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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律师刑辩系列丛书《矿业刑事合规与辩护之道》
发布时间:2024-01-08

  新书推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矿产行业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然而,随着行业的繁荣,矿产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凸显。为此,涉及矿产行业的刑事辩护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矿业刑事合规与辩护之道》一书便是深入探讨这一问题的代表性著作。


  本书基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立场,在立法、理论和案例中系统梳理与矿业刑事犯罪相关的辩护要点和企业合规建议,为律师群体承办矿业刑事犯罪案件提供理论助益和实践帮助。


  24个与“矿”相关的罪名


  6大矿业合规板块


  矿业生产经营全周期辩护与合规指南


  


  第一章与“矿”有关的罪名


  第二章矿业权取得过程中犯罪的辩护要点


  第三章矿业开发过程中犯罪的辩护要点


  第四章矿业经营中的其他刑事合规风险及辩护要点


  第五章矿业刑事合规风险及辩护逻辑


  


  作者简介


  梁雅丽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兼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高级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惩戒委员会委员等。


  律师执业近3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擅长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领域以及刑事和行政交叉领域业务,并致力于研究企业风险的法律防控,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出色的法律顾问服务,其代理的山东招远麦当劳故意杀人案、E租宝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ACN外汇按金交易平台实际控制人被控诈骗案、“保险行业首例”北京曾某被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辽宁丹东某上市公司财务高管被控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案、上海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涉嫌操纵股票价格案、广东深圳某上市公司董事长被控挪用资金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宝塔集团高管被控票据诈骗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黑龙江农垦某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控骗取贷款挪用公款案、内蒙古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管被控重大责任事故案、广东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控虚开发票案等诸多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


  独著《非法经营罪的辩护之道》,第二主编《贪污贿赂罪无罪判例规则与辩护攻略》《故意伤害罪无罪判例规则与辩护攻略》《扰乱市场秩序罪无罪判例规则与辩护攻略》,参编《新刑事诉讼法热点问题及辩护应对策略》。


  多次得到人民网、法制网、《检察日报》、《民主与法制》、《法律与生活》《新京报》等全国权威媒体采访与报道,并获得“《方圆律政》2014律政年度刑辩律师”“《法制晚报》2017年度公益普法奖”“《法制晚报》2018年度优秀律师”“《中国商报》2019年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2021年度LEGAL-BAND特别推荐榜15强:刑事合规”“21世纪金牌律师”“2022钱伯斯大中华区争议解决领域领先律师”“2022品牌影响力·践行社会责任典范律师”等多项荣誉和称号,被誉为京都“刑辩八杰”之一。


  刘嘉梁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学学士


  英国利兹大学刑法与刑事司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专家荐序


  序一


  田文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梁雅丽律师是业界知名的矿产行业刑事辩护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深谙矿产行业的法律疑难。本书中,作者以翔实的数据、生动的案例、深入的分析,展现了矿产行业刑事辩护的全貌。此书为读者指出了矿产行业刑事辩护的有效途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本书的专业性体现在梁雅丽律师对矿产行业刑事法律的深入研究和精准把握。书中包含了对矿产行业各罪名所涉法律法规的详细解读与应用方式,以矿业合规领域为展开,从矿业权取得、矿业开发、矿业经营的逻辑顺序,对其刑事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结合实践经验,对矿产行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为读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策略。


  本书的实用性体现在梁雅丽律师对矿业刑事辩护技巧的总结和分享,书中结合具体案例,详细阐述了矿产行业刑事辩护的策略和方法,为读者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指导。此外,本书还对矿产行业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进行了探讨,为读者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本书的有效性体现在梁雅丽律师的辩护策略和成功案例中,鲜活成功的案例有利于读者理解相关辩护策略的精华,能够为读者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同时,作者也对行业相关经典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为读者呈现了一个真实、有效的矿产行业刑事辩护视野。无论是矿产行业从业者,还是刑事辩护律师,都能够从这本书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和帮助。


  序二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矿业刑事合规与辩护之道》是律师刑辩业务精细化和专业化的代表之作。梁雅丽律师在矿产行业刑事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经验,本书以她的独特视角和执业经历,详细地解析了一系列涉及矿产行业的刑事案件,并深入探讨了这些案件背后的深层法律逻辑和辩护逻辑。


