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紫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并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陈顺利律师代理该案件。最终两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涉案文章部分博文中使用了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而对于贬损性言辞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性,以上内容的大量公开传播会给杨紫的正常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李某发表的涉案博文构成对杨紫名誉权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2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删除涉案微博所发表的涉及原告的侵权内容及链接,在涉案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发布实名致歉声明,并支付精神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后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4月29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