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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刘畅、朱坤律师办理的一起徇私枉法罪案件,在同案犯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经无罪辩护案件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4-06-06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刘畅、朱坤律师办理了一起某公职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案件。公职人员杨某及其他三名被告人,被指控犯徇私枉法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庭审中,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徇私枉法罪罪名成立,且认罪认罚的两名被告人属于从犯,杨某及另一名被告人属于主犯。


  二审阶段,经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刘畅、朱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构成徇私枉法罪。主要理由为:(1)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2)杨某参与办案时,并没有受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请托”;(3)杨某参与办案时,办案过程符合法定流程;(4)杨某因工作安排,后期没有参与案件办理,不应为后期可能存在的“徇私枉法”行为负责;(5)案件后期被搁置与杨某无关;(6)犯罪嫌疑人之前没有被追诉(之后又被追诉)的原因是被害人更改口供,而非杨某参与的正常侦查行为;(7)杨某与两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不存在共犯的意思联络,不属于共同犯罪。庭审中,刘畅律师向合议庭充分阐述了上述辩护观点和理由,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刘畅律师的辩护观点,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庭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刘畅律师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表达了十分的认可和感谢。


  在现有“认罪认罚”制度下,不少被告人为了争取“从宽处理”,而选择认罪认罚。尤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会给“坚持无罪”被告人的辩护工作增添难度。此时,需要坚定无罪的信心,以负责任的态度,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