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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刑案思辩大家谈”成功举办,特邀中国人民大学电子证据专家畅谈“如何运用电子证据拓展办案思路”
发布时间:2024-04-08

3月29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主办的“刑案思辩大家谈”系列活动,首期在京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的主题为“律师如何运用电子证据拓展办案思路”,分享人为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三部主管合伙人彭吉岳律师,并特别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人毛自荐老师,就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与实务操作进行了深入探讨。


 


  活动伊始,主持人马慧雯律师向参会的各位嘉宾、朋友表示欢迎。同时,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为本次活动发来了贺辞。在贺辞中,朱律师表达了对该系列活动的祝贺与期待,强调业务学习与内部培训既展现了京都人追求卓越的精神,亦是京都人不断提升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的体现。


  


  马慧雯


  彭吉岳律师重点围绕电子证据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从电子证据的形成原理、提取过程、审查要点等层面进行了深入剖析。他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分享了在实务中如何通过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准确把握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彭律师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电子证据的重要性、电子证据的“三要件”、电子证据“三要件”审查常见问题以及快播案分析。


  


  彭吉岳


  第一部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电子证据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较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它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往往对关键事实有着重要影响。在不同犯罪类型的案件中,电子证据有时候可能成为一根“定海神针”,揭示出关键问题。如有些电子证据对证明传销层级、涉案金额、是否存在犯意联络、违法所得数额等,比其他证据更为直接。


  第二部分:电子证据的“三要件”


  彭律师强调了电子证据审查的关键在于三个核心要素,即取证过程、电子证据本身和鉴定意见。这三个核心要素确保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1、取证过程:因为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技术依赖性、易消失性、虚拟性等特点,所以涉及电子数据的提取、封存和保存过程,要求有详细的记录和规范的操作,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2、电子证据本身:虽然电子证据本身看不见、摸不着,也是办案人员及律师不可触摸的证据,但是任何电子证据的存在都一定会通过一定介质体现存在。


  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电子数据经过提取、验证、筛选、分析后形成的“成品”,这样的意见往往会直接影响法官的判断,对于鉴定意见,作为律师需要认真审视。


  第三部分:电子证据“三要件”审查常见问题


  彭律师指出:


  1、在电子数据提取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有:


  (1)应当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有时笔录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签名的人员本身就不是侦查人员。(2)原则上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的时候需要详细记载储存介质的独特特征。(3)没有记录存储介质封存过程和封存状态。(4)应当有至少1名见证人。(5)没有见证人的,应当对提取过程录像。(6)制作笔录时应当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7)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8)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9)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10)提取笔录中记录的完整性校验值和鉴定意见等其他文件中体现的校验值不一致。(11)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有的没有提取笔录。


  2、对于电子数据本身,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着重审查如下几方面:


  (1)电子数据来源问题。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如果没有过程来源证明,其真实性就值得怀疑。(2)审查电子证据是否完整,有无删除的情况。往往在笔录中体现某个信息来源于电子证据,但是电子证据中没有体现该信息,说明电子证据存在不完整性。(3)关注电子证据完整性校验值前后是否一致。每份电子证据都是独一无二的,虽然体现电子证据身份信息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哈希值还是比较常见的用来验证电子证据的参考数据,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关注电子证据前后的哈希值是否一样。(4)关注电子证据创建、修改、访问的时间。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一旦被访问、被修改,都会留下痕迹。电子数据、附属信息证据和关联痕迹证据往往是“三位一体”的,能否完整地反映电子数据的变化过程。有些案件中,确实存在电子数据被提取后又被访问的情况,如此情况,很难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5)还要关注电子证据和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关注电子数据是否被用作鉴定依据。


  关于鉴定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审查。首先,从检材的来源进行审查。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刘品新教授“鉴—数—取”的观点,检材是鉴定意见形成的必要组成部分,检材是否有合法的提取手续,是否来自涉案过程中等,都需要律师把好关。其次,除了审查电子证据本身外,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审查。彭律师还举例自己曾经办理过的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言词证据说返点是8%左右,但提取的电子证据部分信息结论是返点到了81%,明显说明电子证据中混杂了其他信息,数据的可靠性有问题。还有,需要关注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关联性,防止拿鉴定意见滥竽充数。


  第四部分:快播案分析——电子证据问题为何被“吊打”


  通过“快播案”案例,彭律师展示了快播案中电子数据提取主体的问题、封存的问题、移送的问题等。本案中,控方为了证明四台存有淫秽视频电子数据的服务器没有被人为篡改和变动,提出了服务器的IP地址没有变动,从而得出电子数据没有变动的结论。对于控方的结论为什么不能成立,彭吉岳律师最后向大家做了详细的解读。


  


  毛自荐


  毛自荐老师则从技术和法律的结合角度,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分析进行了深入讲解,毛老师在培训中详细阐述了“如何运用电子证据拓展办案思路”,她的讲话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要点:


  一、聚焦案件中关键的电子证据


  毛老师强调了在案件中识别和聚焦关键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提出了可以通过案卷解读、时间线分析等方法,快速锁定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关键电子证据。


  1、查阅案卷材料,例如起诉书中的关键字,快速锁定位置“经依法审查查明.....”、“经鉴定/经核算......”,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表述”、“使用的检材”等。


