞,对于那些“键盘侠”来说,毫不费劲,毫无成本,但对于受害者来说,不仅是个人名誉和隐私被侵犯,还有可能留下巨大的心灵创伤,甚至走上不归路。


  “十亿量级的网民数量,任何小唾沫星在网络舆论的发酵下,都可能演变成一场个体所不能承受的暴风雨。”在当下的信息爆炸和光速传播时代,如何从国家层面加强对这种低成本、无后果的“网络暴力”行为的管制和治理,已经迫在眉睫。


  从2019年国家网信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2年中央网信办的《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到2023年上半年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再到最近的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暴力相关的治理措施越来越具体,规制手段越来越全面。


  显然,国家的态度已十分清晰:互联网时代的个人表达,也应当有清晰的法律边界,不管是网络上的个人、机构还是网络平台,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最新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什么特点?有哪些法律上的价值和意义?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征求意见稿又有什么具体的修改建议呢?


  一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四大看点


  这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惩治网络暴力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且针对取证难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公检法之间的衔接配合,强调要建立综合协调治理机制,可以说是整治网络暴力的一把法律利器。


  (一)什么是网络暴力——初步界定网络暴力的违法特征和后果


  1.特征——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


  2.后果——(1)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2)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二)网络暴力怎么处理——明确了分档处理、重点打击、从严惩治的基本原则


  1.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2.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3.具有特定情形的,从重处罚;


  4.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三)网络暴力涉及哪些罪名——针对不同行为适用不同具体罪名


  1.诽谤罪——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2.侮辱罪——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


  4.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线下滋扰,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行为;


  5.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恶意营销炒作,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四)网络暴力的维权渠道有哪些——民事维权、刑事追诉与公益诉讼


  1.民事维权——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刑事自诉和公诉——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可提起自诉,取证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决定立案。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检察院加强对立案的监督工作。


  3.公益诉讼——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二


  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完善建议


  虽然此次征求意见稿看到了此前相关法律在治理网络暴力行为上的一些模糊或者尴尬之处,提出了很多具体的处理意见,特别是针对取证难问题,强调发挥公检法联动和相互监督的机制,但是就具体条文而言,我们建议在表述上可以更有针对性,更加突出强调对被害者的支持力度,让意见能够真正落地。


  (一)从索赔难、取证难等角度,加强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力度


  1.《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9条


  现有条款


  修改建议


  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后新增:被害人的赔偿主张有合理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1条


  现有条款


  修改建议


  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的三个月内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


  3.《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1条


  现有条款


  修改建议


  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结果;


  (二)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打击力度


  1.《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9条


  现有条款


  修改建议


  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积极参与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2.《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6条


  现有条款


  修改建议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随后新增: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经济赔偿等方面从严惩治,并对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相应资质许可或准入机制方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三)加大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力度


  1.《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4条


  现有条款


  修改建议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十天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2.《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8条


  现有条款


  修改建议


  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


  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侦查,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