  本书依据与矿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罪名或间接相关罪名、矿业权取得过程中的犯罪或经营过程中的犯罪、矿业相关犯罪的刑事辩护与矿业经营刑事合规管理的思路来安排章节,体系新颖,内容全面,体现了矿业犯罪科学治理的要求。


  本书既是矿业相关犯罪的辩护指南,也是矿业刑事合规的工作指南。本书涉及的罪名不仅包括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典型的矿业犯罪,还包括串通投标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等。书中详细阐述了各罪名的理论基础和辩护要点,旨在帮助刑事辩护律师进行矿业刑事案件辩护,并指导矿业从业者了解和规避相关风险。围绕矿业生产经营全周期提供辩护和合规帮助是本书最大的亮点。


  本书的另一大亮点在于其详尽的案例分析。梁雅丽律师精选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矿产行业刑事案件,并逐一对其进行了深入解读。


  此外,本书的语言简洁明了,非常易于理解。即使是对矿产行业和刑事辩护不太熟悉的读者,也能够轻松地阅读并理解本书的内容。这使得它不仅是一本专业书籍,更是一本能够让所有热爱法律和公正的读者阅读的书籍。


  序三


  刘桂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治时代》编委会执行主任、桂客学院院长


  《矿业刑事合规与辩护之道》这部新作,是梁雅丽律师多年来从事刑事辩护实践和研究的潜心力作。


  矿产行业涉及罪名复杂,往往不仅涉及典型的矿产资源犯罪,还会在矿业生产经营中涉及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破坏环境、安全事故等罪名。实务工作中,该类案件往往证据复杂,涉及大量财务数据、交易记录、技术报告等,需要专业的财务和法律知识;同时,其还具有利益大、利益链条长,涉及的金额大的特点。因此,被告人的辩护需要具备高超的技巧和策略。在法律适用上,“矿”业相关刑事案件所涉罪名众多,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繁多,理解和适用难度大,需要对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深入的了解。因此,矿产行业刑事案件的辩护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行业知识以及辩护技巧。在工作中,辩护律师更是需要全面了解案情,深入分析证据,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形成完备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


  梁雅丽律师贡献的这部潜心之作,正是我国刑辩律师认真研究和共同思考的完美见证。


  


  矿业权开发过程中犯罪的辩护逻辑


  文/梁雅丽刘嘉梁


  矿业权开发过程中的犯罪是本书要介绍的核心内容,也就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1.非法采矿罪


  根据《刑法》第343条第1款以及《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非法采矿罪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三种:第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或者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第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如石油、天然气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中,


  第一,其行为要具有行政违法性,只要是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作出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都属于非法采矿罪的“行政违法性”依据。但是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甚至司法解释,都不应该作为“行政违法性”的认定依据。第二,行为还需具有违法可罚性,只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刑事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行为需有行政处罚前置。律师可以从有关部门是否对非法采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且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具体情形入手组织辩护。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应该有清晰的界限,不能“不教而诛”。第四,行为需具有被禁止性。只要没有被明确列入禁止性行为,就不应该被认定构成犯罪,而只能属于行政违法。第五,当事人需具有主观明知性。任何故意犯罪,律师都可以通过否定当事人的主观明知来否定其构成犯罪。第六,考虑犯罪情节。下文提到了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对行为的认定关系到实践中的辩护要点,尤其是法律规定中各种行为类型的细节。例如,行为类型中多次出现的“情节严重”,因为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所以应当综合判断是否情节严重,再决定是否追究犯罪。对“情节严重”的理解适用,《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解释》第3条有具体规定,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结合行为人造成的矿产资源价值损害数额、通过非法开采行为的获利数额以及其他具体情节进行认定。


  2.破坏性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和非法采矿罪为同一客体,其客观方面则争议主要在三个方面:第一,“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范围;第二,“破坏性的开采方法”的认定;第三,“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认定。


  其中第二点,“破坏性开采方法”的认定,指违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的开采方法。行为人需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这一点在实务工作中尤其重要,如果行为人违背了所批准采用的开采方法,擅自使用其他违反规定的破坏性的开采方法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违法采用了开采方法,也不一定需要立案追诉。《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9条第1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立案追诉标准也并非定案标准,《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了“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认定标准。此外,相关案件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目录


