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影《第二十条》热播,反响强烈。电影以检察官韩明办理的一起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为主线,聚焦《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满足了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是个难题。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简单地说,当一个人面临不法侵害时,有权利予以反击,而没有义务躲避,正所谓“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按照这一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构成犯罪;超过必要限度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给予轻判。
说起来简单,但是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总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对此类案件准确定性是有一定难度的。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因素较多,比如证据问题,由于案发突然,地点隐蔽,证据有限,难以还原事实真相,著名的昆山反杀案,之所以有好的结果,可能要得益于案发现场有监控视频;又如对法律的理解问题,何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何为必要限度,均会有不同的认识,于欢故意杀人案,终审被确定为防卫过当并大幅度减轻处罚,得益于最高司法机关的介入和指导。再比如案外因素问题,基于“死者为大”的观念,迫于维稳的压力,有些司法人员不敢于认定正当防卫。
所以,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本来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却被认定为互殴,唯结果论,致人损伤的,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这些案件的不当处理,给社会传递了错误的导向,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不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
电影涉及的案件中,王永强持剪刀扎伤向其逼债、强奸其妻子的恶棍致其死亡而被捕,负责审查该案的吕玲玲检察官富有正义感,面对压力不屈服于强权不愿意起诉,领导决定让韩明检察官接替承办该案。韩明检察官三年前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因见义勇为打伤他人被判刑三年,坚持上访追寻正义却遭遇车祸身亡;自己的儿子因见义勇为而被立案遭到一系列麻烦。此案中王永强的妻子跳楼负伤引起最高检察机关的关注。这些因素的交织,加之韩明检察官所具有的对公平正义的信仰,让他作出了本案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决定。电影的结果,让人欢欣鼓舞,收到了很好的普法效果,让公众对正当防卫制度有了新的认知,对司法机关、对公平正义充满期待。
笔者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和刑事辩护多年的从业人员,自然为影片塑造的司法形象而拍手叫好,更期待涌现出更多的韩明检察官、吕玲玲检察官,希望看到更多精彩的案例。
然而,影片毕竟是艺术作品,当我们聚精会神观影,沉浸于其中时,不妨将余光投向现实,关注那些司法的阳光尚未照耀到的人和事。
当我们以中立抑或是悲观的心态来看待电影中的故事情节时,也许会得出另一种结论:当事人的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运。或者换一种说法:有些案件中,当事人的命取决于他的运。这里所说的命,就是自己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些确实涉及性命。这里所说的运,就是自己案件赶上了哪一个司法人员,往大了说,还包括赶上了什么样的司法环境。
拿本影片的案例来说,王永强的案件如果没有遇到吕玲玲,而是张玲玲、王玲玲,将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呢?在吕玲玲被停职后,如果更换的检察官是三年前的韩明检察官,而不是现在的韩明检察官,不是因张贵生案而心生内疚的韩明,不是因自己妻儿涉案而焦头烂额的韩明,结果又会怎样呢?这,或许就是运气使然。
在当法官之时,笔者就有深刻的体会,当事人赶上哪个法官办理自己的案件靠的是运,而这种运会决定自己的“命”。不同的司法人员,社会阅历不同,专业素养不同,办案理念和态度不同,这些都会反应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甚至法官当天的心情好坏,都有可能影响量刑的轻重。
在从事刑事刑辩之后,这种感觉更加强烈。遇到不同的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律师的感受和体验完全不同,案件的走向也不同。同一个案件,在某地被提起公诉,改变管辖后,另一检察院的检察官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同一个案件,一审认定有罪并重判,而二审阅卷后直接作出取保候审、发回重审的决定。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诚然,不同的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识有分歧是正常的。但是,有些案件的处理,明显超出了认识分歧的范围,只要有些责任心、正义感,就能做出正确的决定。在此情况下,把当事人的命交给运,无疑会让人倍感悲凉。
