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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不利遗嘱效力,江宁、朱坤律师代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胜诉
发布时间:2024-01-31

近日,由江宁、朱坤律师办理的G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一审获判,在案件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成功推翻了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设立日期在后的代书遗嘱效力,协助客户守住父母的大部分遗产。


  委托人G某母亲生前留有四份遗嘱,内容均显示希望将其名下全部的房产、存款留给G某。但是,从母亲去世前三天开始,其兄长在未与其商量的情况下陆续将母亲名下银行账户余额陆续取现、转出,并持续至母亲去世之后。丧葬事宜处理完毕后,其兄长以母亲留有代书遗嘱为由,要求G某去配合办理公证,将全部遗产过户登记至兄长儿子名下。


  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处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先申请调取了代书遗嘱落款日期的医院监控,了解见证行为的真实性;而后,通过详细梳理在案证据,针对见证人进行当庭询问,代理人发现,案涉代书遗嘱从形式和见证过程都存在诸多问题,如:(1)代书遗嘱落款日期距离被继承人过世日非常接近,住院病历显示其已经处于恶质消耗状态,G某兄长对此情况知情;(2)代书遗嘱中立遗嘱人、见证人均未签署日期,不符合现行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3)代书遗嘱的内容系见证人引导、提问而来,非经立遗嘱人自主表达,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4)见证过程不符合“时空一致性原则”;(5)见证人与遗嘱受益人存在利害关系,且证言互相矛盾、反复,存在虚假陈述。


  针对上述问题,承办律师当庭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又在庭后将涉及见证遗嘱效力的关键点进行深度总结,补充提交支撑上述观点的法律、理论依据和类案判决。最终,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基本全部采纳了上述观点,并以此认定对方提交的设立日期在后的代书遗嘱无效,本案以G某提交的遗嘱作为分割财产依据。


  本案委托之初,G某对财产分割部分并未抱太大希望,仅不认同其兄长拒不沟通的做法而诉讼,并愿意尊重母亲的遗愿。最终案件结果完全超出当事人预期,虽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但G某对京都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非常满意,并多次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