  2、依据以下维度,快速聚焦关键电子证据,如描述的证据内容、文件名、校验值(哈希值,MD5,SHA1)、文件大小、时间属性、IP地址等。


  二、利用电子证据还原取证过程


  毛老师讲解了如何通过审查电子证据的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及清单等文书,还原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同时审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完整性。


  1、要利用专业软件和工具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包括文件名、校验值、文件大小、时间属性等,通过分析调取证据通知和清单,重建第三方数据的获取过程。


  2、对于侦查机关自行提取的电子数据,关注提取笔录和固定清单,以及相关的图片和视频资料,通过时间排序和文件属性分析,快速筛选出关键文件和异常情况。


  3、利用时间信息、文件大小、哈希值等数据,检验电子证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结合文件内容和环境信息,评估电子数据的生成情况和真实性。


  三、利用电子证据重构案件事实


  毛老师指出,可以利用电子证据反映案件的犯罪过程和事实,通过分析系统日志、文件属性、数据库记录等,全面分析电子证据,重构案件事实。


  1、通过系统日志和文件属性分析,揭示电子数据的生成和修改情况。结合具体案例,展示了如何运用电子证据来拓展办案思路和发现新的案件事实。


  2、结合数据库记录、会员信息、资金流向等数据,分析案件的犯罪层级、会员结构和经济往来,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服务器镜像、数据库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揭示了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疑点。


  3、识别和排除测试数据、非法攻击记录等与案件无关的信息


  四、利用电子证据提出新的辩护主张


  毛老师强调,通过电子证据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案件中的新事实和新线索,从而提出新的辩护主张,为被告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1、基于电子证据的分析结果,提出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轻重的辩护主张。


  2、揭示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如违法取证、篡改数据等。


  3、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罪轻情况,如缺乏犯罪故意、存在风控措施、积极配合调查等。


  五、缺少电子数据情况下的对策


  1、在缺少电子数据的情况下,通过细致审查现有文书和证据材料,寻找矛盾和异常点。


  2、利用文书中的配图、截图等辅助材料,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针对证据的缺失或不足,提出合理的质疑和补充调查的建议。


  六、电子证据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毛老师还指出了在电子证据审查中常见的问题,例如电子数据来源不明确、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不一致、电子数据的创建和修改时间异常等,提醒法律从业者在审查电子证据时需要特别注意这些问题。


  毛老师的分享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电子证据审查与运用的指导,并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电子证据审查和分析方法,强调了在现代法律实践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和运用电子证据进行有效辩护的必要性。通过理论结合实践,法律从业者可以更好地利用电子证据,为客户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服务。她强调,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审查的关键,律师在实务操作中应注重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校验值的一致性。毛老师还分享了在电子证据提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为在场律师提供了宝贵的实务指导。


  在提问环节,与会律师积极发言,提出了在电子证据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徐莹


  徐莹律师分享了她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通过电子证据的审查实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通过自己的亲身实践,让大家更真实的感受到有效审查电子证据,为办案带来的实际效果,提示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不断学习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


  


  刘立杰


  刘立杰律师就电子数据在刑事证明体系中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进行了阐释,并提出了关于模拟重建网站数据和百度网盘上传时间的问题,毛老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她指出模拟重建并非侦查实验,而是对当时状态的还原,而网盘上传时间则是由服务器时钟决定,不受本地时钟影响。


 


  孙广智


  孙广智律师认为:“电子数据在我看来是一个既现代又传统的证据类型。它的现代性多体现在表现形式和呈现方式,但从传统的角度来看,作为证据,它始终还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因此,针对传统证据的审查角度、方法也适用于电子数据。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在研究电子数据时,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所指向(拟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什么,相关事实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如果我们提供辩护服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相关事实有没有异议,那么对相关电子数据的审查可以适当从简。如果相关电子数据指向的案件事实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相关事实有异议,则我们需要对相关电子数据从严审查。因此,辩护律师的角度和与证据专家看待电子数据的角度是有差异的,辩护律师更倾向于从案件整体及定罪量刑的角度上来看待证据,而证据专家有时更倾向于就证据论证据。此外,辩护律师在审查电子数据时,也要注重从事实层面的逻辑关系以及形式层面的形式要件(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文书、笔录、说明、录音录像)等角度对电子数据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把握。”


 


  牛星丽


  牛星丽律师则分享了一个曾经办过的敲诈勒索案件,提到了检索电子证据在实务操作中的时间成本问题,以及与技术专家交流学习的重要性。


  毛老师在此提示,拿到一个硬盘后,律师再自行检索可能会存在执业风险。最稳妥的是拿到一个硬盘之后就不要再开机了,要拿到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公证处的监督下,鉴定机构将其固定成镜像之后再进行封存。


  活动结束后,律师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并期待未来能有更多类似的学习机会。京都律师事务所也将继续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刑案思辩大家谈”系列活动


  “刑案思辩大家谈”系列活动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为加强内部交流,提升律师刑事辩护实操能力,增强律所刑事辩护品牌影响力而专门设立的栏目。栏目旨在促进京都总所与分所间,所内与所外同行、专家学者间,所内部门间的交流合作。本次活动为“刑案思辩大家谈”系列活动第一期,旨在为律师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增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电子证据的运用能力。通过专家的讲解和同行的讨论,与会律师对电子证据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进一步提升刑事辩护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