我们期待,当事人的命取决于案件本身,而不是不可掌控的运。这,需要多方的努力。
其一,依赖于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逐步提升,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自己从事的职业工作并不匹配。而且,这一现象并不是只存在于偏远落后地区。恕我直言,即便是北上广深这些发达地区,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提升能力的司法人员。
专业水平只是办好案件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司法人员还需要有端正的办案态度,从内心有办好每一件案件的愿望。有些办案人员水平尚可,但敷衍赛责,简单办案、机械办案、草率办案,着眼于办结案件而不是办好案件,对当事人冷漠,对辩护人抵触,无法保障案件的妥善处理。
在司法人员整体素质提升的情况下,当事人遇到哪一个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不大,这才能不至于让当事人把命押在运上。
其二,依赖于司法环境的彻底改善。
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只是一个愿望,一个过程,而且所谓的提升都是相对的。在现有的人员状况下,如何改善司法环境,营造出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氛围,则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什么部分司法人员只想简单办案,不怕错误办案被追责,可能与当前的司法环境有关。对于一个被改判、被翻盘的案件,司法人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尤其是在把无罪判有罪,把轻刑判重刑的情况下,司法人员是鲜有真正意义上承担错案责任的,更多的是罚酒三杯。相反,那些做出了无罪判决、缓刑判决的检察官、法官,往往成为了调查、复核的对象。这样的一种导向下,司法人员难免会选择明哲保身,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正如影片中的正当防卫案件,司法人员选择起诉选择定罪,既不要承担责任,案件又能快速出手,而如果去追寻真相追寻正义,则要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在员额制推行的过程中,过度放权于办案人,过度强调其独立办案,对领导人员管理指导案件的矫枉过正,导致产生了很多奇葩案件。长期存在的案件管理、汇报制度,虽然有其弊端,但也有其积极的一面,一定程度上能够制约个别办案人的任性司法,发挥集体智慧、管理者办案经验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防范冤家错案。
良好的司法环境,要让司法人员敢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在笔者代理的职务案件中,不止一个司法人员直言不讳地说,这些案件自己并没有权力决定案件结果,自己做不了住。对于这种坦诚,是令人欣慰的,但这也不能成为司法人员不作为不担当的借口。即使是部分案件中承办人无法左右案件结果,需要听命于有关组织和个人,但作为承办人自己究竟拿出了什么样的处理意见,是否基于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充分地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则能够反映一个办案人的责任与担当。如果枪口能够抬高一厘米而不抬高,甚至迎合有关组织和个人,则不能成为自己错误办案的免责借口。
其三,当事人及辩护人要力争转运。
能够遇到担当作为的办案人员,固然是当事人和辩护人的幸运,但我们总不能把自己的命寄托于这种运气上。尤其是在运气不好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出一些努力,争取好的结果。
作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加强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了解其办案的风格与思路,以便做出一些应对。在办案人员对案件存在错误理解和认识的情况下,需要从专业角度去改变其认识,争取辩护意见得到支持。在办案人员虽然对案件有自己的正确判断,但又不敢或者不愿意坚持自己的意见而选择随波逐流的情况下,则有必要给其施加压力,让其认识到草率办案、错误办案的后果,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在办案人员想把案件办好但又力不从心的情况下,需要给其赋能,提供专业和技术上的支撑,比如提交文献检索材料、类案处理参考、专家论证意见等,使得办案人员在案件研究汇报过程中能够据理力争。
当事人对于司法工作的认知有限,而辩护律师作为专业人员,要对司法人员办案的潜规则有所了解,对案件的承办人既要有所期待,又不能完全依赖。一方面,不能片面地认为案件承办人不是决策者,进而放弃对其说服工作。不论什么情况下,都要重视案件承办人,要不遗余力地争取得到其对辩护意见的认可。另一方面,要重视外部力量对辩护工作的重要性,通过相关途径表达诉求,争取案件能够得到在聚光灯下认真研判的机会。在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阅核制和“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都是律师可以充分运用的路径。
行文至此,感慨良多,惟愿电影所塑造的丰满形象能够走进现实,正义之光能够照亮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