  第一章与“矿”有关的罪名概述


  第一节按相关性划分


  一、与矿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罪名


  (一)非法采矿罪


  (二)破坏性采矿罪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五)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六)危险作业罪


  (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


  (八)污染环境罪


  (九)逃税罪


  (十)抗税罪


  (十一)逃避追缴欠税罪


  (十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四)虚开发票罪


  (十五)盗窃罪


  二、与矿业生产经营间接相关的罪名


  (一)串通投标罪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四)贪污罪


  (五)受贿罪


  (六)行贿罪


  (七)对单位行贿罪


  (八)介绍贿赂罪


  (九)单位行贿罪


  第二节按合规领域划分


  第二章矿业权取得过程中犯罪的辩护要点


  第一节串通投标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一)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不符合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要件


  (三)未违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不符合主体要件


  (五)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


  (六)情节显著轻微不成立犯罪


  第二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一)不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观要件


  (二)不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方面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此罪


  第三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一)不符合主体要件


  (二)不符合“严重不负责任”


  (三)不符合对“严重后果”的认定


  第四节贪污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一)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二)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不满足定罪数额要件


  (四)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五)该行为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并非主要负责人


  (六)主观恶意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七)不符合贪污罪的对象要素


  (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构成此罪


  (九)取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十)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非贪污罪


  第五节受贿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一)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要件


  (二)不满足数额较大的起点


  (三)不能认定利用职务便利


  (四)属于合理的报酬、往来或民事行为


  (五)不符合收受财物等利益要件


  (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此罪


  第六节行贿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一)不符合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二)不符合行贿罪的数额标准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七节对单位行贿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一)不符合对单位行贿的对象条件


  (二)不是对单位行贿的实施主体


  第八节介绍贿赂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一)情节不严重


  (二)不具备介绍贿赂的故意、未实施介绍贿赂行为


  (三)已过诉讼时效不再追诉


  第九节单位行贿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一)不符合主体要件


  (二)不符合行贿的数额标准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行贿决定并非单位作出,行贿利益并非归属单位


  (五)不符合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矿业开发过程中犯罪的辩护要点


  第一节非法采矿罪


  一、理论基础


  (一)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的认定


  (二)非法采矿的行为类型


  (三)对“情节严重”的认定


  二、辩护要点


  (一)不符合“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的”的构成要件


  (二)证据不足的认定


  (三)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四)不满足犯罪数额的起点


  (五)具有行政违法性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六)许可证被暂扣期间进行的采矿行为


  (七)开采物不属于“矿产资源”


  (八)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越界开采”


  (九)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责任主体


  第二节破坏性采矿罪


  一、理论基础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二)“矿产资源法”的限定


  (三)“破坏性开采方法”的认定


  (四)“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认定


  (五)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数罪并罚


  二、辩护要点


  (一)不符合“破坏性开采方法”的认定


  (二)不符合“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认定


  (三)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竞合


  (四)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五)证据形成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


  第三节盗窃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一)非法开采煤矿后进行运输的行为不应单独评价


  (二)科学计算盗窃数额


  第四章矿业经营中的其他刑事合规风险及辩护要点


  第一节用地合规风险及其辩护逻辑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一)不符合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二)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


  (三)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结果


  (四)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意图


  第二节安全合规风险及其辩护逻辑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三、危险作业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第三节环保合规风险及其辩护逻辑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一)不符合污染环境罪的主体要件


  (二)不符合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


  (三)不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


  (四)不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程度要件


  (五)其他污染情形的认定和出罪


  (六)合规不起诉辩护路径


  第四节税务合规风险及其辩护逻辑


  一、逃税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二、抗税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六、虚开发票罪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第五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风险及其辩护逻辑


  一、理论基础


  二、辩护要点


  第五章矿业刑事合规风险及辩护逻辑


  一、矿业刑事案件的辩护之道


  (一)矿业权取得过程中犯罪的辩护逻辑


  (二)矿业权开发过程中犯罪的辩护逻辑


  二、其他矿业刑事合规风险及辩护之道


  (一)用地合规风险及其辩护之道


  (二)安全合规风险及其辩护之道


  (三)环保合规风险及辩护之道


  (四)税务合规风险及辩护之道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风险及辩护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