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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所刘畅、朱坤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成功认定自首、被害人过错,法院阶段进一步降低刑期
发布时间:2024-05-27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刘畅、朱坤律师办理了一起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给出了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经阅卷及会见被告人,刘畅、朱坤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自首,且被害人存在过错。但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给被告人做认罪认罚时,并未考虑上述两项罪轻情节。庭审中,刘畅律师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及被害人存在过错等辩护观点,并表示应在原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刑期。刘畅律师的辩护观点,得到了公诉人及合议庭的认可,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庭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刘畅律师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表达了十分的认可和感谢。


  在现有“认罪认罚”制度下,不少被告人为了争取“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侦查阶段,就选择了认罪认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因此,在很多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刑期也就基本确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也常常出现“走流程”的情况。但是,笔者想说,即便被告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且态度坚决,辩护律师也不能放弃分析案件、研究案件,对被告人确实具备且“认罪认罚”时没有考虑的罪轻情节,要勇敢地提出来,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