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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新“国九条”对资本市场各主体合规提出更高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4-04-13作者:张启明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共9个部分,称为新“国九条”。这是继2004年、2014年“国九条”之后,国务院再一次加强对资本市场顶层设计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新“国九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资本市场的政治性、人民性的特点,突出资本市场对于金融强国带动作用。

 

新“国九条”十年磨一剑,站定中小投资者阵营,剑指各种沉疴积弊。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上市圈钱,牢底坐穿

 

“钟声一响,黄金万两”,上市造就了一个又一个亿万富翁的老板,跻身于5000余家上市公司俱乐部成为企业的终极梦想;上市后大股东套现,企业业绩屡创新低,反而成为广大中小股民的噩梦。2020年新《证券法》出台,改变了上市发行的审核制为注册制,注册制的相关制度、配套硬件逐步建立。注册制改革将选择权交给市场,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的约束。

 

注册制不能理解为“降低分数线”,也不是开卷考试“大放水”,实际上是一套标准更专业、更严格和法律后果更严重的管理体系。新“国九条”强调进一步完善股票上市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对发行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一,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首要责任。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属于欺诈发行,对于发行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受到上限为发行金额一倍的行政处罚;可能会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最高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担上市发行“看门人”责任,对于虚假记载、违规出具意见的,可能面临难以承受的行政罚款,被法院判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大。与发行人共谋,积极参与欺诈发行造假的,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共犯;对于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证明文件失实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将面临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

 

二、内幕交易,打击重点

 

资本市场是零和市场,所赚的钱来源于他人的亏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并购方、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利用信息优势提前购入股票获利或者提前卖出避损,侵犯了广大股民利益,无论是泄密一方还是受密交易一方,都是违法违规行为。内幕交易历来是证券执法打击的重中之重,按照新《证券法》,可能面临没一罚十的严厉处罚。同时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可能面临最高刑期十年的有期徒刑。(参见《法眼观澜∣证券犯罪研究专刊之二——上市公司高管要谨防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司法解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见面、电话等联络,交易该股票数额较大且交易异常的,不能说明合理的理由或者信息来源的,推定构成内幕交易罪。这种推定型的内幕交易罪近几年呈上升趋势,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可能仅仅一通电话、一个饭局就面临刑事指控,应当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建立一套信息防火墙制度。(参见《京都视点∣证券犯罪研究专刊之一——传递型内幕交易犯罪刑事推定研究》)

 

三、信披合规,祸患忽微

 

资本市场就是信息市场,长期以来,证券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证券信息披露造假问题严重。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配套制度,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频繁的财务造假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新“国九条”规定:“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信息,会面临巨额行政处罚的后果。上个月,恒大地产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以四十一亿余元罚款。(参见《京都律评∣恒大地产被处天价罚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严管“山雨欲来”?》)同样会面临股票赔偿的诉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会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处以十年有期徒刑。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文件失实,未尽职履行职责,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甚至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上市公司要完善内控体系,把信息披露合规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不仅不能财务造假、粉饰业绩、虚假披露,也要防止错误披露、披露不准确、披露不及时而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危机的风险。(参见《京都律评∣股市迎严打,信批须合规》)

 

四、市值管理,操纵市场

 

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了抬高股价,与所谓的“市值管理”的公司或个人相互勾结,金主集中资金负责在外部“抬轿子”,上市公司在内部配合释放利好消息,雇佣水军在网络上散播虚假消息,一套“组合拳”下来痛割股民韭菜。新“国九条”对此提出,要依法从严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可能面临没一罚十的行政处罚,承担对股民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最高面临十年有期徒刑。(参见《京都释法∣操纵证券市场罪解析和辩护系列之一: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本质与特点》)

 

总之,新“国九条”公布后,随即宣布对两大头部券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消息,“先见闪电,再闻雷声”。监管机关面对侵蚀老百姓钱袋子的行为果断亮剑,岂止是“长牙带刺”。“山雨欲来”之际,各市场主体唯有未雨绸缪,适应规则的变化,更新思想观念,领会新“国九条”的微言大义,构建全新的合规体系,才能适应新形势下资本市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