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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普法 | 员工违纪1次公司竟罚3次? 企业就不用遵守“一事不再罚”吗?
发布时间:2023-10-13

“一事不再罚”规则是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劳动法领域中,用人单位多次处分劳动者的同一违纪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还适用吗?


  A公司员工小张计划去香港办事,定好机票酒店后,没有向A公司报备,便在2019年12月17日未报备飞去香港。小张的违规行为被A公司发现后,A公司以三级警示处罚了小张的违规行为,并罚款5000元。


  为了避免小张再次违规,公司让小张签署一份事实确认书。谁知,在事实确认书中,小张原来不止一次未向A公司报备便出入国(境),他在2009年3月到2019年4月期间竟然存在19次未经申请擅自出境的行为。


  A公司得知后找小张谈话,并告知小张“经检查发现,小张在明知因私出国(境)应当事前申请的情况下,2009年至2019年期间有19次未经申请擅自出国(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行政处理。”,同一天,A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到小张手里。


  小张申请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小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双方当事人观点


  A公司觉得两次处罚分时针对两批行为:


  ①三级警告→2019年12月17日飞香港


  ②解除劳动合同行政处理→2009年3月至2019年4月19次擅自出境


  小张则觉得三级警告针对警告之前所有的违规出国(境)行为:


  ①三级警告→2019年12月17日飞香港+2009年3月至2019年4月19次擅自出境


  ②录音证据:


  (2021年1月12日小张与A公司工作人员的对话)


  “……(对小张)前期的处理,他们认为是太轻了……”


  “之前的部门处罚还不是最合适的,所以再提请这样一个审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2021年1月12日张某与A公司人员的谈话录音,A公司人员在谈话中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对三级警示处罚的重新升级处理,二次处罚实际针对张某同一违规行为,显然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构成重复处罚,A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最后,A公司应支付小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由此看来,尽管“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劳动法领域中也会被援引适用,它在劳动法中表现为“用人单位不得针对劳动者同一违纪行为,而给予多次处分”。


  所以,用人单位应注意在对劳动者进行违纪处分时,应当兼顾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合理的处分,避免对劳动者的同一违纪行为进行多次处分,否则如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劳动者也应该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应多次挑战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内容改编自2023年5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3年—2022年)https://mp.weixin.qq.com/s/EamWk6bW4iQxyk6UvzyzT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