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女教师与16岁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的相关内容在网上流传。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情况通报称,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就该案法律问题,本所律师作出如下解答:
一、老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
就本案而言,根据目前网络流传内容,老师的出轨对象虽然未成年,但系已满16周岁的男性,因此不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现有网络披露内容暂无证据证明老师存在暴力、胁迫等行为,因此该老师也不涉嫌《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未成年人的行为。
二、老师会受到什么惩罚?
虽然老师的行为尚不能被证明构成违法犯罪,但作为教师,其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尊重学生人格的相关规定,所在学校或相关行政教育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解聘。
三、老师的行为是否属于威胁,如何界定引诱与自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详细解释了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猥亵等犯罪行为。本案中,出轨对象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不是女性,且年龄已超过14周岁,因此不能成为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受害对象。
引诱,是指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的行为。自愿则是指不存在暴力、威胁、引诱、欺诈等行为,出于本人主观意志作出的行为。
现有网络流传内容,不能认定老师通过暴力手段,或利用优势地位胁迫等,使出轨对象违背本人意志,与该老师发生非自愿的关系,因此,不能认定老师的行为属于威胁、强迫、引诱等。
四、二次曝光是否涉及侵权?
针对本事件,涉事老师及学生的相关视频、聊天记录已经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该情况已经涉嫌侵害涉事老师及学生的隐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可能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此事件进行二次曝光的相关行为人,将可能面临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行政处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