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8日和8月9日,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812,恩捷股份)发布关于下属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以及关于下属子公司提起诉讼的更正公告。
公告内容为恩捷股份的下属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恩捷“)就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力股份”)及相关方侵害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两件专利:ZL201380061102.8、ZL201810710744.0已完成立案,立案编号分别为:M11660239605781、M11660239605780,但案件均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恩捷股份是ZL201380061102.8和ZL201810710744.0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营业收入金额大,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销毁侵权产品,以及销毁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和图纸;(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500万元整。两件专利合计索赔2.1亿元。
这已经是恩捷股份第二次发布关于下属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上一次是2023年5月22日。
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恩捷、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珠海恩捷“)就金力股份及相关方侵害公司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分别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ZL201810751698.9号发明专利、第ZL201920914445.9号实用新型专利已完成立案,案号分别为M11660233603240/M11661234603325;第ZL201921292978.4号实用新型专利已进入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号为(2023)冀01民诉前调07521号,均未开庭审理。本次专利侵权诉讼共计3个案件,合计人民币7,000万元。3个案件尚处于诉前调解、立案审理阶段,均未开庭受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
一、诉争源起
隔膜、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是组成锂离子电池最重要的材料。隔膜的性能决定了电池的界面结构、内阻等,直接影响电池的容量、循环以及安全性能等特性。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锂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主要支柱产品,锂电池厂商之间的专利战也此起彼伏。
恩捷股份2022年隔膜产能和出货量排名全球第一,主要客户包括松下、LG、三星、宁德时代、比亚迪等主流锂电池企业。
金力股份成立于2010年2月,总部位于河北邯郸,是一家集锂电池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拥有七大生产基地,拥有国家级实验室,省级隔膜工程技术中心,符合工信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隔膜企业,目前还在科创板申报过程中。
在金力股份申报科创板的股东名单中,出现了比亚迪(002594.SZ)的身影,比亚迪持有公司2.24%股份,同时也是金力股份的第一大客户。
近年来金力股份业绩和估值均直线飙升,进入隔膜赛道第一梯队,成为隔膜领域的“黑马”。
图1金力股份专利类型对比图
金力股份大多数专利为2017年以后申请,截止目前,其中发明专利225件,实用新型专利89件,总计314件。目前有效专利139件,审查过程中112件,无效63件。专利分类号几乎集中在H01M,即电池技术领域,H01M涵盖了电池技术中的各个方面,包括电池的结构、材料、组装和制造工艺、封装和外壳设计、监测和管理系统,以及充放电控制技术等。
二、意欲何为?
与金力股份相比,恩捷股份的专利只有41件,全部为实用新型专利,还有1件发明系由上海恩捷转让获得。
上海恩捷有91件专利申请,全部为发明专利,目前有效的36件,审查中的12件,无效的43件。
珠海恩捷有22件专利申请,全部为发明专利,有效的13件,审查中的7件,无效2件。
恩捷股份的前身是云南创新新材料集团,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印刷,201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7年创新新材收购了上海恩捷股权,更名为恩捷股份,正式转到锂电隔膜领域。2021年恩捷股份股价飙升,成为新能源板块仅次于宁德时代(300750.SZ)的企业。
2022年11月21日,恩捷股份公告,董事长Paul Xiaoming Lee先生和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晓华,因相关事项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开盘,恩捷股份跌停。2023年初上述两人的强制性措施分别被解除。截止2023年8月,近一年时间恩捷股份股价下跌一半以上。
专利诉讼是企业技术防御的重要手段,在国际或国内市场竞争中经常被采用,尤其是在阻击IPO进程中。
恩捷股份2022年报显示:"锂离子电池隔膜行业较高的毛利率水平吸引了许多国内企业进入本行业,大量资金投入导致产能迅速增加,当前国内锂离子电池隔膜行业竞争日益激烈。"未来新兴电池突破技术瓶颈、实现量产并完成商业化进程,锂离子电池的市场需求将受到影响,处于产业链中的锂离子电池隔膜也会受到不利影响。
