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前后,AI“复活”俨然已经变成一门蓬勃发展的生意。在某电商平台,只需提供照片、逝者音频,几十块钱的费用就可以生成一段有声音的动态视频;如果提供更多数据、信息,几千元可以实现和逝者视频通话,堪比现代版通灵术。
以下为该技术几个应用场景:
场景一:粉丝群体利用互联网音视频资料,“复活”明星。
场景二:家属为缓解思念之痛,“复活”亲属。
场景三:取得近亲属同意之后,商业公司“复活”歌手举办演唱会。
来看看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传统民法观点,自然人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存在人格权保护问题,经过几十年观念的演变,目前可以达成共识的是:为了保护死者近亲属的人格权,所以去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在场景一中,粉丝群体未经明星近亲属同意进行复活的行为,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如果没有近亲属了呢?根据民法典,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对于没有近亲属的过世明星,很抱歉,由于目前法律的理念是侧重于保护近亲属的人格权,所以其“人格权”将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况。而目前唯一可以突破这一限制的,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英烈人格权保护条款,因英烈人格权有明显的的社会公共利益,故不受近亲属维权主体限制。
因此,对于场景二和场景三,法律也无“法”作出否定评价——即便逝者生前表达了明确的否定。这种结论容易引发伦理上的争议。
死亡是生命的自然状态,也塑造了人之为人的意义。中国人通过丧礼、清明扫墓表达哀思,同时也承载了社会教化的功能。如果过度沉溺在对逝去亲人的哀思之中,对于活着的亲属是一种宽慰还是另外新的伤害?如果逝者生前明确不同意进行AI复活,近亲属还是对其人格利益商业化使用,是不是损害公序良俗?值得考虑的伦理问题还很多,包括:对于AI复活行业,利用人的悲痛谋利,是值得鼓励的吗?“永生”的大明星或公众人物,会不会抑制创新进步?
即便《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高风险科技活动进行伦理审查的制度,目前在实践中也几乎没有落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伦理考量也暂时敌不过利益的考量。
AI创业者不得不面临一个规则尚不明朗的制度环境,这时候更考验创业者对法律趋势的把握。AI应用场景千千万,如果赛道压错了宝,一旦后期政策不利,前期投入瞬间清零。未来的胜出者,必然是属于采取了严于当前法律标准和实践的人。因此对于从业者,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看不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