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一彩民花10万买彩票中2.2亿元,引发众多网友关注。此前,江西省福彩中心宣传部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该彩票游戏不存在内幕,也不能透露中奖者的具体身份。就该事件涉及的几个刑事法律问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傅庆涛律师进行点评。
一、彩票中奖是否有内部工作人员参与?
彩票中奖如系内外勾结产生,根据参与人员的身份、所起作用不同,会涉嫌构成不同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内外勾结型共同犯罪,应主要根据在案件中起主要地位、作用的人的身份来定性所侵犯的罪名。
如查明有福彩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且系主要利用其职务便利完成犯罪的,由于福彩中心系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则涉嫌构成贪污罪;其他外部参与人员,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而且,认定是否构成职务犯罪,不是看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是看其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如中奖行为主要系行为人通过窃取、骗取、侵入计算机系统等非法手段获知、影响、改变彩票中奖号码的,由于系为非法占有中奖资金而欺骗福彩中心,其行为则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
如福彩中心人员只是提供了信息分析等技术辅助,而未影响、改变中奖号码的,则难以说其构成职务犯罪。对其行为的定性,要看主要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其与主要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二、获奖者身份信息应否保密?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规定,福彩中心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因此,除非基于调查需要,任何人无权泄露获奖人信息,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福彩工作人员等知情人员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获奖人身份信息,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需要注意的是,恶意网曝获奖人身份,导致获奖人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造成获奖人及其家人严重生活影响,甚至引发不良后果的,还可能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
三、大额彩票中奖是否不用缴税?
有媒体在报道此事时认为中奖2.2亿不用缴税,其来源是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一次性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此有人认为,该一次性中奖即为单注奖金低于1万元,如中奖者通过倍投,奖金总额高于1万元,仍无须缴税。
我们认为,如此解释会造成严重的税收失衡,不符合平衡个税收入的税法规定精神。彩票中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每次收入额”并不能等于单注收入额,而应当是行为人在每次开奖中所中的奖金总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同时明确,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如果福彩中心不依法协助扣缴个税,则系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向扣缴义务人追缴。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可能涉嫌构成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