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国新时代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深化刑事辩护理论研究,2024年6月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杭州市成功举办。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公检法系统、律师界的近300位会议代表参加本次论坛。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门金玲,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分院院长、京都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梁雅丽,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大连分院院长、北京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主任华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南京分院院长、北京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大民应邀参加了此次论坛。
论坛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朝琦致欢迎辞。马朝琦对会议代表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他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发展历史、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级研究院所取得的一系列成绩,并期待与会嘉宾在本次论坛上可以达成更多共识、产出更多成果,为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刑事司法进步做出贡献。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段和段全球董事局主席庄欣旺,浙江省律师协会专职副会长陈三联,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开幕式环节,同时进行了“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征文颁奖仪式,为12位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获奖论文作者颁发了奖状、奖杯、奖金。其中,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分院院长、京都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的论文荣获三等奖。
开幕式结束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分别做主旨发言。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
田文昌律师以《理念定位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因素》为题作主旨发言。他指出,自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已经进行了三次修改,进步的趋向可见,但过程却艰难而坎坷,前行之路更是一波三折。其中自有多种原因,诸如: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的问题、部门参与立法的利益博弈问题、司法实践中一些难以破解的现实难题等等。但深究起来,理念滞后才是影响刑诉法发展进程的深层原因。
在刑诉法第四次修改即将来临之际,面临诸多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法律界提出的诸多修改建议已经足以引起关注。归根结底,还是理念定位问题。在理念定位能够形成共识,或者至少在求大同存小异的前提下可以形成基本共识的情况下,研究、讨论具体的修改方案才有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理念的内涵很丰富,但现代刑事诉讼中可以引领全局的基本理念的脉络清晰可见。诸如:以保障人权为主导的价值目标、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沉默权原则、直接言辞原则、法律真实原则等等。这些问题应该是需要深入讨论和求得共识的重中之重。如果这些涉及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具有引领作用的价值目标和重要原则能够写入刑诉法,其他绝大部分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否则,刑诉法的修改就仍然无法突破滞后理念的束缚,只能荆棘路上继续摇摆前行。
更新理念,绝非一蹴而就。刑诉法的第四次修改,也不会一步到位。因此,理念更新之路依然任重道远。而加快行进的步伐,正是法律人的责任,因为这是一条必由之路。
熊秋红教授以《刑事司法现代化与辩护制度的演进》为题作主旨发言,从讨论刑事司法的现状出发,建议以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实质化的修改,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张建伟教授以《刑事辩护:现状与未来》为题作主旨发言,提出了辩护权的发展走向应从注重“国家责任”转为“国家责任兼顾辩护人责任”;同时,基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提出律师开展诉讼活动应在法秩序下平和进行。
本次论坛共分为“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理念”“刑事辩护的新形态与新问题”以及“刑事辩护相关原则、规则的完善”三个单元。
京都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梁雅丽
在第一单元“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理念”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郭烁教授担任主题发言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分院院长、京都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为题作专题发言。梁雅丽律师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关键举措。
她从刑事辩护的视角分享了她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证据制度配套改革的一些思考,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证据制度有三个核心要求,刑事律师在辩护时也需要紧扣这些方面:一是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证据的形成和运用过程看,完善证据制度首先要规范侦查取证行为,这依赖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二是要推进统一的证据标准。只有各个诉讼阶段的证据要求保持一致,才能使侦查、审查起诉的行为受到审判的有效制约。这里提倡的是侦诉审三方证据标准的统一,而不是证明标准的统一。三是要建立统一的证据审查标准。目前需要建立一种融合“情理推断”和“对比验证”思维的证据审查运用指引,统领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北京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主任华洋
在第二单元“刑事辩护的新形态与新问题”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大连分院院长、北京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主任华洋担任与谈发言主持人。
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在与谈发言时认为,近年来刑事辩护出现的新形态、新问题很多,其中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告人的自愿性问题。他建议:一是在侦查阶段落实律师首次会见权和批捕阅卷权,保障犯罪嫌疑人首先获得律师帮助,在明明白白的情况下真正的认罪认罚。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完善量刑建议规则。建议让控方公开量刑建议的具体计算办法,以让律师有“讨价还价”的依据。同时,应当规定控方在这个阶段只能够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三是在审判阶段保障辩护人无罪辩护权,建议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庭上做无罪辩护的,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继续成立,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律师庭上做无罪辩护的,规定控方不得以撤回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来“要挟”被告人。
北京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大民
在第三单元“刑事辩护相关原则、规则的完善”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南京分院院长、北京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大民担任主题发言主持人。
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门金玲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门金玲在该单元主题发言中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理由应严格把关,杜绝因被告人上诉而抗诉。《刑诉法》第228条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理由需要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且结合第332条第二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做体系解释,可以得出这个“确有错误”是实质理由,要接受实质审查,上一级检察院监督审查时如果认为抗诉理由不符合“确有错误”,还可以直接撤回下级检察机关抗诉,就是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不理性,从而维护了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及公信力。
京都律师事务所参会代表合影留念
据悉,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成立于2017年7月,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学科发展、文化推广、人才培养及律师培训;2024年度,已经录取国内首批30名“刑事辩护方向”研究生;研究院组织编写的刑事辩护理论、实务、实训等系列教材国内反响强烈,定期出版的《中国刑事辩护》集刊业界认知度较高;“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培训模式”被广泛认同,并正在国内不断推广;“刑事辩护高峰论坛”至今已经举办五届,已经成为国内刑事辩护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