所以在现阶段的锂电池隔膜行业发展之际,对恩捷股份来说,以专利侵权来阻击行业黑马是一个常规操作。虽然金力股份专利申请势头强劲,但在湿法锂电池隔膜领域,作为行业先入者的恩捷股份可能拥有关键专利,即两个公告中涉及的专利。
实践中,经常出现“碰瓷”的权利人起诉正在寻求上市的公司,进而阻碍部分公司上市,有些是真维权,有些属于恶意诉讼。
三、相关启示
1、有效应对科创板IPO过程中对知识产权问询
上述案例不禁让笔者想到了,“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股份”)IPO。敏芯股份成功IPO上市,但敏芯股份在科创板IPO过程中经历了1.5亿元的索赔,包括10起专利侵权诉讼、8起专利权权属纠纷以及20起专利无效请求,但最终仍然成功IPO。
敏芯股份作为一个行业后起者,也是在IPO过程中被行业龙头歌尔股份进行了专利阻击。诉讼起始于在江苏证监局公布敏芯股份已接受上市辅导的信息之后。其后诉讼陆续发生在上交所受理敏芯股份的IPO申请和发出首轮问询、二轮问询期间。
除了专利侵权诉讼,还涉及到专利权属争议,歌尔股份认为敏芯股份的相关技术人员系从歌尔股份跳槽过去,故相关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在敏芯股份申请的专利应属于职务发明,应归歌尔股份所有。
敏芯股份在IPO过程中的有效应对,即积极应诉,并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相关专业机构出具《专利侵权法律分析报告》,均认为敏芯股份的产品不构成侵权。并且涉案产品在过去3年内的累计销售收入较低,即使诉讼败诉,赔偿金额也必定非常有限,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非常有限。
敏芯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兜底”承诺,若上述专利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形成对公司不利的结果,则上述人员将承担生效判决结果所认定的应由发行人承担的赔偿金或诉讼费用,并向公司补偿因上述专利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导致的公司生产、经营损失,以避免未来公众股东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敏芯股份IPO过程中遭遇连环专利诉讼的案子,能够获得成功过会的结果,体现出上市委在审核中越来越理性看待专利诉讼的问题,不会仅因为涉及专利诉讼、专利诉讼数量多就必然无法过会。
2、上市前的知识产权内控制度、知识产权布局和预警监控
科创板最大的特点是拟IPO企业必须具有科技属性、符合科创要求,在知识产权方面主要的要求如下:(1)2023年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其中包括“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2)2021年4月,中国证监会修改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在科创板上市企业必须具有的科创属性,即“4常规”+“5例外”。4项常规要求中的其中一项要求就是5项发明专利(软件例外),如果不能同时满足4项常规要求,则符合5项例外要求中的一项也可以,其中一个要求就是有50项发明专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被问及“相关专利、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因此,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作为企业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充分关注,内控制度与企业知识产权布局和预警监控息息相关。
比如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的专利权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因此,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专利权属于研究开发人,而不是委托人。有的委托开发的企业也会与研究开发人约定专利共有,但专利共有较复杂,涉及申请专利、专利权使用、处分的优先顺序、冲突解决等诸多问题,有必要预先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做预先安排。
企业在知识产权布局过程中,首先对自身和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一个总体的调查,明确企业技术发展方向,对研发成果进行核心专利、外围专利的区分,确保核心技术优势。对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有效的监控,必要时对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专利无效。对于竞争对手公司跳槽来的员工,尤其要注意专利权属和技术秘密的风险。
3、其他反制手段
(1)如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可以提起反垄断投诉或诉讼;
2023年6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针对标准必要专利,修改完善有关专利联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规定;明确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垄断协议情形,并完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其中,针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映强烈的权利人滥用诉权禁令救济的问题,增设专门规制条款,明确具体的适用要件。
(2)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或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