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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第一案:市监总局公布适用修订后《反垄断法》对违法实施集中的合营双方各处罚150万元
发布时间:2024-06-12作者:曹美娟、金毅

2024年6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监总局”)公布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立”)与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尔空调”)设立合营企业郑州海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海立”)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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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市监总局公布的适用修订后《反垄断法》对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处罚的“第一案”,从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要分析本案值得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市监总局首次公布适用修订后《反垄断法》处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的案例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在2022年6月24日公布并在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其大幅提高了对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力度,即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市监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官网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件,自2022年7月10日同时公布了二十八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后,截至本案公布之日,该案是市监总局公布的适用修订后《反垄断法》处罚的第一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案例。


二、新设合营企业属于经营者集中情形之一


  《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虽未明确列出经营者集中情形之一有新设合营企业,但是由于新设合营企业的各方通过交易取得其他经营者控制权或者能够对企业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新设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之一。


  本案中,上海海立和海尔空调新设合营企业属于经营者集中情形之一,且其作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其营业额均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应在实施集中之前向市监总局主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也在2024年1月22日修订,修订后的申报标准将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由原先的100亿元人民币、20亿元和4亿元,分别提高至现行的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


三、新设合营企业双方均被处罚150万元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义务人是通过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实施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同时规定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也可以提出申报。本案中,上海海立持有合营企业51%股权,海尔空调持有合营企业49%股权,双方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申报义务人。


  此外,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本案在2023年3月17日进行了公示,说明上海海立和海尔空调在《合资合同》签署之后提交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但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之前即2023年3月13日就取得了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未获得反垄断批准,构成了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的行为。经调查,市监总局认为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且考虑到合营双方属于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制度等,对合营双方各处罚人民币150万元,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本案作为《反垄断法》修订后市监总局首次公布的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例,直接说明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2022年8月1日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已对相关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的案件适用修订后《反垄断法》进行调查,并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如配合调查的程度,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建立以及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对违法实施集中的申报义务人进行处罚。