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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评 | 江西新余火灾39人遇难,哪些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26作者:李嵩、关键

1月24日15时30分许,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事故已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对此,我们对遇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对伤者也表示最诚挚的慰问。


  据公开信息显示,经初步查明,起火建筑为六层商住一体砖混结构建筑,起火部位在地下一层。该楼地下一层正在进行冷库装修,因施工人员违规动火施工造成起火,浓烟通过楼道涌入至二楼,二楼是名为博弈教育咨询的培训机构和一家宾馆,受困人员主要是参加教育咨询培训的学生和住宿旅客。目前,已有12名相关责任人员被依法控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结合以上信息判断,上述责任人员有可能涉嫌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次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极大,其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人员,将有可能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结果。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结合目前在公开渠道查询到的信息,我们可以从起火原因、火灾蔓延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原因进行初步分析。


  从起火原因来看:


  1、施工人员责任


  现有信息显示本起事故是因施工人员违规动火作业,引燃现场可燃物。作为施工人员,其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凡是动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要遵循三个一律原则:所有企业动火前一律不准进行交叉作业,一律清除现场可燃物质,一律检测可燃气体含量、保持良好通风,严防交叉作业动火引发爆炸、火灾事故。


  而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也是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


  在本起事故中,施工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前是否有进行施工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涉事作业是否有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是否有动火证,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


  2、起火建筑业主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装修工程属于特殊建筑工程。起火建筑业主作为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目前,尚不能确定该业主是否选择了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如该业主在选择施工方的过程中,并未尽到审查义务,则同样可能需要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从火灾蔓延原因来看:


  现有信息显示,隔热保暖泡沫在施工中着火引发火灾。根据经验判断,建冷库需要大面积的保温材料,这类材料被引燃后会瞬间大范围蔓延。


  而现场人员是否有第一时间报火警,是否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起火建筑内的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是否按规定用不燃材料进行了防火分隔,是否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否保持完好有效,也有待进一步调查。


  从人员伤亡原因来看:


  同起火建筑内人员未能及时得到转移疏散,吸入有毒的烟气很可能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伤亡,作为直接引发火灾和造成火灾烟蔓的施工人员、起火建筑业主自然难辞其咎,但造成如此多的伤亡,一个无法回避的原因可能是起火建筑内人员未能及时得到转移疏散。因此,在此次事故中,可能涉及到的责任人,除了施工方和业主外,极有可能还涉及位于起火建筑二楼的教育培训机构和旅馆的相关责任人。


  1、培训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关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办公厅于2022年6月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就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培训场所安全设置、火灾危险源管理、培训场所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培训期间值班值守、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火灾事故演练、禁止性行为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如该培训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相关条款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且与人员伤亡这一后果成立了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则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同样会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旅馆相关人员责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消防法》将旅馆认定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须通过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可见,如该旅馆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或在后续经营中未通过消防安全核验,仍然继续营业,且与人员伤亡这一后果成立了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则该旅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同样会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调查的深入,有关责任主体是否履行了建筑施工法定义务、是否落实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都将被一一查明。


  各级部门一直在强调建筑施工的规范和监督,也在强调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在这起事故中,仍然出现了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严重缺失,施工安全管理不力,施工单位违规作业、相关方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此前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违规动火或电焊作业问题并没有引起本起事故中各方责任主体的足够重视。


  而接下来他们将要面对的也将是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但已逝去的39条鲜活的生命,确是再也回不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