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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离婚在我国如何承认?蔡康苗律师成功代理申请承认加拿大离婚判决案
发布时间:2024-01-30

近日,京都所蔡康苗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申请承认加拿大法院离婚案件,案件委托人W先生与对方(即前妻)现均居住在加拿大,双方仍为中国籍,双方于2018年在北京登记结婚,然而婚姻最终走到了终点。2022年7月,加拿大某地最高法院对其双方作出了离婚判决,虽然在加拿大已离婚,但W先生仍然希望在国内能承认其已经单身的身份,且国内的夫妻财产尚需分割。


  W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蔡律师,鉴于蔡律师此前曾多次成功代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件,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收到当事人委托之日起,蔡律师第一时间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双方是否还有联系进行了解,指导当事人对离婚判决及委托书等材料第一步是向加拿大当地公证处(Notary Public)或律师事务所办理所持文件的公证手续,第二步是省政府认证处办理认证手续,第三步是向中国总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1],后指导客户进行翻译及代为办理离婚判决书原文与译文一致的公证。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生育子女,且离婚过程并不愉快,故委托人其实与对方并无联系,本案送达就存在困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承办法官首先向对方当事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对方当事人明显躲避送达,由于迟迟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法官改变送达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法院委托加拿大相关法院送达文书。经历6个月的等待之后,承办法官仍未收到能够证明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的文件,最后,承办法官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八项的规定,在等待了3个月的公告期满和30日的答辩期,此案最终得以正式开庭审理。


  结语


  虽然本案在送达过程中经历了长达10个月(6+3+1)的涉外送达,最终仍成功取得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承认双方的加拿大离婚身份在我国生效,为当事人实现了诉求。在办案过程中,委托人与律师双方的配合是达成请求的关键,尽管隔着时差,蔡康苗律师为达成委托人的诉求与法官不卑不亢地沟通、持续跟进案件进程收到了当事人的赞誉。


  注释:


  [1]特别提示:2024年1月11日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公约》)在中国生效,根据《公约》,缔约国将文书“双认证”的方式简化为使用附加证明书的“一步式”证明手续,加贴附加证明书后,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加拿大也属于《公约》缔约国,从2024年1月11日开始无需办理领事馆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