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分院揭牌仪式暨京都刑事辩护专业化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本次活动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承办,超过300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出席此次论坛。
本文是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哲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感谢主办方,感谢主持人!
这个与谈环节,前面两位做主旨发言的王敏远教授、卢建平教授,都是我非常敬重的老师,其中卢建平教授还是我博士后的指导老师,对老师的主旨发言,学生敢点评吗?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话。其实,前面两位老师讲得内容非常好,很多观点深受启发。作为辩护律师,我主要从辩护实务的角度来讲一讲庭审实质化的几个问题。
关于庭审实质化,王敏远老师总结得非常到位,“理论上很容易,立法上很复杂,司法上很困难”。有人说,这几年庭审实质化离我们越来越远,有人说庭审实质化大幅度退步,有人说近几年庭审实质化是江河日下,有人说一泻千里,有种种不同的说法,核心要义是近几年的庭审越来越形式化、走过场,这是一个严峻的现实。但是,在这艰难的环境当中,我们作为一个专职、专业的辩护律师,要在千难万难之中披荆斩棘、继续前进,我们还是要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据理力争、奋力抗争,来履行我们的辩护职责,积极推进案件向无罪、罪轻的方向转化。
一、从实践层面来看,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做好证据举证、质证、审查工作
庭审实质化,重点在于证据调查的实质化;证据调查的实质化,关键在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落实关键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专家辅助人的出庭作证制度。
目前,司法鉴定意见或者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问题是普遍性的。以我们办理的山西运城一起集资诈骗罪案为例,辩护人积极争取鉴定人出庭,在法庭上把鉴定人给问穿了,法官特别后悔,为什么答应辩护人让鉴定人出庭?问的结果是当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的人员根本就没有参加鉴定过程,只签字不参与鉴定。真正全程参与鉴定的人居然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他也出庭了,并且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地说自己在做鉴定的时候,我没有会计资格,出庭时有会计资质,说他自己本身还是有司法会计鉴定的能力和水平的。
除此之外,鉴定人在庭审中接受询问的过程中,暴露了其他很多问题,比如鉴定未经复核,鉴定依据检材不完整,鉴定超出鉴定范围,鉴定受公安机关影响作了大多主观性推测等等。上述问题,只有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鉴定过程存在的种种问题才能被发现。我们就问法官,这样的鉴定意见法庭能用吗、敢用吗?
比如,我们近期代理一起涉嫌37亿的非法采矿案件(2023年7月份判决生效),最后10个被告全部无罪,其中6个被告庭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4个被告法院宣判无罪。这个案件取得如此好的效果,与法院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是密不可分的,法院同意了辩护人要求鉴定人、关键证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大部分申请。
除了庭审实质化之外,我们还有一个辩护经验,充分发挥和检察官、法官庭下交流的作用,仍然以非法采矿罪为例,我们就是要把一个根本不懂矿业的法官、检察官,通过庭下的交流,一点点地灌输,一点点地渗透,最后让检察官、法官明白了矿业领域的基本问题,这些案件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种做法跟庭审实质化有一定程度相违背,但是法庭上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在庭下进行充分交流,共同学习进步。
二、从制度的层面看,要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必须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近年来,辩审矛盾问题特别突出,网络、媒体不断爆出辩护律师和法官之间激烈冲突的许多新闻,核心是律师想庭审实质化,法庭不想庭审实质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不能予以保障。两类案件辩审矛盾特别突出,一类职务犯罪案件,另一类黑社会性质的案件,法庭就是为了完成任务,律师想所有定案的证据、侦查起诉的程序违法和瑕疵要全部展现在法庭,双方肯定会冲突,法官只能在法庭上把辩护律师赶走了,只好把辩护律师的麦克风给掐了,各种冲突非常严重。
正如卢建平教授所言,连庭审的形式化都没有了,何来的庭审实质化,这个观点真的是发聋振聩。
三、从国家权力结构上来看,各级法院院长的权力相对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对于庭审实质化,法院还是很有积极性的,法官也有这样的积极性。做法官的,谁不想自己敲法锤,自己说了算,但是因为权力结构方面的原因,导致庭审实质化很难实现。参与到刑事诉讼几大机关,有公安、检察、监委等部门,一直以来各层级的公安局长,同时都是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纪委监委的领导级别规格也很高,检察院也有自己的高光时刻,当年的反贪局、反渎局都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在这种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中,法院要想实现庭审实质化,没有其他部门的主动配合,实现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
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么多,在两位老师面前,讲一讲学习心得和体会,不对的地方大家进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