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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普法 | 在企业“挂证”能算在企业“工作”吗?
发布时间:2024-01-17作者:劳动与雇佣部

实务中,对于部分特定行业比如建筑业,国家设定了一系列准入门槛,要求企业经营业务应具备特定的资质,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提出了特定的资质要求。


  劳动者将相应的资质证书“挂靠”到企业名下,还可能会由企业缴纳社保,但实际上并不受到企业的用工管理,也不实际向企业提供劳动,那么此种情况之下,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对于这一问题,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1]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2012年4月,张某与A公司签订《聘用协议》,约定A公司聘用张某担任房地产估价师职务,每月向其支付2000元基本工资,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险等保险费用。协议签订后,张某将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至A公司,将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印章交由A公司保管,但张某从未在A公司实际工作,亦未接受该公司管理。A公司在支付张某部分费用后,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因此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其后张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A公司与张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张某虽曾与A公司签订《聘用协议》,但该《聘用协议》是为了满足公司资质的形式所需,且张某从未到A公司上班,未为A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未接受A公司管理,故双方虽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但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A公司为张某支付的所谓“工资”,实际是因A公司使用张某资格证书而支付的使用费,A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因注册资格证书所需。因此,双方之间实际是因使用资格证书产生的合同纠纷,并非劳动关系。


  依据上述案例所体现出的裁审观点可知,当发生类似“挂靠资质”的情况时,双方之间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裁判者往往还是会从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要素进行考察,比如劳动者是否实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及管理等,仅是“挂靠资质”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注释:


  [1]详见http://search.nxfy.gov.cn/xqfy/xqxwzx/xqfyzx/202010/t20201016_4845786.html


  作者介绍


  本文由劳动与雇佣部贾宝军律师团队整理改编,贾宝军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领域及劳动法律事务。在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诊断和风险防控、出具劳动争议解决方案、代理劳动仲裁诉讼案件以及劳动法律和实务培训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执业十余年来,为百余家企业实施了劳动法律风险防控服务,为客户培训近百余次,服务客户包括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外资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