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京都律评 | 重庆一母亲将孩子扔下楼,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4-01作者:孟粉

据媒体报道,4月1日7时许,重庆巴南区人何某(女,37岁)在渝南大道一小区22楼家中突发躁狂,持菜刀将其婆婆砍伤后,将3岁幼子从窗户抛下坠地身亡。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何某已被警方控制,亲属邻居反映其近期精神行为异常。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该案件的发生比较惨绝人寰,北京市京都律师所合伙人孟粉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何某的孩子已经身亡,何某肯定已经构成犯罪。如果何某的婆婆做伤情鉴定是轻微伤,虽然何某有刀砍婆婆的行为,但何某将孩子扔下楼的行为仍然只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何某婆婆做出伤情鉴定是轻伤或者重伤的话,何某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并且数罪并罚。


  虽然何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上述罪名,但何某的亲属及邻居都反映出何某近期精神行为异常,何某被羁押进入刑事诉讼中后,公安机关应当提请对何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假如公安机关没有主动提请,何某的亲属及辩护律师在任何阶段都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精神病鉴定申请。一旦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期限将不计入刑事诉讼期限。


  通常做出精神病鉴定的结果可能有三个结果,如果做出的精神病鉴定结果系何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即何某作案时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虽然她的行为比较极端和恶劣,仍然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能会被送往强制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


  如果精神病鉴定结论系何某在作案时并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即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通常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由于作案时行为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确实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来讲,何某如果被做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何某将要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对于精神异常的行为人,通常做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比较少,做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较为普遍,就此可以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种情况是,假如何某虽然案发时精神状态因吵架有些许异常,但精神病鉴定结果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何某将负全部刑事责任。


  该案何某极端的行为,究竟因什么原因而起,还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假如在家庭生活中发现亲属早就有精神异常的行为,家人应该早些对其关注并带其进行正规的治疗,而不能期待其自我能够疗愈,特别是当家里还有幼小的孩子需要行为人进行照料时,特别要关注异常家人的精神状态,以免惨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