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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粉律师有效辩护,操纵证券市场案被告人减轻处罚将获自由
发布时间:2024-04-15

近日,孟粉律师辩护的操纵证券市场案宣判,其代理的第一被告人张某某被减轻处罚,从量刑五年以上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由起诉时的第一位变为判决时的第三位,张某某再服刑几个月后将重获自由。


一、深入研究罪名构建证明标准体系


  去年春天,孟粉律师接受委托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十五人的第一被告人辩护,该案是公安部专案且当时已经提起公诉,因交易额早已突破五千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律师与公诉人沟通时,公诉人表示将对张某某量刑建议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当事人也不愿意签这样的认罪认罚,心情极其低落,家属当时也一筹莫展、压力巨大。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又变更了两次起诉,将张某某等十五人的行为表述为“抢帽子”交易型和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罪,涉案股票5只,股票交易账户组达80个,数据海量、行为复杂且标准模糊。因操纵证券市场罪比较专业且复杂,较为典型的模式就有八种,每种操纵手段都有各自独特的行为要件,需要根据操纵模式来研究犯罪构成。具体到该案,控辩审三方都是第一次办理这种罪名案件,犯罪构成、证明标准、事实证据三方都存在很多分歧。


  面临这种情况,律师一方面抓紧阅卷了解事实寻找辩点,另一方面查阅了大量的法学理论文章和操纵证券类似案例,并请教证券领域专业人员,目的是将操纵证券市场罪研究透彻,分析解构该犯罪构成,尽量将证据标准具象化,搭建出“抢帽子”交易型操纵证券罪的证明标准体系。最终目标在于制订规则,说服控、审方在这个证明标准体系下论证此案能否够罪。


  通过研究各类学理论文和证券方面大量的法律法规,辩护人从操纵证券犯罪的本质出发,对抢帽子交易犯罪构成进行了解析,认为该种操纵模式里有两个核心行为:公开荐股和反向交易,但仅仅这两个行为并不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特别是本案层层雇佣“黑嘴”的抢帽子交易,还需要具备公开荐股导致证券价格异动的因果关系,即证据链中的具体行为要满足:行为人在足够公开的场合荐股、荐股的确误导了投资者错判,投资者是依据行为人公开所荐股票的信息进行了买卖导致引起了证券价格变动,此时行为人又进行了反向操作试图获利。


二、制订辩护策略开展大量辩护工作


  在明确证明标准后,辩护人反复阅卷,在具体事实证据和犯罪构成规范之间来回对照,研究了证券类犯罪刑事立案流程,了解其间多个部门之间如何联动,从证监会到公安部再到省公安厅再到市公安局经侦,加上又是专案,辩护律师评估后认为整体无罪结果基本不可能,执着于无罪结果可能会在程序中纠缠对当事人很不利。最终制订了辩护策略和目的:基于证据链条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因果关系证明的脆弱进行事实证据层面的无罪辩护,以打促谈,寻找减轻情节,将刑期降至最低。


  (一)在事实和证据辩护方面论证认定每只股票构成抢帽子交易证据链的不完整


  为达到该目的律师做了大量的辩护工作,举例如下:


  1.将每只股票从买入到出货期间涉及的人员、证据视图化,卷宗里缺少的证据如公开荐股微信截图、直播间截图以及大量投资人证言一目了然,证实公开荐股证据非常不足。


  2.通过制作图表、查找提交涉案股票公开的交易数据,并将操纵前和操纵后的数据进行比对,对证监会认定函及证券分析报告、鉴定意见进行了有力的质证,论证“证监会认定函及证券分析报告”、鉴定意见存在自相矛盾、论证过程逻辑不能自洽,来推翻控方指控的关键证据。


  (二)事实与证据进行无罪辩护同时,挖掘当事人自首的减轻情节并被当庭认定


  案件提起公诉时并没有认定张某某的自首情节,但是辩护律师阅卷发现当事人在刑事立案前一年被证监会调查时,双方争执后证监会工作人员当场报警,张某某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并被公安机关带走询问过一次,律师认为当事人可能构成自首,但起诉书没有认定,为此与公诉人沟通时,公诉人表示当事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并没有如实供述抢帽子操纵证券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其不构成自首。


  为此辩护人专门出差取证还原当时的自首情形,被当地公安机关拒绝后,又说服检法去当地取证,经过多次与公诉人沟通,并提交了关于自首的专门法律意见,最终公诉人当庭认可自首情节,给当事人减轻处罚量刑降挡提供了重要的抓手。


三、辩护目的达成和辩护心得


  经过大量辩护工作以及与检法之间多次的极限拉扯,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某三年有期徒刑。通过该案件的办理,辩护律师认为,办理证券领域犯罪案件,不同于以往金融领域其他罪名,因其复杂和较高的专业壁垒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进行研究,虽艰苦亦乐在其中:


  1.证监会认定函及分析报告是该类案件的重要证据,几乎是定罪的关键证据。操纵意味着依赖交易数据来论证股票是如何异常波动的,而操纵证券犯罪因交易数据出处和海量,被告人及辩护人当然无法自行收集提取,这时认定函成为一种专业意见,而这个专业意见又是控方阵营出具的,因此如何质证认定函是需要技巧的:可以去伪存真,拿走需要的数据但从认定函本身内容反驳其逻辑的不自洽。


  2.要注重个案中减轻情节的挖掘,替法官找到“罪刑相适应”的出路,这提示我们,对于还在被监管部门行政调查的当事人,要好好评估刑事风险并做好预案。


  3.量刑减轻虽然依赖的是自首情节,但是不能就此说事实和证据的无罪辩护是没有意义的,如果不在事实和证据层面坚持无罪辩护,持续施压给控、审,自首情节的认定会更加艰难,实际上是整体辩护策略的持续推进,最终赢来被告人最低的量刑。


  孟粉律师认为,所有法律人都应该在证明标准的应然层面坚持原则,不能降低证明标准。辩护律师的天然职责是倒逼检察、公安、证监会这个大控方集体提高取证能力,通过专业辩护来推动案件质量的提高,这也是律师推动法治的另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